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圖:史明磊(豆包AI生成)
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發布7件商業特許經營典型案例,引導和規范經營主體誠信合規經營,促進特許經營健康有序發展。
從司法實踐看,特許人夸大宣傳、盲目擴張,被特許人忽視風險、跟風投資等問題一定程度存在,矛盾糾紛日益增多。
法定“冷靜期”保障加盟商解約權益
商業特許經營俗稱“加盟連鎖”,是指擁有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專利、專有技術等經營資源的企業(以下稱特許人),以合同形式將其擁有的經營資源許可其他經營者使用,被特許人在統一的經營模式下開展經營并支付費用的經營活動,常見于餐飲、零售、酒店、教育培訓等民生領域。
“劉某、雷某與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中,劉某、雷某與某公司簽訂品牌拓展合同,并支付管理培訓費、技術信息轉讓費、運營指導費共計3.5萬元。劉某、雷某后來從某公司處獲得技術手冊,但未接受操作培訓、技術指導,二人也未開設店鋪,未利用某公司的技術秘密等經營資源。兩周后,劉某、雷某提出解除合同,被某公司拒絕后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雖然涉案合同未明確約定被特許人在特許經營合同訂立后一定期限內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但被特許人享有的“冷靜期”單方解除權屬于法定權利,被特許人可以在經營資源尚未被實際利用的合理期限內依法行使,遂判決確認合同解除,某公司返還劉某、雷某3.5萬元。
實踐中,特許人為規避《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適用,經常將特許經營合同拆分為數份合同或包裝為其他類型合同。“楊某與某公司特許經營合同糾紛案”中,法院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審查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符合特許經營的法律特征,依法認定當事人之間成立特許經營合同關系,為特許經營合同性質的認定提供了明確指引。
此外,對于特許人存在傳銷、詐騙、違規營銷等違法行為,法院充分運用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手段,強化特許經營領域綜合治理。“某公司與福州市商務局行政處罰案”中,特許人在不具備“兩店一年”條件的情況下違規開展特許經營活動,被商務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人民法院依法認定行政行為符合法律規定。
打擊特許經營領域違法犯罪行為
最高法發布的7件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
一是準確認定特許經營法律關系。特許人為規避《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的適用,經常將特許經營合同拆分為數份合同或包裝為其他類型合同。
二是依法保障被特許人合法權益。在特許經營活動中,特許人與被特許人信息不對稱、簽約能力不對等,被特許人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容易發生權利義務失衡。
三是督促特許人全面履行法定義務。特許人開展經營活動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商業特許經營管理條例》等法律規范。
四是嚴厲打擊特許經營領域違法犯罪行為。對于特許人存在傳銷、詐騙、違規營銷等違法行為,充分運用行政執法、刑事司法手段,強化特許經營領域綜合治理。
典型案例
假借特許加盟騙5400余萬加盟費 四人因合同詐騙入刑
葉某、譚某等人在無特許經營資質、無成熟經營模式情況下,通過虛構品牌背景、虛增經營業績等方式誘騙他人簽訂加盟合同,騙取巨額加盟費,累計詐騙300余人、涉案5400余萬元,四名被告人均被法院認定構成合同詐騙罪。
案情 借用特許經營外殼實施詐騙
典型案例顯示,葉某、譚某實際控制并經營某甲公司,指使他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購買“蜜桃里”商標轉讓注冊至該公司名下。其后,二人在明知該公司不具備特許經營資質、沒有特許經營資源及成熟經營模式的情況下,委托某乙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務,以“蜜桃里”品牌對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費由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成,并由某甲公司承擔線下商務及其他派出人員的工資、提成、食宿等費用。某乙公司招商人員采取虛構“蜜桃里”飲品品牌與其他知名品牌屬同一集團或有合作關系等方式誘騙被害人至南京市“蜜桃里”直營店考察商談,由某乙公司派駐的石某、喬某及其商務團隊在直營店內繼續采取貼靠知名品牌、虛增經營業績、購買知名品牌產品冒充自有產品等方式誘騙被害人簽訂加盟合同,騙取加盟費。之后,葉某等人消極履約,未能提供實質性的加盟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放任被害人經營失敗。截至案發,以上述手段騙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費共計5400余萬元。
判決 全鏈條人員一并追責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葉某、譚某在明知某甲公司不具備特許經營資質、沒有特許經營資源及成熟經營模式的情況下,與某乙公司合作,短期快速招募大量加盟商,通過貼靠知名品牌、虛增業績、虛構與外賣平臺、宣傳推廣平臺有戰略合作、購買其他品牌產品冒充自有產品等方式,讓被害人陷入公司實力雄厚的錯誤認識進而簽訂加盟合同,而后葉某、譚某在為加盟商提供后續服務中消極履約、流于形式,未能提供實質性的加盟經營指導、技術支持和業務培訓等服務,放任經營失敗。且葉某、譚某此前從事過類似商業模式的經營,產生大量糾紛,并在短期內頻繁更換品牌繼續使用類似方法招商加盟。
結合二被告人的職業經歷、因同類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及相關宣傳推廣、相似的招商加盟流程等情況,能夠認定二被告人主觀上具有通過簽訂合同騙取加盟費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合法的民事特許經營行為。石某、喬某作為線下商務團隊人員,對上述套路系明知并積極參與。四被告人的行為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判決葉某、譚某、石某、喬某犯合同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處罰金。葉某、譚某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意義 護航特許經營行業規范發展
最高法表示,本案是借用特許經營加盟外殼實施合同詐騙的典型案例。本案判決明確了“套路加盟”情境下合同詐騙罪的具體認定,應當遵從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從行為人有無實際履行能力,是否采用欺騙方式誘騙對方簽訂合同,是否實際履行合同,是否轉移、隱匿財產等方面,準確評判行為手段、損失結果與非法占有目的。通過合理劃定特許經營加盟行為的刑民界限,嚴厲打擊以民事特許經營為幌子的合同詐騙犯罪,從源頭上防范特許經營矛盾糾紛,有效遏制套路式、欺詐式特許經營不良趨勢,為促進特許經營行業規范運行、優化特許經營發展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采寫:南都記者 劉嫚 發自北京
部分內容綜合新華社、央視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