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7 月 18 日,拉薩的一間法庭里,一場庭審正在進行。
這是這個案子的第二次開庭,開到第四天。坐在被告席上的,是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副院長佘克冰。
這天,法庭把證據上那些還沒解決的問題擱在一邊,直接宣布進入法庭辯論。
其中一個問題是,給他定罪的那幾份認罪筆錄,是辦案人員打印好遞過來讓他簽字的
佘克冰和他的辯護律師當場抗議。抗議沒有被接受,法庭要強行推進庭審。
佘克冰在被告席上說:我要求退庭。我有權不參與違法推進的審判!
合議庭一個眼神,4 名法警立刻上前,圍住了被告席。
其中一名法警站到他的背后,一只手從后面繞過來,扼住他的頸部,另一只手按住他的肩膀,把他往被告席的椅子上壓。
另外兩名法警分別站在他的左右,各抓住他一條手臂,一起使勁往下按。
還有一名法警站在他的身前,半蹲著,箍住他的兩個膝蓋,往被告席的椅子上頂。
被告席上,佘克冰一直在高聲抗議。一名法警伸手去捂他的嘴,沒有捂住。
他掙扎得厲害,身后那條扼著他頸部的手臂就不斷往上抬,一度讓他長時間處于缺氧和半窒息的狀態,聲音因此小了下去。
另一名法警走到辯護席,用手指著正在申請發言的辯護人,要他不要說話,聽從指揮。
還有幾名法警魚貫走進旁聽區,要求那些目睹了這一幕、情緒激動的家屬坐下,不要說話。
一間法庭里,被告人被按住,辯護人被指著,旁聽席被要求坐下。
三個方向同時安靜下來以后,這場庭審接著往下走。
被四名法警合力按住的這個人,今年 63 歲。
2024 年 11 月被留置以前,他是西藏自治區高院的黨組成員、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
從成都地質學院畢業那年他 20 歲,自愿報名去了西藏。那是 1983 年。他在西藏干了 40 年,從地質礦產系統到檢察院,再到組織部門和法院,當了十幾年法官。
審他的,是阿里地區中級人民法院。那里路途遙遠,這次開庭借用了拉薩的法庭。
中級法院比高級法院低一級。
在西藏的法院系統里,管著阿里中院的上級法院,就是佘克冰做副院長的那一家高院。
他說的那句違法推進的審判,不是憑空來的。
從 2025 年 10 月的庭前會議起,他和他的辯護律師一直在向法庭要一樣東西:訊問他的時候拍下的那份原始錄像。法庭當著他的面答應過不止一次,到這天為止也沒有給。
今年 4 月,這個案子開過一次庭,開了 9 天,沒有宣判,延期審理。76 天后的 7 月 14 日,第二次開庭。前 3 天,法庭一直在質證公訴機關補充提交的證據。
這個案子指控的是受賄 550 萬。其中 300 萬算在他親弟弟頭上,另外 250 萬算在 3 個商人頭上。
按辯護人當庭發表的意見,這 3 天翻出來的書證,一件比一件對不上。
指控里有很要緊的一場生日宴,日子寫得很清楚,是 2011 年 12 月 23 日,說他借著辦宴的機會收錢、許諾替人在工程上說情。可書證顯示,承辦這場宴席的酒店,是兩年以后的 2013 年 12 月才登記設立的
一場宴席,擺在酒店還不存在的時候。
同一組書證還顯示,被指控在這期間送錢的那名商人姓何,他 2011 年 12 月 22 日的取現和消費記錄全在四川成都。那天正是生日宴的前一天,他人不在西藏。
弟弟那 300 萬,辯護人在流水上找到幾筆往來,備注寫的是:
還款。
辯護人還指出,辦案機關調取過 2007 年到 2011 年的銀行流水,并把它當作這個家庭資金異常的重要證據。
到了法庭上,這段流水以涉密為由沒有出示,擺上來的是 2013 年以后的,與指控的事實無關。
這些都有白紙黑字的書證在案。要認定一個人有罪,對不上的地方總得先查明白。
質證到這里,合議庭宣布休庭一天。
一天之后復庭,合議庭沒有回到證據合法性上,徑直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一場庭審快收尾的環節。
宣布辯論開始,等于宣告證據這一段已經翻篇,接下來控辯雙方各自把話說完,這場庭就該散了。
佘克冰抗議。他說,法庭在庭上一次次答應過,要查清楚這些證據是怎么來的;這件事還沒查,怎么就能開始辯論。
證據合不合法的問題都沒解決,怎么能進行辯論呢?
合議庭的回答是:現在要按合議庭的指揮進行庭審。
辯護人跟著抗議,說辯方還有新的證據要出示,還要依據這些證據提出回避和管轄的申請。
合議庭說,辯護人你是在搞證據突襲。
辯護人當庭反問,刑事案件里哪有證據突襲這個說法。這些新證據,是根據前 3 天公訴機關發表的意見收集來的;在法庭辯論終結以前,新證據隨時發現,隨時可以提交。
一個被指控的人,趕在法庭辯論結束以前找到了對自己有利的新證據,想拿到庭上說一說。
這件事在這場庭審里,得到了一個名字:證據突襲。
合議庭說:那你把證據交上來,有什么意見書面提交
辯護人問,書面提交的是單方面的意見表達,不是質證。到時候合議庭會不會以辯護人提交的證據未經法定程序質證為由,把它棄之不理?
這個擔心不是多余的。
書面提交和當庭質證是兩碼事:寫在紙上的意見,合議庭可以看,也可以不看,事后還可以說它沒有經過質證;當庭質證不一樣,東西擺在庭上,一件一件過,控辯雙方當場對質,合議庭當場得給個說法。
合議庭不耐煩了:現在是進行辯論,告訴你了,有意見書面提交。
辯護人說,這是變相剝奪辯護權,是違法推進庭審。
合議庭不再理會他:現在公訴人簡要發表公訴意見,詳細的意見以書面方式提交。
佘克冰和辯護人一起抗議,說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控告合議庭的違法行為。
合議庭回了一句:
你們可以去控告,反正你們之前不也發朋友圈公開控告過嗎,我們有什么問題自會去承擔。
這句話里有兩層意思:這家人在外面公開控告過,法庭知道;法庭不在乎。
再往下,就是佘克冰那句要求退庭,和圍上來的 4 名法警。
人被按住以后,庭審一秒也沒有停。合議庭要求公訴人發表簡要公訴意見。
辯護人向法庭抗議:他根本聽不清公訴人在說什么,用這種方式強推庭審程序毫無意義,不過是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庭辯論的假象。
合議庭和公訴人的回應是:
聽不清,那拷貝給你一份簡要公訴意見的電子檔就可以了。
前一天休庭,休了一整天。這一天過去,簡要的公訴意見有了,詳細的書面意見有了,可以隨時拷給辯護人的電子檔也有了。
被按在椅子上的佘克冰,不同意辯護人替他發表辯護意見。
合議庭強制要求辯護人發表。
辯護人對佘克冰說,我們所說的每一個字,陳述的每一條無罪的理由,都會記入筆錄;以后這是追究他們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證據。
佘克冰同意了。
在合議庭一遍遍的“簡要發表意見、詳細意見書面提交”里,辯護人把第一輪辯護意見發表完。合議庭隨即宣布法庭辯論結束,要求佘克冰作最后陳述。
佘克冰繼續抗議。
合議庭的意思是,抗議的內容之前已經說過,沒有新的意見,那就休庭。
庭就這么開完了。
一場庭審開到要靠 4 名法警按住被告人才能往下走,問題一定出在更早的地方。
出在證據這一頭。
證據合法性這道關,是合議庭自己在庭上一次次承諾要過的。
承諾了不辦,還可以叫變卦;跳過它直接宣布進入辯論,性質就不一樣了。
前 3 天的質證已經把話說到明處:辦宴的酒店當時還不存在,被指控送錢的人那幾天在成都,能說明資金往來性質的那段流水,始終沒有拿到庭上
這些都不靠誰的記性,也不靠誰的口供。
書證和口供打架的時候,法庭本來該做的是把書證查到底。
何況在這個案子里,另一頭的口供,本身也是有問題的。
認定他有罪,靠的主要是他在留置期間簽下的幾份認罪筆錄。這幾份筆錄是怎么來的,本來有東西可以對證:訊問全程要同步錄音錄像。
2025 年 10 月的庭前會議上,辯護人到辦案機關看了 8 段審訊錄像。8 段對應了全部有罪供述,每一段都經過編輯,做了消音處理。
即使是這樣的版本,畫面里也留下了一些東西。辦案人員進屋以后沒有按程序問話,直接接上打印機打出一沓紙,讓佘克冰簽字。他改了幾筆,那一份被當場撕掉,沒見誰碰過鍵盤,又打出來一份,還是讓他簽。
他在庭上還控告過一件事:這些字簽下去的時候,辦案人員拿他幾個家里人的處境同他談過條件
控辯審三方為此在庭前會議上說定:把這些審訊錄像沒有經過編輯、沒有消音的原始版本調出來,當庭查一查這些證據合不合法。庭前會議休會,一休就是 5 個多月。
2026 年 4 月,辦案機關出具情況說明,證實原始錄像已經調取到了。專案組承認,錄像他們看過,公訴人也跟著看過。
然后合議庭宣布不再開庭前會議,直接開庭。辯護人要求閱看這份原始錄像,被擋了回來。理由是辦案機關那邊有一份說明在,證明取證過程合法,原始錄像沒有再審查的必要。
也是在 4 月,合議庭在庭上給過一個說法:證據合法性問題,會作為法庭調查的重點。
書證那一頭對不上,口供這一頭來路可疑。兩頭都指著同一件事:這些證據該查。
這場庭審選擇的是另一條路:不查,往前推。
一場審判的正當性,從來不在程序表上。程序表只能證明每一格都填過字,證明不了爭議真的被審過。這一天填滿的每一格,都是靠把人按在椅子上換來的。
一個人被 4 個人按在椅子上、被人伸手去捂嘴的時候,他沒有在參加辯論。
真正有底氣的法庭,不需要用法警的手臂來完成一場辯論。
手臂用上了,說明說理這條路已經走不通。同樣的道理,一段能證明訊問干凈的錄像,最著急把它當庭放出來的,本該是指控的一方。
那份原始錄像,辯方從庭前會議要到今天,九個多月,一次也沒有看到。
今年 4 月,他用過另一個辦法:拒絕到庭。
庭沒開成兩天,到 4 月 24 日,他是被法警用一輛推車送進法庭的。推車可以放平靠背,上面捆著束縛帶,人綁在束縛帶里。架進法庭的時候,他雙腳離地,手腕上帶著傷。
7 月 18 日這一次,他沒有被推出去。他被按回了被告席的椅子上,庭接著開。
現在,他的家屬提出了一個請求:請司法機關把 7 月 18 日那一段庭審錄像放出來,讓人看看當時法庭上究竟是什么情形。
這個案子里有兩類錄像。一類拍的是他被訊問的時候,一類拍的是他被按住的時候。
兩類都在司法機關手里。
他說過,他有權不參與一場違法推進的審判。
那天他確實沒能參與。他要出示的證據沒能出示,他的聲音被一次次壓下去,他的律師被法警指著,要求不要說話。
可這場庭走完以后,紙面上是另一回事:公訴意見發表過了,辯護意見發表過了,法庭辯論結束了,最后陳述也走過了。每一個環節,被告人都在場。
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的時候,他被 4 個人按在椅子上,一直在高聲抗議。
辯護人發表第一輪辯護意見,是合議庭強制要求的。發表完,辯論結束。
這就是這個案子的法庭辯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