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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原內江市經濟開發區工委書記、國土局長、工信局長趙永韋被控受賄罪一案。2023年12月7日,內江中院駁回了辯護人提出的排非申請。辯護律師張慶方律師說:我有重要事實要向法庭陳述:休庭期間,有內江群眾向我提供了(2019)川刑終261號判決書,其中認定了本案審判長劉某江為了當上威遠法院院長,向內江中院前院長熊曉平行賄五萬元。你一個行賄犯,憑什么還有臉坐在這里審一個假受賄犯的案子!
此事在網絡公開后,引發法律界眾多關注。一份案號為(2019)川刑終261號刑事裁定書顯示,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熊曉平犯受賄罪被判刑。其受賄事實中,有一條顯示為2014年底,熊曉平利用職務便利,為時任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劉某2晉升威遠縣人民法院院長一職提供幫助,收受劉某2送的感謝費5萬元。據官方公開的信息,2015年4月,內江市委組織部發布干部任前公示,時任內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劉某江,擬提名為威遠縣人民法院院長人選。
趙永韋受賄案尚未定論,該案的審判長劉某江行賄一事卻被傳爆網絡。
英國丹寧勛爵說過,“在所有必須維護法律和秩序的地方,法庭是最需要法律和秩序的。司法過程必須不受干擾和干涉。沖擊司法正常進行就是沖擊我們社會的基礎”。法庭是展示審判權的重要場所,庭審承載著傳遞程序公正和實現實體公正的重任。只有庭審秩序得到良好的保障,才能實現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塑造司法權威。但是在現實司法實踐中,庭審沖突不表現為控辯對抗,反而卻是法官與律師沖突、對抗的現象居多,也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審辯對抗模式,這種獨特的現象應當引發所有法律人的反思。
除了內江中院趙永韋被控受賄罪外,今年還發生了幾起引發轟動審辯對抗的案子:一個是遲夙生律師暈倒在云南宣威法院事件,2023年11月6日,遲律師代理的一起涉黑案件在云南宣威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開庭前,遲律師因在法庭拍攝了兩張照片被認為違反法庭紀律,手機被扣留。遲夙生要求返還手機,與法院工作人員溝通無果后在法庭內昏迷。一個小時后,她被送至宣威市第一人民醫院急診科就診。11月7日下午4點多,遲夙生告訴南方周末記者,宣威法院院長陳永福在當天下午1點左右到醫院看望她,并在3點多歸還了她的手機。
另一個就是馮波案,該案在2023年8月7日至來賓中院進行二審審理。然而,在當日庭審中,馮波的兩名辯護律師在抵達法院后,先被要求進行脫鞋安檢,后又被禁止攜帶電腦進入法庭。在兩位律師與工作人員就此爭執時,法院突然提前開庭,并在約20分鐘后突然宣布庭審結束。此舉直接剝奪了馮波獲得辯護的權利。此事在法律界和社會上引發強烈反響,紛紛質疑來賓中院的種種做法違反法定程序,損害律師權利。
審辯對抗主要發生在庭審過程中,很多人說律師愛表演、愛炒作,敢于“鬧庭”。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審辯對抗或沖突的核心問題是“走過場”式的庭審模式與“審判中心”庭審模式之間的矛盾。記得當年認罪認罰制度與審判中心主義的兩項司法改革同時提出來,事至今日認罪認罰制度已經在我國全面鋪開,而審判中心主義改革卻非常緩慢,如果沒有審判中心主義的改革成功,認罪認罰制度中被告人的自愿性,一定會大打折扣。個別法官希望快速了結庭審,走個開庭的過場,而辯護人要求進行實質審理,要求非法證據排除、要求證人出庭、要求調取新證據等等存在價值觀上存在激烈沖突。一方面律師指責法官不尊重律師,隨意剝奪律師辯護權與發言權,隨意駁回律師的程序請求權;另一方面法官又指責律師不遵守法庭紀律,藐視法庭權威。辯護人的訴求得不到回應,于是在法庭上與法官爆發劇烈沖突。
筆者最近在某地中院開庭也同樣發生激烈的審辯沖突。開庭過程中,檢察官詢問被告人甲的母親被告人乙的是否存在犯罪行為,筆者立馬提出抗議,要求法庭停止檢察官發問。筆者的理由是被告人甲與被告人乙是母子關系,同堂受理,在法庭上詢問兒子關于母親的是否有犯罪行為違反了最基本的司法倫理,我們反對法庭上母子之間的攻訐。我說完后,其他辯護律師也一起紛紛發言反對檢察官的發問。
主審法院敲法槌說辯護律師未經許可發言,違反法庭秩序,然后把所有辯護律師批了一通,對檢察官是否發問不當的事實閉口不談。我們辯解道,在發問環節,律師有權直接表示反對,無須審判長同意,審判長此時的工作應當裁決律師反對的意見是否成立,成立就要求檢察官停止發問或要求轉換問題,認為意見不成立就駁回辯護人的反對。就這么簡單的一個程序問題,我們一群辯護人與合議庭爭執了一個小時,期間又宣布休庭,最終法庭還是認可了辯護人的意見,要求檢察官不要繼續發問。雖然發生了強烈的審辯沖突,但是休庭期間大家能理性討論問題,法庭能夠糾正程序錯誤,我們也對法庭有錯即改的行為表示尊重與贊賞,但是并不是法庭都能夠耐心聽取不同的意見。
長期以來,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實務界,一直把“控辯對抗主義”的審判模式當作“洪水猛獸”來進行批判,一談模式就把德國的協同主義模式奉為圭臬。但是卻不知,在我國很少發生“控辯對抗”的現象,越來越多的卻是“審辯對抗”或“審辯沖突”。我們放棄了較為容易解決了“控辯對抗主義”的模式,卻掉入了“審辯對抗”庭審模式的“坑”,“審辯對抗”庭審模式中,有些法官意圖成為刑事訴訟程序中的“第二公訴人”,沒有立足于作為中立者的角色安排。于是“審辯對抗”或“審辯沖突”導致了刑事庭審秩序受到破壞,庭審秩序的破壞又損壞了司法權威。
我們必須要重新審視“控辯對抗主義”模式帶給刑事庭審的意義。控辯對抗實質就是消除公訴機關讀材料與辯護律師“套路辯”的現象。我們追求“控辯對抗”而不是“控辯決斗”,以遵守各項法律為基礎,律師也不盯著控方的“私德”,什么包二奶、搞小三之類的爛事,控方也不應把律師送到“牢里”為已任,抑或搞掉不聽話律師的律師證為已任,建立互信關系,在法定的范圍內各自圍繞罪與非罪、程序正當與否等等展開舉證、質證與辯論。
當然解決“審辯對抗”的現象,除了回到審判中心主義,進行控辯對抗主義的改革外,還有另一條路可以走,就是以律師“鬧庭”的名義,繼續壓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強化審判人員的權威,辯護人發言必須舉手,作出的任何程序決定不得異議,甚至不惜將律師強行帶出法庭,輕則投訴到律協吊銷執業證,重則以擾亂法庭秩序追究刑事責任。
無論如何,這兩路之間沒有第三條路可以選擇,是對是錯,我們相信歷史會給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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