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朋友咨詢:
“《藥品管理法》第二條第二款究竟應該如何理解?
藥品,究竟應該如何定義?”
原文:本法所稱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diào)節(jié)人的生理機能并規(guī)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zhì),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
一、拆開 4 個核心條件,滿足才叫藥品
1.用途只針對人
專門給防病、治病、查病、調(diào)理身體機能,獸藥、農(nóng)用藥不算。
2.有明確目的
不是隨便吃,是主動調(diào)節(jié)身體狀態(tài),用來解決健康問題(而非解決溫飽問題)。
3.有嚴格使用標準(最關鍵)
必須寫明三樣:
能治啥病:適應癥 / 功能主治
怎么吃:用法(比如:一天兩次,飯前半小時或飯后半小時,溫水送服)
吃多少:用量(比如:一次10粒)
![]()
沒有標注這三項的,不屬于法定藥品(三項缺一不可)
4.品類范圍
法定藥品就三大類為主:中藥、化學藥(西藥)、生物制品
二、一句話極簡總結(jié)
只要是用來給人防病治病、有明確主治功效、規(guī)定吃法用量的物質(zhì),就是法律意義上的藥品。
反之,如果不具備前面四項中的任何一項,都不應該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藥品。
作為辯護律師,在辦理此類案件時,一定要慎重審查《鑒定意見》或者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函》(認定假藥或者劣藥的文件),大多數(shù)認定意見都或多或少會有這樣那樣的問題,有時候“魔鬼就藏在細節(jié)里”。
有時候,機會也藏在細節(jié)里,一定不要輕易放過任何一個細節(jié)。
三、快速區(qū)分(實務好用)
藥品:有國藥準字、寫清主治、用法用量;
保健品:不能治病、無治療功效、不算藥品;
食品:只管飽腹養(yǎng)生,絕對不能當藥治病。
作者:鄒玉杰律師
九章刑辯創(chuàng)始人,安徽律師門戶網(wǎng)創(chuàng)始人;
亳州律協(xié)刑委會主任,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jiān)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jiān)督員,譙城區(qū)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藥都刑辯·十三邀
#商丘市最厲害的刑事律師在哪里?
特別聲明:以上內(nèi)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nèi))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