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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舉辦婚宴并共同生活,但雙方始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感情破裂分手后,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嗎?近日,新疆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
案情簡介
2019年5月,蘭某(男)與李某(女)經人介紹相識、相戀。2023年2月,二人在蘭某的老家舉辦婚宴。雖然沒有領結婚證,但兩人開始同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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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段“婚姻”只維持大約一年。同居期間,兩人未生育子女,因性格不合頻繁爆發矛盾。蘭某抱怨李某隱瞞二次婚史、不參與勞動;李某則指責蘭某辦完婚禮后拖延登記,稱其行為是“騙婚”。
2024年2月,李某搬離雙方共同住所,二人正式分手。
分手后,蘭某一紙訴狀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7.2萬余元彩禮。其中6萬元為婚禮籌辦期間,蘭某分7筆向李某轉賬所得,每筆轉賬均備注“彩禮”;剩余1.2萬余元為二人同居期間蘭某支付的日常開銷。
李某認為,雙方未登記結婚是事實,但蘭某給的6萬元是同居期間的生活費而非彩禮,而且這些錢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費,不該返還。她還提出,蘭某從一開始就知道自己的婚史,其辦完婚禮不登記才是“騙婚”。
這筆錢到底算彩禮還是生活費?如果算作彩禮,同居后分手,該不該退還?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款項性質,蘭某向李某轉賬的6萬元均發生在雙方籌辦婚禮前后,且銀行轉賬記錄中明確備注“彩禮”,給付目的指向締結婚姻,符合彩禮的法律特征。李某辯稱系生活費,與轉賬憑證記載不符,且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就該款項性質達成其他合意,因此法院不予采納。其余的1.2萬余元,蘭某自述為生活費,不納入彩禮范疇。
關于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法院最終酌定李某按6萬元彩禮的60%,即3.6萬元返還蘭某。李某不服提起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辦案法官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4〕1號)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就本案而言,60%的返還比例基于三方面考量:一是共同生活時間較短,尚未形成長期穩定的家庭關系,返還比例過低對給付方不公平;二是雙方已實際同居生活,被告在此期間也有付出,全部返還或比例過高也不符合實際;三是雙方對未能結婚均有一定責任,不宜將返還比例調整與過錯認定直接掛鉤。
法官提示
彩禮返還需兼顧雙方權益。彩禮返還糾紛中,雙方訴求均需依法合理提出,不能片面主張全額返還或拒不返還。給付彩禮一方轉賬時建議明確備注“彩禮”留存憑證,關系破裂后及時主張權利,但雙方未婚同居的,難以支持全額返還訴求。收受彩禮一方可舉證彩禮用于共同生活、自身存在各項付出,以此申請酌情減免返還數額,但不得以締結婚約為由占有大額彩禮拒不返還。
法院裁判會綜合同居時長、彩禮使用情況、有無孕育子女、雙方過錯、本地婚嫁習俗等多重因素劃定返還比例。司法層面既反對借婚姻索取大額財物,也不支持給付方無視同居期間對方付出、要求全額退賠,在依法保護彩禮給付方財產權益的同時,充分考量同居過程中一方的勞務、情感與生活投入,作出均衡雙方利益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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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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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長:建筑工程、合同糾紛、房地產糾紛、債權債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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