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建工示范合同文本的條款來看,監理單位指的是發包人委托的負責本工程監理本取得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監理單位是建設單位履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代表。工程師又指的是工程監理單位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或發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體身份和職權由發包人承包人在專用條款中約定。
因此,一般情況下,在建設單位的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即建設單位的行為,其過錯當然也視為建設單位的過錯。但值得探討的是,如果監理單位的行為超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專用條款中建設單位對其的授權范圍,建設單位是否要對監理公司的行為負責呢?
法律規定
![]()
建設單位對監理單位的授權范圍是規定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作用條款,承包人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也應當明知,那么依據我國法律規定,監理公司的越權行為不可能構成表見代理,而只可能構成無權代理。
關于表見代理規定在《民法典》的第172條,該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而對于無權代理《民法典》第171條也作了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因此,如果監理單位超越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用條款的授權所作出的行為,如果得到了建設單位的追認,由建設單位來承擔責任,此時,監理公司的過錯仍然是建設單位的過錯,如果沒有得到建設單位的追認,由監理公司自己來承擔責任,此時,監理公司的過錯不能視為建設單位的過錯。
建永律師點評
![]()
實踐中,有一些很常見的例子,比如隱蔽工程檢驗中監理公司確認質量合格而建設單位卻認為不合格并不予辦理竣工驗收的情形,這種情況很常見,一般來說竣工驗收是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質量是否合格,應該嚴格按照有關國家規范和合同約定的標準來進行評判,工程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合同約定就是合格。
在通常情況下,在竣工驗收中,監理公司作為建設單位的代表,監理公司的意見就是建設單位的意見,如果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意見有分歧,在授權范圍內應該以委托人的意見為準,如果意見無法統一,可以要求委托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來確定。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