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見習記者 楊少帥 記者 顧元森)內蒙古男子陳某醉駕發生單方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醉駕屬于合同免責事由拒絕賠付保險金,一審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近日,內蒙古興安盟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了一起保險理賠上訴案件,認為保險公司未盡到免責條款提示義務,決定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5萬元。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2025年6月,陳某通過線上電子渠道投保駕乘無憂意外險,單座意外身故保額15萬元。同年7月,陳某駕車撞上道路護欄,在事故中身亡。交警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飲酒(醉酒)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超速行駛,操作不當的行為是事故發生的全部原因,并且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后,陳某的妻子、母親、兒子作為法定受益人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援引合同條款,稱醉駕、超速屬于保險公司免責情形,拒絕賠付。
家屬將保險公司告上烏蘭浩特市法院。法院一審認為,陳某超速、醉駕屬違法,保險公司將法律禁止性規定列為免責事由,不應承擔賠付責任。
家屬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內蒙古興安盟中院二審查明,該案中,保險公司提交的電子保險單等證據中并未體現對酒駕、醉駕、超速等不予理賠的免責條款進行了加粗加黑的提示,也未提交其他證據證明其針對上述情形履行了提示義務,保單中的簡單列明并不等于已盡到提示義務,且經法院詢問保險公司不能提供案涉保險合同全本,因此保險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張不予理賠法院不認可。
最終內蒙古興安盟中院撤銷一審原判,判決保險公司向陳某家屬支付15萬元保險金。(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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