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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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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8月3日報道,2023年6月9日深夜,劉某、王某、雷某三名輔警巡邏返程時,在非管轄區域發現疑似酒駕的車主李某,三人將其帶離現場進行處置。經呼氣式酒精檢測,李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34mg/100ml,達醉酒駕駛標準。三人暗示可私下處理,李某與母親通話后情緒失控沖向路面,被過往轎車撞擊當場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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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近日,山西壺關縣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三人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系共同犯罪,數罪并罰,劉某、王某執行有期徒刑一年,雷某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三人均并處罰金十萬元。
檢察院指控顯示:2018年3月至2025年1月,三人利用自己或他人職務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對他人酒后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判決書顯示,三人共涉案31起。
正常情況下,案件到此應當可以結案了。但是,就此案來看,似乎并沒有到可以到萬事大吉的時刻,還有很多疑問沒有解開。如果不把這些疑問消除,誰也無法保證不會出現新的劉某、王某、雷某,甚至性質更加惡劣、后果更加嚴重的人。
首先要問的是,輔警可以獨立查酒駕、醉駕嗎?看得出來,三人能夠勾結在一起,是因為可以獨立在外巡邏,自然包括查酒駕、醉駕了。
問題來了,相關規定明確,輔警是不能獨立查酒駕、醉駕的,也是沒有獨立執法權的。所謂輔警,自然是輔助警察的意思,必須有警察在場,才能行使執法權。那么,三人的所謂巡邏,是什么性質的巡邏呢?如果遇到違法違規現象,他們如何處理呢?
法院在審理此起案件時,顯然沒有考慮這方面的問題,或考慮了,故意忽略了。恰恰是這個問題,對案件的審理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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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要回答的是,當地警方是如何明確輔警的權利和義務的?輔警來了,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都應當有嚴格交代、嚴格規范,而不是穿上輔警服裝,就成了警察了。這是有區別的,也是有規范要求的。
那么,當地警方有沒有在這方面對輔警提要求呢?提了哪些方面的要求呢?為什么三名輔警可以獨立巡邏呢?是否只要開上警方的車子,就可以認為具有一切執法權了呢?如果不是警方的疏忽,三名輔警敢如此瘋狂地作案嗎?
第三存在疑問的是,為何能作案7年無人問津?輔警作案,不可能做得那么密不透風,也不可能十分規范,被輔警敲詐的酒駕、醉駕等,也不會那么心甘情愿。畢竟,在多數人眼里,都是知道輔警是沒有執法權的。
可是,三名輔警,勾結作案時間長達7年,作案次數也高達31起,實際可能還不止。那么,當地警方是如何管理的呢?真的啥情況也不了解嗎?算不算失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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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需要追問的是,當地警方是否經常把本該由警方完成的任務交由輔警去完成?三名輔警膽量這么大,行為這么惡劣,絕非他們天生膽大,而是警方賦予的權力太大,對他們完全沒有監督和管理,甚至是放任。
如此一來,也就不能不追問,當地警方對輔警的放權是否很大,是否存在應該由警察完成的任務,都交由輔警去完成了。讓拿著很低收入的輔警去做與警察一樣的事,心理不平衡現象是很容易發生的。那么,當地警方該如何回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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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應當追問的是,警方有人對此負責和被追責嗎?千萬不要以為,三人被判刑,一切就算結束了,就萬事大吉了。沒有,三人的犯罪,當地警方是脫不了干系的,是與警方管理薄弱、給予輔警過大的權力、把警察應當做的事交給輔警、非法賦予輔警查酒駕醉駕權力等密不可分的。
也正因為如此,在對三人給予了法律嚴懲后,對警方的失職、瀆職問題,是否也應當由紀檢監察機關等組成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呢,不然,誰能保證新的違法犯罪行為不會發生呢?誰能保證警察不再失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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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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