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按鍵傷人”等網絡暴力將有專門的法律可依。
7月29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網絡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共七章60條,明確了網絡暴力定義,圍繞平臺治理、政府治理、社會共治、司法保護多方面進行了規制。
近年來,因網絡暴力引發的社會公共事件層出不窮,網絡暴力已成為社會反響強烈的網絡亂象之一。依法治理網絡暴力愈發具有緊迫性,制定反網絡暴力高位階立法也成為近幾年全國兩會建議提案聚焦的重要議題。
當前,雖然中國已初步建立反網絡暴力法律法規制度框架,但相關立法還比較分散,基本概念、平臺主體責任等還不夠明確。而從網絡暴力治理實踐情況看,網絡暴力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等方面頂層設計還需完善。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見稿,是中國首部專門針對網絡暴力的法律草案。
如何界定網絡暴力?
網絡暴力究竟是什么?
立法首先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定義網暴。
此次公開的征求意見稿明確:“本法所稱網絡暴力,是指通過網絡對個人、組織集中或者持續實施的侵害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肖像權、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的下列活動:(一)集中發布含有侮辱謾罵、造謠誹謗、煽動仇恨、挑動對立、威逼脅迫、歧視偏見等內容的信息;(二)違法集中發布他人個人信息;(三)持續進行網絡恐嚇、網絡騷擾等;(四)其他侵害合法權益的網絡暴力活動。
“這是采取了概括規定+具體列舉+兜底條款的界定方式。”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司法學研究所所長印波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一定義總體上具有較為明確的指引作用,也為應對新型網絡暴力保留了必要空間。
但他也提到,對“集中”的認定不宜過于嚴格,“網絡暴力既可能表現為短時間內的大規模圍攻,也可能體現為長期、零散的‘微暴力’累積。網絡暴力是語言暴力在網絡空間中的延伸和演化,具有規模性、聚集性和微暴力等特征。若過分強調‘集中’,持續騷擾、長期網絡跟蹤等行為可能難以得到充分規制”。
印波還表示,“煽動仇恨”“挑動對立”等表述相對抽象,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正常的觀點表達與具有煽動性的攻擊言論,相關判斷標準可由后續配套規定或者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
另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見稿將企業等“組織”納入了保護范圍。此前學界對立法是否應納入針對“組織”實施的網絡暴力有不同意見,但印波認為,近年來針對企業、社會組織的網絡攻擊時有發生,商業詆毀、組織聲譽受損同樣可能造成嚴重的經濟和社會后果,立法應當將“組織”納入保護范圍。“針對組織的網絡暴力在認定標準和救濟方式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可在后續實施細則中作差異化安排。”
重點規定平臺治理責任
規定平臺治理責任是此次征求意見稿的重要內容,征求意見稿對“平臺治理”作專章規定,列有多達12條的條款。
其中,征求意見稿明確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建立健全網絡暴力監測識別機制和防護功能。印波指出,這意味著平臺不能再以技術中立為由回避治理責任。網絡暴力并非單個用戶評論的簡單累積,平臺的推薦機制和流量機制可能對其形成、擴散產生放大作用。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在顯著位置向用戶提供網絡暴力快捷取證功能。網絡暴力受害者“維權難”是反網絡暴力工作長期以來的“痛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此前曾接受媒體采訪表示,從審判實踐來看,網絡暴力案件主要呈現的特點之一就是取證成本高昂。由于網絡空間的虛擬性和網絡用戶的匿名性,被害人自己通常難以開展信息溯源、查明擴散路徑,甚至無法確認行為人的真實身份,面臨維權困境。印波認為,這一規定直接回應了受害人取證困難、維權成本較高的問題,有助于及時固定相關證據。
網絡服務提供者還被要求建立健全辟謠機制,并完善涉網絡暴力賬號處置的申訴渠道。征求意見稿還對大型網絡平臺規定了特別義務,明確“用戶數量巨大或者對用戶具有顯著影響的網絡平臺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網絡暴力快速響應機制,定期開展網絡暴力風險評估,發布網絡暴力治理年度報告并接受社會監督”。
在2024年底的一場反網絡暴力立法推進研討會上,來自抖音的法務人員曾指出平臺在網絡暴力治理上有現實困難,比如,網絡暴力行為的界定難,合理的批評質疑和網絡暴力行為的區分存在困難,由于網絡暴力信息形態豐富,難以建立精準的判斷標準,同時網絡暴力的規模性沒有明確的標準,網絡爭議和網絡暴力的區分也存在困難。
“平臺所反映的海量內容審核壓力、算法推薦的不確定性以及跨平臺協同困難,確實有現實基礎。”印波認為,征求意見稿所體現的治理思路,是推動平臺由事后被動響應轉向事前主動預防。這里要求平臺承擔的并非不切實際的絕對責任,而是建立制度化、常態化的風險防控機制。
印波表示,對平臺企業而言,短期內合規成本會有所增加,需要在監測、識別、處置技術和制度流程方面投入更多資源,而從長期來看,這也有助于改善平臺內容生態,降低網絡暴力事件帶來的聲譽風險和訴訟風險。
構建協同治理體系
除了明確平臺治理,征求意見稿還圍繞“政府治理”“社會共治”“司法保護”進行了規制,構建協同治理體系。
在政府治理方面,征求意見稿第六條明確了國家網信部門統籌協調、公安機關依法打擊整治、電信、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治理的基本體制。值得關注的是,征求意見稿規定,對傳播范圍廣、社會危害大的虛假或者誤導性網絡暴力信息,有關部門應當及時通過政務平臺、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進行信息公開、謠言澄清。“這說明政府治理并非止于事后執法,在特定情形下還應及時介入,防止危害進一步擴大。”印波說。
在社會共治方面,征求意見稿要求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加強反網絡暴力宣傳教育,將反網絡暴力納入課程體系。學校發現未成年學生遭受或者實施網絡暴力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告知監護人。此外,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也承擔宣傳、治理和救助職責,有助于形成多主體參與的治理格局。
征求意見稿還對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比如一些平臺的“網紅大V”提出要求,明確其不得利用自身影響力實施或者組織、煽動實施網絡暴力活動,應當加強對跟帖評論、群組信息內容等的管理,依法依約采取相應的處置措施,防范和制止網絡暴力活動。
在司法保護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網絡暴力活動,網絡服務提供者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向申請人居住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實際經營地、侵權行為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可以為受害人提供及時的臨時救濟,是立法的一大亮點。
征求意見稿還設置了網絡暴力告誡書制度,對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實施網絡暴力活動的組織或者個人予以告誡,發揮教育和警示作用。印波還提到,征求意見稿明確人民法院對符合受理條件的自訴案件應當及時立案,并在受害人舉證困難時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這有助于降低受害人的維權門檻。
不僅懲治,還要預防
網絡平臺、“網絡大V”等如果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應該承擔何種法律責任?征求意見稿對此也有明確規定。
征求意見稿明確,具有較大影響力的互聯網用戶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違反本法相關規定的,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清理訂閱賬號、責令限制功能、暫停或者限制營利權限、暫停相關服務、關閉賬號或者禁止重新注冊,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征求意見稿對網絡服務提供者,也就是網絡平臺的法律責任作了較為具體的規定,違反相關條款最高可能被罰200萬元,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最高罰款1000萬元,還可以并處暫停相關業務、停業整頓、關閉網站或者應用程序、吊銷業務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處罰。
在責任銜接方面,印波指出,征求意見稿較好地實現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銜接。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對組織、策劃、煽動、教唆或者幫助實施網絡暴力的行為,也規定依法從重處罰。不過他認為,對于網絡暴力治理中的“法不責眾”問題,征求意見稿的回應仍不充分。如何依法追究大量參與者的責任,還需要更為精細的制度設計。
印波建議,可以考慮建立與平臺營業收入相掛鉤的浮動罰款機制,增強對大型平臺的經濟威懾,進一步明確“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提高法律適用的可操作性,還要完善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銜接條款,確保不同層級法律規范之間協調適用。
此外,他還提到,征求意見稿不僅要強調懲治,也應進一步突出預防。“既然定位為一部‘反網絡暴力法’,其制度重心便不能止于事后懲治,而應貫徹預防性法治思維,將治理關口適當前移,突出風險預警、及時干預和平臺防護等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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