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小孩和父母在商場等候電梯,玩耍時不慎從玻璃擋板縫隙處墜樓,責任應由誰承擔?近日,《法治日報》記者從湖北省武漢市青山區人民法院獲悉,該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依法判處商場承擔侵權責任,并向商場經營方送達《司法建議函》,責令其進行整改,從源頭防止悲劇再發生。
2022年6月28日,4歲的小葉跟隨父母在某商場3樓等候電梯時,跟隨母親在電梯右側玻璃擋板處玩耍,不幸從玻璃墻面與玻璃擋板邊緣的縫隙處跌落至一樓地面,頭部遭受重創,商場工作人員與小葉父母立刻將小葉送往醫院治療并墊付醫藥費10萬元。小葉先后在醫院住院治療180天,花費醫療費14萬余元。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小葉受傷最嚴重部位已構成八級傷殘;建議后期治療費8000元,休息時間300天,護理時間150天。因與商場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2022年底,小葉父母將商場經營方訴至青山區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63萬余元。
庭審現場,原告認為被告作為公共場所的所有權人和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造成原告損傷,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被告辯稱,小葉父母作為其監護人,任其脫離自己的視線,未及時發現和制止小葉,未盡到監護職責,應自行承擔一定的責任;另外商場全部裝飾裝修由案外人某建設公司負責,鑒于小葉跌落受傷是因建設公司未按國家標準施工所致,即使被告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的也是補充責任。
面對僵局,承辦法官劉友認為,此案責任認定不僅關乎小葉一家的權益,更將對同類公共場所安全保障義務的司法認定產生示范效應。為準確查明事實,劉友并未局限于書面審理,而是主動將法庭“搬”到事故現場。她對擋板縫隙進行精確測量,并嚴格審查商場及施工方提供的國家建設標準文件、竣工驗收資料及日常維護記錄。
通過細致的實地調查與證據比對,法院查明,小葉在商場3樓公共區域電梯右側玻璃縫隙處跌落至一樓受傷的原因是該處玻璃墻面與玻璃擋板間凈間距有0.15m,遠超國家《民用建筑設計通則》“文化娛樂建筑、商業服務建筑、體育建筑、園林景觀建筑等允許少年兒童進入活動的場所,當采用垂直桿件做欄桿時,其桿件凈間距也不應大于0.11m”的安全標準,且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六條“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符合國家或者行業安全標準,并采取相應安全保護措施。對可能存在安全風險的設施,應當定期進行維護,在顯著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并標明適齡范圍和注意事項;必要時應當安排專門人員看管”之規定,商場也確實未能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對于被告辯稱其僅承擔補充責任的抗辯理由,法院認為,因事發突然且時間較短,小葉跌落處的玻璃縫隙處沒有警示標識,且玻璃擋板是透明的,常人在短時間內難以判斷玻璃擋板與玻璃墻面間的縫隙不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有安全風險,不能以此苛責放大小葉父母的監護責任,對其辯稱小葉父母未盡監護職責應自行承擔一定責任的抗辯理由不予采納。另被告作為商場的經營管理者,應確保其經營管理的公共場所符合國家或行業安全標準,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告辯稱小葉跌落處的裝飾裝修由案外人實施應由案外人承擔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也不予采納。最終,法院依法判決商場賠償小葉各項損失共計4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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