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只是內部處理,該負的法律責任必須承擔
2026年7月23日17時許,賽里木湖景區入口票務核驗卡口,1名景區工作人員在開展票務核驗時,與1名旅游車司機發生爭執,隨后多名工作人員參與毆打。司機本人發聲稱,對方先辱罵其家人,自己衣服被撕爛、頭部受傷,網傳錄音提到,頭也被打爛了,好像要縫針。警方經查監控和圍觀群眾確認,現場共10名景區工作人員,7人參與毆打、1人報警、2人勸阻。
7人已被公安依法傳喚并采取控制措施,景區管委會對7人予以辭退,博州有關部門對票務、安檢等直接責任人依規依紀追責。
公安機關將根據案件性質和被打司機傷情鑒定結果依法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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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人員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首先是行政/刑事責任
如果司機構成輕微傷,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的規定,結伙毆打他人的,處10–15日拘留,并處500–1000元罰款。
如果司機構成輕傷/重傷,7名人員涉嫌構成故意傷害他人罪,根據《刑法》第234條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重傷3–10年。
還可能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根據《刑法》第293條規定,若認定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量刑5年以下。并且涉嫌構成聚眾斗毆罪,根據《刑法》第292條,7人圍打1人若達到“聚眾”標準,聚眾斗毆首要分子和積極參與者可3年以上量刑。
簡單總結下,就是刑事部分根據傷情,涉嫌構成故意傷害他人罪、尋釁滋事罪和聚眾斗毆罪。數罪競合時,依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
除了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也跑不了
依據《民法典》第116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也就是說,司機可以起訴全部7人,要求其連帶賠償全部損失,不必糾結誰打了哪一下。
重點看下景區管委會的用人單位責任。這是司機索賠容易拿到錢的地方。根據《民法典》第1191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本案的爭議起因于票務核驗,這是典型的工作職責執行過程。雖然毆打本身超出職務合理邊界,屬于個人故意侵權,但司法實踐中,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對他人造成的損害,用人單位原則上要承擔替代賠償責任。
因此,司機可以直接向景區管委會主張全額賠償,景區賠償后可再向7名工作人員追償。
景區把人辭退,不等于景區對司機的民事賠償義務得以免除。辭退是內部人事處理,對外賠償是法定責任,兩者并行不悖。
維權路徑
司機維權可以選擇先協商后訴訟。拿著傷情鑒定和費用清單,先與景區管委會協商賠償,景區出于聲譽壓力通常愿意和解,協商不成再走訴訟。
也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傷情鑒定達輕傷以上、案件轉為刑事案件,司機可在刑事訴訟中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不用交訴訟費,且判決執行力強。或者單獨民事起訴。若鑒定為輕微傷、僅走治安拘留,司機可單獨向景區所在地法院起訴,列景區管委會及7名打人者為被告。
當然要先固定證據,現場視頻、照片(包括網傳視頻、圍觀游客拍攝的視頻),工作人員工牌、制服樣貌,溝通錄音,警方制作的詢問筆錄、受案回執等等。以及前往醫院就診的記錄,然后向公安機關申請法醫傷情鑒定,這是決定打人者走治安拘留還是刑事處罰的關鍵,也是民事賠償數額的基礎。
可以主張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 誤工費,若構成傷殘,還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還有衣物破損的財產損失等等。
真心希望大西洋的最后一滴眼淚不要被這些烏七八糟的人污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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