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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攝影器材租賃詐騙
——致大理旅游從業者的風險提示
暑期旅游旺季已至,大理迎來客流高峰。攝影器材租賃作為旅拍服務的重要環節,關系著廣大經營者的切身利益。近期,大理市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不法分子以租賃相機、鏡頭、無人機等攝影器材為名,實施合同詐騙,給部分經營者造成了財產損失。
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大理市人民檢察院結合辦案實踐,提出以下風險防范建議:
一、審慎核實承租人身份
簽訂租賃合同前,請務必核實承租人的真實身份信息,確認人證一致。對于短期內多次租賃高價值器材、對合同條款不作審閱即催促交付設備等情形,建議適當延長核驗時間,審慎作出判斷。
二、規范簽訂書面合同
合同應當明確載明租賃設備的品牌、型號、數量、租賃期限、租金及押金金額、歸還方式、損壞或遺失的賠償責任等核心條款。雙方簽字蓋章后各執一份,確保權責清晰、有據可查。
三、留存完整交易憑證
建議通過銀行轉賬、微信或支付寶等可追溯方式收取租金和押金,減少現金交易。同時妥善保管承租人身份證明復印件或清晰照片、合同文本、付款記錄及雙方溝通記錄,以便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使用。
四、加強行業風險信息互通
同行之間可依托行業協會、工作聯絡群等渠道,對異常租賃行為進行必要的信息溝通。如發現同一承租人多次在不同經營者處租賃器材且行為反常,應及時相互提醒,共同防范風險。
五、依法及時維權
一旦發現器材無法收回或承租人失聯,請盡快整理好全部合同及憑證材料,向公安機關報案。完整的證據鏈有助于司法機關查明事實、追贓挽損。我院將依法履行檢察職能,切實保護經營者的合法財產權益。
規范的市場秩序需要每一位從業者共同守護。希望大家在服務游客、誠信經營的同時,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讓大理的旅游市場更加健康有序。
來源:大理市人民檢察院 平安大理
編輯:楊潤婷
值周:張輝 黑浩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過境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海關責令退運該危險廢物,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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