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云南元江縣的高光華因在微信朋友圈評論當地教體局局長免職一事,被警方以誹謗為由行政拘留四日。事后警方自認處罰程序違法、處置不當,撤銷處罰并支付賠償金、當面致歉,同時承諾將對相關辦案人員予以調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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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華此前所發的朋友圈內容
然而,高光華稱縣公安局至今未以任何形式向社會公布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調查處理結果。2026年3月6日,他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書》,要求公開對原主辦民警、原澧江派出所所長等相關辦案人員的追責問責處理結果。
元江縣公安局于3月20日作出答復:經核實,已對相關責任民警進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申請人可至政工室問詢處理結果;該事項屬內部事務信息,不予公開。高光華不服,向元江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5月1日,縣政府維持了縣公安局的答復。高光華隨后將二者訴至法院。
庭審中,高光華的代理人認為,依據《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第十條,本案屬于“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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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縣公安局撤銷此前對高光華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元江縣法院經審理認為,追責問責處理結果直接指向內部管理關系,不對外履行社會公共管理職能,未設定或改變外部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與高光華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屬于內部事務信息。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內部事務信息可以不予公開。因此,縣公安局決定不予公開符合法律規定,縣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合法,予以維持。法院駁回高光華的訴訟請求。
來源:澎湃新聞、新黃河
編輯:袁菀藝
審核:鄭偉、孫殿洋
監制:孫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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