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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內容
你好,領導。如果產品中添加的原料中確實含有綠色食品、有機食品或地標食材,并且能提供相應證明材料,那終產品標簽是否可以宣稱本產品使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標食材的字樣標識。或者有什么更好的意見,望回復
回復內容
尊敬的網友:您好!您的留言收悉,現將您的留言答復如下: 產品標簽不得隨意標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地標食材”文字及標識;產品依法取得對應有效認證、在證書核定品類范圍內,方可按規范標注,無證標注屬于違法違規行為。
一、標注合規要求 1.《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僅原料具備綠色食品證書、最終產品未申報綠色食品認證,不允許在包裝使用綠色食品官方圖形標志。 2.《有機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有機配料含量(指重量或者液體體積,不包括水和鹽,下同)等于或者高于95%的加工產品,應當在獲得有機產品認證后,方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及標簽上標注“有機”字樣,加施有機產品認證標志。 3.地理標志(地標)原料。《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規定,成品本身屬于該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取得專用標志使用權,才可印刷地標專用標志、標稱地標產品名稱。 4.產權標簽標注“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先行完成對應產品單品認證,取得有效證書,嚴格按照規范配套標志、編碼、有機碼。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第七十一條規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生產經營者對其提供的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 (二)《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100號)第四條規定:食品標識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第七條規定: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標識中聲稱具有保健功能(功效),不得標注以欺騙、誤導、夸大等方式作虛假描述的內容。 (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25)規定,標簽必須真實準確,禁止利用文字、圖案、版面設計誤導消費者。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違規后果提示 若標簽不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將面臨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若存在虛假、夸大聲稱的,將按虛假宣傳予以處罰。
如有疑問,請與我局食品生產處咨詢,聯系電話:0971-6161713。 感謝您的來信,祝您生活愉快!
來源: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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