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南陽一間名為“渝見小面”的街邊夫妻小館,近日被遇見小面起訴,事由為商標侵權,索賠7000元至8000元。
此事引起輿論反響很大,網民們一邊倒地譴責遇見小面,甚至發出以后放棄遇見小面讓其關門的呼聲。受此風波影響,該品牌股價大跌超6%。遇見小面創始人宋奇深夜發信致歉,承認系管理失誤并承諾不甩鍋,宣布中止外包律所合作,并將已注冊的第35類“渝見小面”商標無償贈予對方。
事件并不復雜,拋開情理、立場,純法律角度看,遇見小面起訴“渝見小面”并不是完全不具備形式上的法律依據。遇見小面主張的權利基礎是完整的。遇見小面持有第43 類餐飲服務“遇見小面”注冊商標,商標專用權受《商標法》保護,有權針對同音近似標識提起維權訴訟,程序上完全合規。兩個品牌標識比對有近似的表象。“遇”與“渝”同音,店名結構均為X見小面,后面三個字完全一致,司法中大量判例認定同音、僅首字偏旁差異屬于文字近似。店面門頭均為四字橫向排版,普通消費者第一印象只會記住“yù見小面”,一般不會區分首字細微差別。而遇見小面在全國有數百家門店、港股上市,具備較高市場知名度,公眾更容易將同音店名誤認為其分店或加盟門店。因此,存在認定為近似商標的可能性,這是遇見小面索賠、立案的核心實體依據。常規看,連鎖餐飲注冊商標后,都需要系統性清理各地同音、近似小店,防止大量同類店名稀釋自身品牌辨識度、避免未來市場混淆。因此,遇見小面起訴對方商標侵權,這也是企業常規的品牌保護,符合商業發展的邏輯。
當然了,企業認為具備形式上的法律合理依據,但法院最終是否支持其索賠,要看“渝見小面”是不是真正能與遇見小面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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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事件經河南民生頻道報道后全網發酵,大眾輿論一邊倒地批評大企業批量維權。那么,在法律沒有判定結果前,為什么大眾會一邊倒地譴責遇見小面呢?這就是社交媒體時代的典型特征:先同情,后判斷;先表達,后思考;先站隊,后求證;先立場,后事實。
視頻里,小店老板娘哭訴稱,“我八塊錢一碗的面,我至少得賣1000碗,我1000碗還有成本”。面館利潤低,除去房租、水電、食材成本,一個月忙到頭,剩下的錢只夠勉強養家糊口,根本存不下積蓄。他們主動聯系遇見小面的代理律師,態度十分誠懇,明確表示自己不懂商標規則,純屬無心之舉。只要能撤訴,他們愿意立刻拆掉招牌、更換新店名,全力配合所有整改要求,只希望能酌情減免賠償。但遇見小面直接給出硬性條件,想要私下和解,最少要交七八千塊賠償金,沒有任何商量余地。夫妻倆還想再溝通求情,對方卻直接終止對話,態度強硬地表示沒必要閑聊協商,一切等法院開庭判決。
上述這個過程,就把“渝見小面”放在了弱者、被欺負的地位,而把遇見小面貼上了強者、以大欺小的標簽。一邊是市值近30億港元、年營收16億、500余家門店、單碗面價格將近30元的港股連鎖企業;另一邊是一個街邊40㎡、單碗面價格8元、營收微薄的夫妻店。雙方資源體量相差懸殊,老板娘哭訴強弱反差、無奈的創業現狀,瞬間戳中無數網友,即便是小夫妻店從法律上來說是真的商標侵權了,人們也會同情夫妻店,也會認為對方是店大欺人。也就是說,在這樣的強弱對比懸殊的案例中,弱勢一方自帶被同情的流量密碼,而律師在溝通過程中的強硬態度,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即便是在法庭上,強者一方打贏了官司,人們還會說,“你那么大的店,即便把商標給她用用,也不會對你有什么實質損害”。這就是國人目前在討論任何問題中存在的立場決定論。
在這個案例中,“渝見小面”確實有足以推翻“混淆可能性”的法律依據。“渝”是重慶市法定簡稱,屬于公共地域詞匯,注冊商標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將地名、商品通用詞匯做客觀描述使用。“渝見小面”與遇見小面經營區域完全隔離,遇見小面在南陽無任何門店,本地消費者沒有接觸該品牌的渠道,不存在認錯基礎。最關鍵的因素,二者的經營規模、消費群體、定價等天差地別。遇見小面是標準化連鎖商場店,而“渝見小面”是街邊社區夫妻小店,僅服務周邊居民,渠道、定位完全不重合,一個街邊小店無論如何也不會對一個全國有500多家的連鎖店構成威脅,所以,如果案件真的在法院開庭,我估計遇見小面也不會贏得官司。不過,如果“渝見小面”的經營規模不斷擴張,甚至達到了與遇見小面規模可以抗衡時,在后經營者無在先商標、僅使用近似文字時,當經營規模越大,產生市場混淆的范圍就越廣、攀附知名品牌的商業意圖就會越明顯,法院就容易認定商標侵權。從這個角度說,遇見小面也是從品牌自身商業邏輯來考慮,擔心放任小店后期做大、造成大范圍混淆,這也是企業發起維權的核心動機,但其采用的手段是不合理的,尤其是在當前國人討論問題“先同情,后判斷;先表達,后思考;先站隊,后求證;先立場,后事實”的環境下,遇見小面采取的手段更是簡單粗暴。
遇見小面合理的做法應該是:先派工作人員上門溝通,出示遇見小面的商標證書,告知“渝見小面”文字近似存在法律風險,而不是直接發律師函。傾聽店主取名初衷,建議夫妻店小幅修改店名,保留重慶特色,徹底規避近似風險。如果溝通無果,再發善意告知函,而不是索賠函,客觀提示商標近似風險,可以限期調整店名,無任何金錢訴求,同時抄送屬地市場監管所,由監管所居中調解。如果調解失敗,向當地市監局投訴,訴求僅為責令停止近似標識使用,不主張經濟賠償。
眼下,哪個企業——即便是規模比較大的企業,經營壓力都比較大,此時,在公關上再出問題,對企業影響更大,極有可能會因為一次公關不當,造成企業一蹶不振。遇見小面遭遇“渝見小面”的不科學的做法,給所有企業上了一堂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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