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周某欠著別人31萬余元不還,卻轉頭讓生意伙伴把一百多萬元的貨款悄悄打進了母親的銀行賬戶。
2019年,成都崇州法院判決周某向余某一次性償還31萬余元。判決生效后,除了法院直接從周某賬戶扣劃的4000余元外,周某分文未付。
為逃避還款義務,周某還打起了“如意算盤”:他的名下沒存款,但債務人金某欠他的貨款高達百萬余元,為把這筆錢“安全”地吞下,他要求金某把錢直接匯入其母親李某的賬戶中。從2019年8月到2020年4月期間,金某分三次將合計102.5萬元款項轉入李某賬戶。這筆錢隨后被周某用于投資其女兒名下的汽車配件加工廠以及個人消費。周某以為,借用他人賬戶這層“馬甲”,就能把財產藏得嚴嚴實實。但假的終究真不了,在接到舉報線索后,法院和公安機關揭開了他“高超”的偽裝。日前,周某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成都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說法
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判斷“有能力執行”和“拒不執行”,并不僅僅只看表面。“有能力執行”,看得見和看不見的資產都要算。“我沒存款”不等于“我沒錢”。司法實踐中,“有能力執行”的范圍極廣,不僅包括名下的銀行存款、房產、車輛,更包括本人可實際支配的應收貨款、債權收益、對他人的到期債權等。周某對金某享有的百余萬元債權,就是他的“可支配資產”,完全屬于“有能力執行”的范疇。而“拒不執行”,“換殼”收款是典型的法律紅線。
來源 | 法治日報
編輯 | 余凱揚
審讀 | 龐瑞陽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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