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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索引】
(2019)豫08民終1217號
(2019)豫0804民初57號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21日范某振因經營周轉需要向劉某超借款15萬元,并出具借條,載明借款金額及借款時間。劉某超認為范某振與張某系夫妻關系,該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和經營,此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直至今日范某振和張某仍未償還借款,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范某振和張某連帶償還劉某超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另查明,2015年11月9日至2015年12月24日,劉某超多次通過微信要求范某振回復電話,范某振未予回應。
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2014年3月21日范某振向劉某超借款15萬元,并出具了借條。2014年10月10日范某振承諾于過年前將借款償還劉某超,范某振與張某于2013年9月12日登記結婚,劉某超至今未收到還款,糾紛成訴。因庭審中范某振、張某均提出訴訟時效問題,法院認為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當事人喪失請求法院保護的勝訴權。本案范某振向劉某超出具借條的時間是2014年3月21日,并于2014年10月10日承諾于過年前將借款償還劉某超,2014年年底范某振未償還借款時,劉某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劉某超于2018年12月向法院起訴,劉某超起訴已超訴訟時效,劉某超也未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情形,因此對劉某超的訴請,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劉某超的訴訟請求。
劉某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公民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在于促使權利人積極地行使權利,而非支持義務人惡意拖延逃避債務。本案中范某振提供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償還借款,2015年11月9日至12月24日,劉某超多次通過微信要求范某振回復電話,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能夠認定劉某超發(fā)微信的目的是主張債權,范某振應當知曉其目的,劉某超主張債權的意思表示已實際到達,此時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故劉某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張某并未在借條上簽字,對債務不認可,劉某超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債務用于范某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劉某超主張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駁回劉某超的訴訟請求。
劉某超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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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結果】
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
一、撤銷河南省焦作市馬村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0804民初57號民事判決;
二、范某振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劉某超借款本金15萬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標準,自2018年12月5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劉某超的其他訴訟請求。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公民在從事民事活動中應當誠實守信,訴訟時效制度的價值在于促使權利人積極地行使權利,而非支持義務人惡意拖延逃避債務。本案中范某振提供證據(jù)不足以證明其償還借款,2015年11月9日至12月24日,劉某超多次通過微信要求范某振回復電話,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能夠認定劉某超發(fā)微信的目的是主張債權,范某振應當知曉其目的,劉某超主張債權的意思表示已實際到達,此時訴訟時效發(fā)生中斷,故劉某超向法院提起訴訟,并未超過訴訟時效。關于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張某并未在借條上簽字,對債務不認可,劉某超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債務用于范某振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故劉某超主張張某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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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微信作為證據(jù)的認定問題。民事訴訟證據(jù)應該符合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三要素,因此微信聊天必須是在真實主體之間進行的,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可以通過自認和鑒定驗證核實,需與其他證據(jù)形成完整的證據(jù)鏈條,比如借條、收據(jù)、轉賬記錄等予以佐證。因此結合其他證據(jù)的認定,在借款事實真實存在的情況下,范某振無證據(jù)證明自己還款的事實,劉某超通過用微信聯(lián)系范某振回復電話的行為,意在催要借款,該行為使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微信內容和時間作為訴訟證據(jù)使用能夠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證明劉某超曾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當然應予以中斷,范某振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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