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不起訴人: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性別:男,1988年出生。
辦案單位:浙江省某縣人民檢察院
依法查明事實:
2021年7月18日,被不起訴人吳某某與朋友在仙華路山明餐廳吃晚飯,期間喝了白酒,晚上22時前后,被不起訴人吳某某駕駛浙G9****小型轎車從仙華路前往黃宅,22時19分許,行駛至某縣聯古線由8公里500米路段時與鐵質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2021年7月20日,經某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測,被不起訴人吳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 mg/100ml,案發后,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不起訴理由:
檢察院認為,被不起訴人吳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犯罪情節輕微,自愿認罪認罰,具有以下法定或酌情從輕情節:第一,被不起訴人吳某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第二,被不起訴人吳某某不具有危險駕駛罪的從重處罰情節;第三,造成護欄損失已經予以賠償。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浙江省公安廳《關于辦理“醉駕”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的相關規定,可以免除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
此案點評:
在辦理危險駕駛罪的酒駕案件中,有以下幾個問題是律師在辯護中優先要考慮的問題。第一,犯罪嫌疑人血液中乙醇含量多少;第二,犯罪嫌疑人有無其他違反行政法或刑法的過往記錄或案底;第三,在酒駕過程中有無造成他人的人身危險或財產損失。
本案中被不起訴人吳某某經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檢測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66 mg/100ml,而且還在行駛過程中與鐵質護欄發生碰撞,造成車輛及護欄損壞的交通事故,引起公共財產損失。
檢察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吳某某不起訴。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檢察院依酌定不起訴的條文作出不起訴決定。
實踐中適用酌定不起訴的情形主要如下:(1)犯罪嫌疑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我國刑法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在外國已經受過刑事處罰的;(2)犯罪嫌疑人又聾又啞,或者是盲人犯罪的;(3)犯罪嫌疑人因防衛過當或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并造成不應有的危害而犯罪的;(4)為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5)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或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的;(7)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者在自首后有立功表現的。
本案吳某某均無上述情形,檢察院還能夠作出不起訴決定,本案實為辦理危險駕駛罪的典型案例。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