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李忠望十九年的維權路,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民營企業企法人面對公權力圍堵時的孤立無援:征地補償找不到協議原件,訴訟維權被時效卡死,環保索賠被虛假鑒定攔腰斬斷。三重困境疊加,幾乎斷絕了所有合法的救濟渠道。
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的保護是衡量一個地區法治環境和政府公信力的試金石。然而,在湖南省岳陽縣,一位民營企業家李忠望,卻遭遇了長達十九年的維權馬拉松。
從1999年承包310畝荒地苦心經營,到2006年被卷入園區征地風波,再到補償款被克扣、訴權被時效“封殺”、環保索賠因虛假鑒定而擱淺的困境,這位在土地上投注了全部身家與心血的企業主,正站在法治維權的懸崖邊緣。
事情的源頭,要追溯到1999年4月1日。當時,岳陽縣長湖鄉人民政府通過招商引資,與李忠望簽訂了《長湖鄉洪山洞桔園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約定將總面積310畝的山地、水田及旱地承包給李忠望經營,承包期長達30年(自1999年4月1日至2029年3月31日)。
合同簽訂后,李忠望成立岳陽縣長湖苗木花卉發展有限公司,2003年投入了四百余萬元資金,不僅建起了規模化的苗圃基地,還建成了1450平方米的母豬養殖場,形成了一個集種植、養殖于一體的綜合性現代農業基地,被列為岳陽縣年度重點項目。1999年至2002年,企業總投入達到了2600萬元,項目年利潤超200萬元。
然而,這片產業興旺的綠洲,很快就消失了。2006年,為引進園區項目,岳陽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在未取得省級征地批文(2009年5月才補辦省級征地批文)、未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情況下,以招商引資的名義征地建成宏康陶瓷公司(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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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忠望稱被迫簽訂了征地補償協議。協議明確包含了50畝土地全部附著物、建筑物、苗木及養殖場的補償約定,總額為400萬元。李忠望陳述,當時他在三頁文本上逐一簽字,但簽名后,時任長湖鄉人大主任的周美良以需鄉政府蓋章為由收回全部協議原件。
而在之后的整整十九年間,李忠望只獲得補償款50萬元,卻從未得到過這份協議的正式原件或副本,其多次要求鄉政府提供原件、繼續支付補償款而遭拒。
令人震驚的是,在關聯訴訟過程中,岳陽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簽訂于2007年7月6日,只有一頁紙的《補償協議書》復印件,內容為一次性補償金額50萬元。
李忠望稱這份補償50萬元的協議從未見過,更不是本人簽名,是2025年9月15日,岳陽汨羅市法院送達后才發現的。
李忠望質疑,這份由岳陽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提交給法院的一頁紙復印件(要求提供原件遭拒),明顯存在偽造、篡改的嫌疑(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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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稱所簽字的三頁協議文本中,補償約定為400萬元。而園區管委會在法庭上提交的卻是僅補償50萬元的瘦身協議,且標注的征地面積為50畝。李忠望認為這是園區管委會方面利用強勢地位,隱瞞真實協議,以極其低廉的價格,強占了民營企業巨額投入的地上附著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征收農用地必須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鄉鎮級政府根本無權簽署征地補償協議。
然而,岳陽縣長湖鄉政府直接越權參與了征地補償的協議簽署。李忠望認為這也是長湖鄉政府明知此舉違法而扣留征地補償協議長達十九年的主要原因。
而且,經李忠望委托測繪核實,案涉項目實際侵占其承包土地多達178畝,比協議上約定的50畝多出了128畝之巨。多出的土地既未公示,也未依法定程序辦理任何審批手續,更未給予任何補償,屬于典型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的行政違法亂象。
從2006年起,李忠望便不斷向縣、市兩級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申請查閱、復制當年的征地檔案與原始補償資料。政府部門卻以“檔案管理、內部資料、不便提供”等荒謬理由,對申請一直采取拖延、拒不公開的態度。
2026年3月,李忠望向岳陽縣政府申請政府信息公開,2026年4月10日,長湖鄉政府回復李忠望稱:“本機關作為鄉鎮一級政府,并非土地征收主體,本機關于2026年3月18日至31日全面檢索檔案室,財務室及相關科室,你申請的上述信息未在本機關制作或保存,本機關告知你,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李忠望由此認為岳陽縣政府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為了掩蓋長湖鄉政府的違法行政行為,而長湖鄉政府是故意不提供。
在長達近二十年的征拆糾紛中,李忠望試圖訴諸法律途徑起訴岳陽縣長湖鄉政府和岳陽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令他感到絕望的是,司法的大門,竟然被法院以訴訟時效這一程序性理由重重關上,拒絕對案件的實體糾紛進行審理。
根據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接待筆錄》以及汨羅市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定書》,法院認為:2007年7月6日李忠望簽訂了《補償協議書》,即使李忠望認為協議無效,其起訴期限也應當從簽署日計算,至今已遠超《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六個月的起訴期限。
《陳勇評論》認為,法院的這一裁定,在法理上和情理上均存在重大的錯誤。
其一,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時間節點的認定過于僵化。行政訴訟的六個月起訴期限,起算點是“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
李忠望從2007年簽訂協議,到2009年湖南宏康陶瓷公司拿地,他的實際受損事實是逐漸呈現的。尤其是關于少批多占的128畝土地,他是直到2025年拿到原始地形圖,經過同級別測繪人員對比確認之后,才確切知道政府多占、少賠的事實。
最高法關于行政訴訟的司法解釋明確,行政相對人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的,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定的保護期限。對不動產的起訴,最長期限往往長達20年。
李忠望的維權行為從未停止,從2006年至今連續不斷的信訪、投訴,其行為本身就構成了訴訟時效中斷或中止的法定情形,而岳陽市兩級法院以2007年為起點粗暴計算“六個月的起訴期限”,明顯過度機械,剝奪了原告請求實體審理的權利。
其二,不能以程序時效掩蓋實體違法。該案中,李忠望主要的訴求是確認涉嫌偽造,補償50萬元的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128畝被非法侵占土地的損失。
根據《民法典》及行政協議的司法解釋,行政協議無效的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只要違法行政行為屬于“重大且明顯違法”,其效力自始無效,隨時可以請求確認無效。
岳陽縣長湖鄉政府和岳陽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在未取得省級批文、無征地主體資格的情況下簽訂補償協議,其行為屬于“無法定職權”的越權行政,該協議在法律上應當被認定為無效。法院若將訴訟時效作為擋箭牌,拒絕對其效力進行實體審查,等于變相默許了違法行政行為的事實存在。
其三,法院的推諉讓法治陷入死循環。在法院的《接待筆錄》中,法官明確告知李忠望,法院這條路“暫時無法走通”,“可以通過信訪途徑和政府職能部門去主張權利”。這種信訪終結式的司法接待,是對法治權威的嚴重削弱。
李忠望從2006年開始信訪了十九年,如今如果法院將問題再推回信訪渠道,不僅浪費了司法資源,更是對民營企業最后一條救濟途徑的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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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知情人出具李忠望被征土地及過程的證明
如果說征地補償案是政務被拒絕堵住了出路,那么李忠望在環保索賠上的遭遇,則直接揭露了司法鑒定領域的嚴重亂象。
2010年下半年,湖南宏康陶瓷公司開始大規模生產。其排放的大量工業廢氣、粉塵,直接導致臨近李忠望苗圃內種植的杜英、香樟、桂花等苗木出現大面積枯死。
2012年3月,湖南農業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出具了《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明確:“林木損害原因為相鄰的宏康陶瓷有限公司工廠尾氣污染物傷害。”鑒定結果顯示,部分樹木全部死亡,損失率高達100%。
這本是一份對李忠望極為有利的證據。然而,湖南宏康陶瓷公司對此不認可并向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該院委托了湖南省科協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復核。
2012年9月,該中心出具鑒定報告,竟推翻了湖南農大的結論,稱“李忠望苗圃中部分苗木的枯死與湖南宏康陶瓷有限公司排放的尾氣中含有的鉛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兩份鑒定報告,結論截然相反,到底誰在說謊?真相在2013年水落石出。
湖南省司法廳以“湘司函[2013]26號”文件發布了《關于對湖南省科協司法鑒定中心、長沙市楚天司法鑒定所和衡陽市民和司法鑒定所進行批評的通報》。
該通報明確指出:“在2012年7月對岳陽某陶瓷公司尾氣排放影響周邊的鑒定中,該中心的兩名鑒定人謝可軍、王軍均未參加現場勘察,且在共同鑒定期間互不相識,缺少溝通,其行為缺乏規范性和嚴謹性”。
這一通報,如一記響亮的耳光,打在了湖南宏康陶瓷公司所倚仗的那份鑒定上。鑒定人連現場都沒去,互相之間甚至不認識,居然也能聯合出具一份專業司法鑒定意見書,并將環保污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否定。
湖南省司法廳雖然對該鑒定中心進行了通報批評(見下圖),但那份由岳陽市中院委托的虛假鑒定報告對李忠望的維權造成了致命的打擊:李忠望自覺案件處理無望,未繳納4萬多元的訴訟費,法院裁定自動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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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顧李忠望十九年的維權路,我們看到的是一個民營企業企法人面對公權力圍堵時的孤立無援:征地補償找不到協議原件,訴訟維權被時效卡死,環保索賠被虛假鑒定攔腰斬斷。三重困境疊加,幾乎斷絕了所有合法的救濟渠道。
面對這一涉及政府誠信、司法公正和營商環境建設的重大典型案件,《陳勇評論》認為,岳陽縣委縣政府應當從依法行政的角度,以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為導向,徹底查明和解決如下問題:
第一,由岳陽縣委縣政府組成調查組,對2006年,長湖鄉政府、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與李忠望協商征地補償的過程進行全面調查。
通過詢問調查關鍵經辦人,時任長湖鄉人大主任周美良,征地協調員周湘波、陳見生等人,責令長湖鄉政府、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提供經李忠望簽名確認的征地補償協議原件,還原協議簽訂的真相;
第二,該案涉及不動產物權被非法侵占,屬于行政訴訟中訴訟時效中斷或延長的適用情形。岳陽市中院理應主動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撤銷下級法院的駁回起訴裁定,直接指令下級法院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
應重點審查2007年《補償協議書》是否真實、合法、有效,如果岳陽縣政府及長湖鄉政府拒絕履行法定義務,應當責令岳陽縣政府、長湖鄉政府或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征地協議原件;
第三,對于岳陽縣長湖鄉政府、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未批先征、少批多占、涉嫌隱匿檔案、偽造協議、弄虛作假的違法行為,岳陽市紀檢監察機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介入調查。
如查證屬實,要責令長湖鄉政府、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按被侵占土地的法定程序重新報批,并依法計算、支付差額部分的土地補償款及設施補償費。
《陳勇評論》認為,岳陽縣長湖鄉政府、新墻農業工業化園管委會(現高新區管委會)為招引宏康陶瓷項目,未取得省級征地批文、未履行法定征地程序,以損害本地承包戶利益為代價,是典型的非法征地、招商引資。
而在案件持續發酵十九年后,地方政府仍不反思,法院仍以超過期效為由推諉,這無疑是在向外界傳遞一種極其負面的信號:
在該地區,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政府部門可以憑借手中權力不認賬、耍賴賬,一個連合法簽約承包的土地權益、非法征地后合法補償都無法得到保障的地區,何談營商環境的優化與招商引資的軟實力?
李忠望的遭遇并非個案。在漫長的征地拆遷史中,有多少個李忠望拿著發黃的合同,面對手握公權的地方政府,最終在維權路上耗盡心力?
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這道防線如果在程序問題上筑起高墻,阻斷了實體正義的訴求,那么法治的信仰就會在老百姓心中崩塌。
湖南省將2026年定為企業服務年,部署實施全社會尊商重企行動、全周期服務企業行動、全鏈條賦能產業行動、全方位權益保護行動等四大行動,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為全省各類企業發展壯大提供堅實支撐。
《陳勇評論》希望岳陽市、縣兩級地方政府“新官要理舊賬”,拿出應有的擔當,正視歷史遺留問題,徹查這起離奇的公案,以企業服務年為契機,以法治化為問題導向,以樹立和踐行正確政績觀為動力,推動還原事實真相,切實維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對于李忠望而言,維權之路已走了十九年,不能再讓他在黑暗中摸索下一個十九年了。法律應當賦予光,而非埋葬真相的黑洞。
與此同時,李忠望還向《陳勇評論》舉報了岳陽縣長湖鄉自強村委會偽造材料,騙取中央財政農田項目資金的情況,請關注《陳勇評論》的后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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