一個垃圾袋,不僅毀了成都名膜堂“十年老店”人設,還有可能把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定性為了“非法入侵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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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文《一袋垃圾引發“私闖民宅”?成都名膜堂“十年老店”人設翻車》中,清揚君曾報道:自詡為“十年老店”的成都名膜堂,其員工在服務后因要求客戶代扔垃圾遭拒,竟徑直離場。客戶致電老板協調后,該員工折返,但非但未取走垃圾或致歉,反而強行嘗試開鎖入門,進門未果后更是將垃圾肆意拋撒,并發送短信對客戶進行辱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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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報道后,該事件并沒有得到圓滿解決。
針對楊先生的投訴,成都名膜堂商貿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蘭女士回應稱,公司已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向楊先生致歉,并支付了垃圾清理費用。“相關賠償和清理工作已經完成,費用也已轉給客戶。”她表示。
對于涉事貼膜師傅的不當行為,蘭女士解釋稱,該師傅是公司長期合作的外聘人員。事件發生后,公司立即對楊先生表達了歉意,而楊先生也接收了清理費用。
當被問及貼膜師傅擅自開鎖、言語辱罵及拋灑垃圾等行為是否涉及違法時,蘭女士表示,該行為的法律定性應由公安機關依法認定,公司不便做出判斷。
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客戶目前已經報案,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區分局行政案件《成金公(營)立告字[2026]3864號》顯示,6月26日報稱的非法入侵住宅案,已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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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說明的是,宣傳“專注家居貼膜10年”的名膜堂,實際備案的成都名膜堂商貿有限公司和高新區膜者新型建材經營部,經營并沒有10年。在清揚君文章報道后,已經在淡化“名膜堂”的宣傳,甚至一度更換了頭像和簡介,但并沒有徹底修改服務年限。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如果行為尚未達到刑事犯罪標準(例如情節顯著輕微,或未造成嚴重后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發稿前,據爆料人反饋,在成華區市監局領導的耐心調解下,成都名膜堂與顧客已達成和解,該消費糾紛得以圓滿解決。對于糾紛中涉及的員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的治安違法行為,警方已立案偵查。依據相關法律程序,報案無法撤銷,相信警方將依法公正處理。
清揚銳評:
成都名膜堂“十年老店”的人設翻車,表面看是因一袋垃圾引發的服務失態,實質上卻是企業對法律邊界與消費者人格尊嚴雙重漠視的必然結果。
從民事履約角度看,貼膜服務結束即意味著合同義務終止,員工要求客戶“代扔垃圾”已屬額外請求,客戶有權拒絕。但涉事員工將“服務便利”視為“客戶義務”,遭拒后不反思自身職業素養,反而折返強行開鎖、拋撒垃圾并發送辱罵短信——這一系列行為,徹底將服務爭議引向治安乃至刑事違法領域。
值得注意的是,該事件并非“臨時工”所能簡單解釋。蘭女士稱涉事人員為“外聘師傅”,但外聘關系僅屬企業內部管理范疇,對外并不切割法律責任。無論該師傅與名膜堂是勞動還是承攬關系,其在服務現場的行為均系執行職務或與之密切關聯的行為,企業理應對其后果承擔管理失察之責。
更關鍵的是,非法入侵住宅罪在刑法中屬于行為犯,不以“造成嚴重后果”為構成要件——只要未經住宅權人同意而強行進入,或經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即已觸碰刑律紅線。公安機關的立案告知書,恰恰是對這一法律底線的權威確認。
而名膜堂在事件曝光后的應對,更暴露其危機處理的表層化與功利化——支付清理費、口頭致歉,卻回避對員工違法行為性質的正面回應;修改頭像,淡化輿論對名膜堂的影響,不僅無益于修復消費者信任,反而坐實了其長期依賴信息不對稱構建“專業人設”的經營慣性。
法治社會從不為“情緒化違法”留后門,市場秩序也不容“標簽化營銷”遮實情。本案雖起因于一袋垃圾,但警示意義遠超個案本身:對企業而言,服務可以外包,但法律責任與合規底線永遠無法外包;對從業者而言,職業尊嚴從不體現在“客戶必須聽我的”,而體現在每一次被拒絕后的理性克制。至于試圖強行打開電子鎖的行為,它最終打開的,不是客戶的家門,而是法律對違法行為的追訴之門。
目前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我們期待公安機關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給出公正定性與處理。同時,我們也呼吁家居服務行業以此案為鑒,將“尊重客戶權益”從宣傳口號真正轉化為行為準則——因為任何商業模式的“年限”,若不以法治為基、以誠信為本,終究經不起一個垃圾袋的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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