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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干部行為踩了多條紅線?
從已披露情況看,春崗村村干部的行為至少涉及三個層面的問題。
其一,涉嫌違反土地管理規定。 農村宅基地有嚴格審批程序,村集體土地不得擅自買賣。若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未依法報批,以“宅基地”名義出售集體閑置土地,涉嫌構成非法轉讓土地。
其二,涉嫌違反集體資金管理規定。 30余萬元賣地款自始至終未進入村集體賬戶,而是存放在信貸員處,屬于典型的資金“體外循環”,違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中“賬內核算、不得公款私存”的基本要求。
其三,涉嫌侵犯村民自治權利。 處置村集體土地、使用村集體資金,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依法應當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即擅自處置,程序嚴重違法。
因此,村干部的行為不只是“不合規”,而是涉嫌違法違紀。是否構成刑事犯罪,需看資金最終去向、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否超過追訴標準等,但這不影響對其違法違紀性質的認定。
二、資金用途不能“想還誰還誰”
村干部稱,27萬元“大部分用于償還村委陳年舊賬”。這一說法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反而引出更多必須回答的問題:
舊賬是否真實?
所謂“陳年舊賬”,必須有原始憑證、合同、會議記錄等證明其真實性。不能憑村干部一句話就認定為村集體債務。
償還對象、金額誰定的?
村集體資金支出,特別是大額支出,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村干部無權自行決定“還誰、還多少、什么時候還”。否則,“還舊賬”就可能變成“想還誰還誰、想給誰給誰”。
還賬行為本身是否合規?
即便舊賬真實,資金未入賬就直接用于還債,屬于“坐收坐支”,同樣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程序違法不會因為用途“看似正當”而自動合法。
一句話:“還陳年舊賬”不能成為集體資金的“免審牌”。
三、一年“體外循環”,必須查清每一分錢
根據反映,事發于2024年10月左右,紀委查收剩余涉案資金在2025年11月左右,中間間隔一年有余。
這一年里,資金由誰保管?是否產生利息?是否被挪用、拆借、私分?僅憑“查收剩余資金”無法說明問題。必須提供完整銀行流水、逐筆資金往來憑證,證明這筆錢從收到查收期間沒有流入其他用途。
如果無法提供完整流水,就不能排除資金被挪用的可能,也不能僅以“政務處分”畫上句號。資金下落不明,比金額本身更值得警惕。
四、政務處分之外,問責不能止步
從目前信息看,涉事村干部僅受到政務處分。需要追問的是:
是否移送司法?
如果資金被挪用、侵占,達到刑事立案標準,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不能以政務處分代替法律追究。
違規資金是否全額追回?
已查實27萬元,剩余款項是否全部追繳?村集體損失是否得到彌補?
監管責任是否追究?
村集體資金長期體外循環,村級財務管理、鄉鎮“三資”監管是否失察?不能只處理村干部,不追問監管鏈條。
否則,就會出現一種令人難以接受的結果:干部背個處分,群眾買個違法。 這既不能平民心,也不能服眾。
五、群眾權益不能被“違法后果”單方買單
鄭姚管理區向購買宅基地的村民下發限期整改通知書,說明相關交易已被認定為違法。但必須厘清:
村民付款購買宅基地,是基于對村干部職務行為的信任。村干部違法處置在先,村民可能在信息不對稱中成為受害者。
處理此類問題時,不能簡單把違法成本全部轉嫁給群眾。應當依法確認交易無效,同時責令責任主體退還購地款、賠償群眾損失。誰違法,誰擔責;不能讓群眾為村干部的違法后果“買單”。
六、基層治理要有一本“明白賬”
春崗村案件金額不算巨大,但暴露的問題很典型:
· 集體土地處置不公開;
· 集體資金不入戶;
· 重大事項不討論;
· 事后問責不徹底。
這正是基層“微腐敗”和治理失序的常見路徑。
不能讓“陳年舊賬”成為違規資金的避風港,不能讓“政務處分”成為違法行為的終點站。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公開資金流水、決策依據、問責理由;農業農村、審計部門應當對村集體“三資”全面審計;對實名舉報群眾,應當依法反饋處理結果。
只有把每一筆錢都放在陽光下,把每一個程序都擺在桌面上,才能給群眾一個明白賬,給基層治理一個真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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