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畫家朱乃正2013年離世后,遺留大批書畫、手稿,引發跨度十余年的確權糾紛。
美籍學者曹星原長期照料朱乃正起居、全權打理其藝術事務,她持有朱乃正多份自書遺囑,主張案涉全部藏品歸自己所有。與之對簿公堂的是朱寧——朱乃正親生兒子,系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以及朱乃正第二任妻子安玉英的一眾親屬。雙方糾紛先后訴至北京兩級法院。
2025年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藏品屬于附義務遺贈,將多數作品判歸曹星原;2026年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僅認可曹星原享有作品整理、代管的事務性權利,駁回其確權訴求。
澎湃新聞注意到,兩級法院均認可核心手寫遺囑形式合法,卻在遺囑解讀邏輯、遺產法律關系定性層面存在根本性分歧。二審敗訴后,曹星原近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
朱乃正,1935年生,浙江海鹽縣人,1958年畢業于中央美術學院,曾任青海省美術家協會副主席,中央美術學院副院長等職,中國國家畫院顧問、院委、研究員,中國油畫學會副主席,中國美術家協會理事、油畫藝術委員會主任。
藏品封存,前后兩場遺產訴訟
朱乃正1985年與安玉英結婚,二人共創百余幅書畫,安玉英2007年離世;2008年,朱乃正與安玉英之女安粟簽訂《備忘書》,分割安玉英個人財產,并約定安粟不再主張備忘書以外的遺產份額。
2013年朱乃正離世前,委托律所立下三份遺囑,對房產、存款、書畫手稿等遺產作出安排。同年,安粟兩次前往朱乃正門頭溝工作室取走藏品、手稿,雙方報警協商后,將全部書畫文稿統一封存于中央美術學院,確權糾紛由此產生。
2017年,曹星原率先提起遺產訴訟,案號為(2017)京0101 民初14715號。該案僅審理房產、存款、車輛、工作室使用權等財產,未涉及封存于中央美院的書畫與文稿。東城法院2019年12月出具生效判決,確認2011年、2013年兩份自書遺囑合法,各方當庭約定:存放在中央美院的藝術品另行訴訟分割。朱寧不服判決上訴,因未按期繳納上訴費,一審判決自動生效。
7年之后,2024年年初曹星原另行向東城法院起訴,要求確認中央美院封存的全部書畫、文字資料歸自己所有。
![]()
2011年9月6日,朱乃正自書《我的遺囑》,寫明所有繪畫、書法作品由曹星原整理后捐獻給公立藝術機構。
一審:拆分遺囑,認定附義務遺贈
案件受理后,東城法院赴中央美院現場清點封存藏品并制作清單,于2025年7月11日作出(2024)京0101民初11753號一審判決。
判決書認定,該文件中“從現在起,我把我存留的所有作品……全部遺贈曹星原”與“最終她會根據我的意愿,將作品歸類妥存,有序地捐贈給國內外藝術與學術機構收藏”構成兩層獨立約定。法院據此將本案定性為附義務遺贈:遺贈是所有權轉移的核心約定,捐贈是曹星原取得藏品所有權后需要履行的附加義務。
法院還結合2013年6月朱乃正簽署的《聲明書》進一步佐證,該文書明確排除一切法定繼承人對案涉作品、文稿的繼承權利。
同時,法院考慮安玉英多年輔助朱乃正創作、操持家事,酌定曹星原向安玉英全體繼承人支付 40 萬元補償。財產劃分方面,油畫《高原秋谷》判歸朱寧,安玉英私人攝影、友人贈畫交由李一帛,其余封存書畫、文稿均判由曹星原持有。
![]()
2013年6月29日,朱乃正簽署《聲明書》,寫明各類作品、資料相關繼承權排除其他法定繼承人。
二審:定性為公益代管安排
朱寧不服一審結果提起上訴,提交病歷、證人證言等材料,提出曹星原外籍身份或造成國內藝術文物流失,安玉英一眾親屬均支持其上訴主張。
北京二中院于2026年6月30日作出(2025)京02民終13414號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曹星原索要書畫的訴求。
澎湃新聞注意到,二審法院雖認可2011年及2013年2月的遺囑文件形式合法有效,但認為其內容不構成將書畫作品所有權轉移給曹星原的遺贈。
二審判決認定,朱乃正訂立多份文書的最終核心訴求,是將書畫作品捐贈給公共藝術機構,而非將所有權完全移轉給曹星原。法院將遺囑中“遺贈曹星原”的內容視作階段性管理安排,認定曹星原僅擁有整理、保管、研究作品的事務性權利,不享有書畫物權。
針對落款日期2013年6月29日的《聲明書》,法院依據民法典打印遺囑相關規定認定無效:見證人未逐頁簽字、未全程參與文書制作,不滿足法定生效要件。
對于手稿、個人生活用品,因封存清單無法清晰界定范圍,本次訴訟不作處理,各方可另行起訴厘清。二審判決同時判令一、二審全部案件受理費均由曹星原負擔。
![]()
2013年2月22日,朱乃正書寫《申明》,寫明所有作品贈與曹星原,約定整理研究后向國內外藝術機構捐贈。
遺囑解讀之爭,當事人申請再審
一、二審法院對同一份遺囑作出完全不同的法律定性,核心分歧集中在三個方面:遺囑文本解讀上,一審以原文標點為依據拆分兩層獨立約定,二審整合全文表意將捐贈作為遺囑核心目的;法律關系定性上,一審適用附義務遺贈規則認可所有權先行轉移,二審否定該定性,認定“遺贈”僅為代管;證據采信上,一審優先采信書面遺囑,二審將證人關于朱乃正生前口頭提及捐贈的陳述納入綜合判斷。
這也意味著,兩種認定會帶來截然不同的財產處置結果:若按附義務遺贈,曹星原完整持有作品物權,捐贈是需要履行的法定義務;若認定僅為代管,她僅有整理研究權限,藝術品最終歸屬公立機構。
二審判決下達后,曹星原于2026年7月14日向北京高院遞交再審申請。據再審申請書,她提出四點異議:一是二審合并遺囑兩段獨立語句、改動原文斷句,同時未采信她對接美術館洽談捐贈的證人證言;二是審理未適用附義務遺贈相關法律,口頭證人證言優先級高于經律師見證的書面遺囑,證據采信標準不當;三是法院沒有圍繞“遺贈還是代管” 這一核心爭議單獨組織法庭辯論,侵害其辯論權利;四是一審已完整查清案件事實,二審無新證據直接改判,且全部訴訟費由她一人承擔缺乏法律依據。據此,曹星原請求北京高院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全部判項,并要求其他當事人共同承擔兩審訴訟費用。
截至目前,北京高院尚未就再審申請作出立案決定。這場橫跨十余年的藝術遺產糾紛仍未有最終結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