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七旬老人離世,留下一套上海房產!叔叔和侄女都想繼承)
七旬弟弟離世,留下一套上海房產,親兄弟主張按第二順位繼承,侄女卻搬出《民法典》新規要求“代位”分一杯羹,這場叔侄對簿公堂的遺產爭奪,焦點竟落在一個時間點上,被繼承人死于2020年7月,《民法典》尚未施行,新法真的能“穿越”回來撐腰嗎?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審結了一起法定繼承糾紛,明確在這一情況下,遺產必須符合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這一特殊情形,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才可代位繼承。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目前判決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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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資料圖)
為爭遺產,叔叔和侄女對簿公堂
孫家原有三兄弟,父母早年相繼去世,老大也于2017年去世,留有女兒小敏;老二未婚未育,于2020年7月去世,留有上海房屋一套;老三孫某仍然健在。
老二去世后,未留下遺囑,老三孫某和侄女小敏就老二名下房屋的歸屬產生爭議,起訴至法院。孫某認為,二哥沒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一順序繼承人,也沒有遺囑,自己作為兄弟,依法屬于第二順位序繼承人,請求判令房屋所有產權份額歸其所有。
侄女小敏則辯稱,《民法典》新增了侄甥代位繼承制度,將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擴大至被繼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自己作為侄女,有權繼承叔叔的遺產,請求判令房屋二分之一的產權份額歸自己所有。
適用原《繼承法》而非《民法典》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涉案房屋登記在孫家老二名下,其2020年7月去世后,房屋全部產權份額為其遺產。由于老二未留有遺囑,應依法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應當適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以下簡稱《繼承法》),還是適用《民法典》關于代位繼承的新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的,原則上應當適用當時施行的法律確定繼承法律關系。同時,上述規定中還明確,溯及適用《民法典》的例外情形,應該發生在“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特定情況下。本案中,被繼承人仍有第二順序繼承人,即其兄弟孫某,因此并不符合該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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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審理該案的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網絡圖)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應適用1985年《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孫某作為被繼承人的兄弟,屬于第二順序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侄女小敏主張繼承叔叔遺產,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房屋歸孫某所有。
法官說法:“法不溯及既往”是原則
浦東法院民事審判庭副庭長趙超表示,《民法典》增加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繼承制度,并允許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死亡情形下也可溯及適用,但必須須符合按原《繼承法》“遺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條件。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在新舊法律適用銜接時,被繼承人死亡時間非常重要,特別是在法定繼承領域,死亡時間決定了依據新法還是舊法來判定法定繼承人范圍、遺產范圍等影響繼承法律關系的核心因素。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死亡,直接適用《民法典》來確定法定繼承法律關系。如果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死亡,一般應當根據《繼承法》來確定法定繼承法律關系。
但過去《繼承法》規定的代位繼承人范圍較窄,考慮到家庭結構和社會發展變化,《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人的范圍,新增了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繼承制度,讓遺產有更多機會在家族內部傳承,也更好地實現扶養、育幼等家庭功能。《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對此作出例外規定,對侄甥代位繼承制度在一定條件下允許溯及適用,也就是說,在特定情況下,即使被繼承人在《民法典》施行前去世,也可以適用這一新規則。
《民法典》關于侄甥代位繼承的規定,改變了原《繼承法》的法律規則,可能會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預期。因此,《民法典時間效力規定》對此作出了嚴格限制,只有在遺產無人繼承、也無人受遺贈的情況下,才能例外適用《民法典》的侄子女、甥子女代位繼承制度。換句話說,只要還存在其他繼承人包括第二順序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就不能適用這一例外規定,仍應按照原《繼承法》處理繼承關系。既體現了《民法典》對家庭倫理的保護,也避免不利溯及而損害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
延伸閱讀
上海一獨生子繼承亡母三套房子,表姐突然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遺產
很多獨生子女都默認:爸媽去世后,遺產理應是自己繼承,并不一定!
上海近日有一起案子,給大家提了個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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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母親過世后表姐來分房
上海的高先生向媒體反映,母親過世后,表姐(舅舅的女兒)竟然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母親留下的遺產。這份遺產可不是小數目,包含了上海虹口兩套房產的份額和浙江嘉興一套房產的份額。
高先生是獨生子,母親于2021年5月去世,父親認為遺產將來都是要留給兒子的,就未著急辦理房產更名。不料高母去世不久,高先生的表姐一紙訴狀告上法院,要求分割高母留下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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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訴狀
表姐憑什么要分表弟的遺產?
原來,高先生母親過世時,他的外婆計老太太還健在,高先生母親又沒有留下遺囑,因此計老太太也是法定繼承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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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阿婆也是遺產繼承人
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葉名怡教授解釋道:
第一順位繼承人包括父母、子女、還有夫妻。在這個案件里面,高先生母親去世的時候,她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承人,那么除以3,那么就是每個繼承人應當繼承的份額。
高先生說,接到法院傳票后,大姨告訴他,其實當年母親剛過世,表姐就曾提出分割遺產。
高先生:“我聽到后非常震驚。原來我媽媽去世之后第二天,表姐就找我大姨說要分我媽媽財產,被我大姨直接罵回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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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婆育有三女一子
后來計老太太去世了,如果主張法定繼承,也應該是計老太太的兒子——高先生的舅舅繼承,表姐又憑什么起訴呢?
原來,表姐稱2022年計老太太過世前留下了遺囑,起訴是依據"遺囑繼承",而不是"法定繼承"。對此,高先生的舅舅也表示確有其事。
從時間上看,計老太太的兩份遺囑,都是在高先生母親過世后不久寫的。
●第一份是遺囑,上面寫明計老太太過世后,屬于她名下所有產權份額和個人財產,由她的孫女,也就是高先生表姐高晶晶一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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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內容
●第二份是補充說明,里面寫到"前文所述的我名下的全部財產及(份)額包含由我繼承的我子女名(下)的遺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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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內容
高先生的代理律師谷莎:表姐高晶晶的目的就是通過那兩份遺囑,去繼承老人轉繼承所得的先于他死亡的二女兒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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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關系示意圖
但是,高先生表示這份遺囑十分可疑。因為為了避免刺激到老人家,計老太太生前并不知道二女兒已經離世,也就不會知道自己擁有一份來自二女兒的遺產,更不會對這份遺產作出處置。
高先生的大姨:”媽媽肯定不知道二女兒過世,因為她一直問我。“
高先生:”我跟外婆說,帶我媽媽去美國看病了。“
高先生的代理律師谷莎:為了確保母親去世不穿幫,他們還按照以往的慣例,就是每年過春節以二女兒名義給老太太送紅包的。母親還說,小妹身體不好,以后不要送了。如果母親是知道女兒已經去世的話,她是萬萬不可能去做出這樣一個表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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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截圖
記者多次聯系高先生的表姐高晶晶,對方均拒絕采訪,稱一切以法院判決為準。而作為被告,高先生一方也已申請筆跡鑒定,來確定這兩份遺囑的真實性。
高先生的父親:“我七十幾歲了,房子被拿走的話,養老怎么辦?大家本來都很好的,都是親戚關系,她是做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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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父親接受采訪
經初步評估,這起遺產訴訟的標的超過百萬元。
目前,這起遺產糾紛還在等待開庭審理,但是原本和睦的家族親情已被擊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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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開庭審理
法律專家提醒:
為了避免身后遺產引發糾紛,訂立遺囑是最為直接有效的方法,不要把立遺囑理解成是晦氣的事,它實際上是人生的一個自我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