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醫療糾紛,牽出患者死亡地點之爭。
紅星新聞此前報道,湖北居民姚高華稱,2023年3月,其父親在孝感市中心醫院治療胃癌期間去世,他認為住院病歷真實性及診療過程存疑,與醫院發生糾紛。
后來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姚父電子病歷存在不完整,病歷集中修改、超時限修改等情形。綜合多角度客觀分析后認定,電子病歷數據不具有真實性。2025年,孝感市衛健委認定相關醫護人員存在多項違規行為,其中包括:姚父系“回家去世”,管床醫師李某某“違規”為家屬開具死亡證明。
“維權兩年后,父親的死亡證明被推翻,死亡地點也出現了爭議。”姚高華不認同其父“回家去世”等多個調查結論,起訴了孝感市衛健委,請求撤銷相關認定。
![]()
▲姚世柱生前在接受治療 受訪者供圖
今年3月,一審法院采信了李某某開具的《死亡證明》,同時認定被告已履職,駁回了姚高華的訴請。近日,案件二審宣判,維持原判。
衛健委認定系“回家去世”
姚高華介紹,2022年1月,其父親姚世柱感到胃痛,數月后在武漢同濟醫院確診胃癌。2023年3月6日,姚世柱因“胃惡性腫瘤”到孝感市中心醫院腫瘤1科住院治療,當月14日死亡。
一份編號為SYSY20230417002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載明:姚世柱死亡時間為2023年3月14日11時20分47秒,死亡地點為衛生醫療機構,死亡原因為“腹腔轉移惡性腫瘤”。這份《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蓋有孝感市中心醫院死亡醫學證明專用章,簽發醫師為李某某。
![]()
▲李某某開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受訪者供圖
由于對父親病歷的真實性及診療過程存在疑問,姚高華提交過多份履職申請書。孝感市衛健委2025年5月8日作出的一份《行政履職答復書》稱:“患者姚世柱回家去世的一個月后,醫師李某某為家屬開具《死亡證明》,屬于違規行為。”
這份答復書讓姚高華不認可,他表示:“維權的前兩年,包括此前民事訴訟鑒定質證期間,院方并未否認我父親在醫院死亡的情況,也未否認《死亡證明》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姚高華提供給記者的一份(2023)鄂0902民初3162號案件《鑒定質證筆錄》顯示,2023年7月24日,原告姚高華等人提交了《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證據六)等6份證據,申請對被告孝感市中心醫院與姚世柱診療過程中的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等情況進行鑒定。審判員詢問被告對上述鑒定材料有無異議,被告答復:對證據六無異議。
一審法院采信《死亡證明》
2025年9月,姚高華向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起訴孝感市衛健委,請求撤銷2025年5月8日作出的《行政履職答復書》。
姚高華訴稱,被告關于《死亡證明》的答復與事實嚴重不符,電子病歷司法鑒定報告顯示出院狀態為死亡,而被告卻稱“患者回家去世”;司法鑒定報告明確載明電子病歷的修改痕跡,可證明醫院偽造、篡改病歷,被告卻否定鑒定結論,涉嫌濫用職權。
![]()
▲鄂誠實鑒2024電子鑒字第4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 受訪者供圖
訴訟中,姚高華還提交了一份蓋有“曾都區府河鎮神龍寨村村民委員會”公章、落款日期為2025年9月17日的《證明》,其中載明:“茲有我村已死亡人員姚世柱,其家屬于2023年3月14日上午11點多在孝感市中心醫院打電話告知本村喪事操辦人員,姚世柱已在孝感市中心醫院死亡,讓喪事操辦人員在隨州老家購買棺槨。”
針對爭議性證據,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提交的《死亡證明》,有質證筆錄佐證,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案件鑒定質證筆錄,前后相互印證,予以采信;村委會證明沒有經手人及負責人簽字,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院前急救及轉運同意書》、隨車人員口供,無法核實其真實性,不予采信。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在其父去世后多次投訴、舉報孝感市中心醫院及其醫護人員隱匿、偽造病歷,被告受理后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多次進行答復,且在核實相關違規行為后,對該院及管床醫師均作出行政處罰,并責成該院依規對其他相關人員予以處理。被告基于調查核實的情況,于2025年5月8日作出《答復書》對原告投訴的問題逐一進行了答復,已履行了其相關法定職責。
今年3月11日,孝南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出院轉運回家時處瀕死狀態
4月20日,姚高華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他在上訴狀中表示,一審判決對被上訴人履職過程中的程序違法、調查違法以及未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等情形未予審查認定。他認為裁判結果與在案證據、法律規定相悖,依法應予撤銷。
孝感市衛健委辯稱,其已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職責,不存在程序違法情形。通過調取多份證據,形成證據鏈,可以認定患者系離院后死亡。
二審期間,姚高華提交了已簽字版本的村委會證明,擬證明父親實際死亡地點為孝感市中心醫院,死亡時間為2023年3月14日11時20分47秒。孝感市衛健委則提交情況說明一份,及姚世柱出院記錄、轉運同意書、門診患者收費查詢復印件,擬證明案涉《行政履職答復書》中關于姚世柱“回家去世”的陳述符合客觀事實。
![]()
▲簽字版本的村委會證明 受訪者供圖
針對雙方的證據,二審法院認定:姚高華提交的村委會證明,系間接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姚世柱出院轉運回家時處于死亡狀態;孝感市衛健委提交的姚世柱出院記錄、轉運同意書、門診患者收費查詢復印件,再結合一審時提交的跟車急救人員口供、涉事醫護人員詢問筆錄等,可證明姚世柱出院轉運回家時處于瀕死狀態,并未被界定為死亡狀態。
二審法院在評判雙方爭議焦點時提到,案涉《行政履職答復書》陳述“姚世柱回家去世”并無不當,該部分陳述重點在認定《死亡證明》的開具程序違法,而非對死亡時間、地點的判定,姚高華可在后續的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民事訴訟中對其父死亡時間、地點進行充足的論證。
二審法院認為,對于姚高華反復提出的投訴問題,孝感市衛健委進行了立案調查,并多次進行了答復。在本案案涉的《行政履職答復書》中,孝感市衛健委基于核實的情況,對姚高華2025年4月9日的網上投訴又一次進行了逐一答復,該答復書總體來說,全面、客觀,孝感市衛健委已履行了自身的法定職責。
8月10日,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近日,姚高華對紅星新聞記者表示,其將申請再審。他認為,被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及書面說明,均已超過法定舉證期限,此外“證據本身的效力也存在問題”。
紅星新聞記者 胡閑鶴
編輯 張尋 審核 高升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