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因個人原因,經過慎重考慮之后,決定申請辭職……”
當方女士2025年6月收到公司人事發來的這張“離職申請”照片時,整個人都懵了——她剛告知公司自己懷孕才3天,從未主動辭職,可公司卻拿出一份帶她簽名的文件,說她“2025年5月28日主動遞交了辭職申請”。
更荒誕的是:這個名,是她入職甲公司前8個月,還在關聯乙公司上班時,被老板以“統一管理”為由壓著簽的空白紙。一同簽的,還有一份“承諾懷孕后自動離職”的協議。
懷孕第3天,被“舊簽名”辭退
2025年1月1日,方女士入職上海甲公司。同年6月9日,她把自己懷孕的消息告訴公司負責人。
6月12日,人事微信通知她:5月28日的辭職申請已收悉,公司同意辭職,明天不用來了,并附上帶簽名照。
方女士當場異議:“我從來沒提過離職。”次日她照常打卡,卻發現辦公電腦被搬走、沒人安排工作,只能離開。
甲公司到庭堅稱:是方女士主動辭職,公司合法解除。
方女士反駁:簽名是真,但時間是假的——2024年9月她在關聯乙公司時,老板讓提前簽一堆空白材料,包括這張離職申請和“懷孕自動離職”承諾,她迫于壓力簽字,根本沒有向甲公司辭職的意思。
簽的時間查不清,法院怎么破?
浦東法院審理發現,雙方掐架的核心點是“這張離職申請到底什么時候簽的”。
但兩份主張時間只差八九個月,筆跡鑒定比對樣本不足、成本高,僵住了。
法官曹嘉俊指出:個別單位為躲賠償,讓員工入職前簽空白離職申請,甚至塞進“懷孕自動離職”“自愿放棄社保”等條款,等用得上再“填日期激活”,把違法辭退包裝成主動辭職——這直接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
鑒于方女士仲裁階段曾勝訴(裁令恢復勞動關系),公司不服起訴,雙方信任已破裂,強判復工易再生事端。法官釋法后組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
勞動關系解除,甲公司當場支付方女士離職補償金8萬元,案結事了。
提前簽的“辭職信”和“懷孕自動離職”,法律上站得住嗎?
站不住。
- 離職必須由勞動者真實意思表示。還沒入職、連用工主體都不明確時簽的空白離職單,不能算“我向這家公司辭職”。
- “懷孕自動離職”承諾,限制女職工生育權,違反《婦女權益保障法》《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2條對孕期職工的特殊保護,自始無效
- 按《勞動合同法》第26條,脅迫、乘人之危、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約定,無效或部分無效。
也就是說:公司拿這種紙當“免賠金牌”,法院不認;但勞動者若拿不出簽署時間、空白狀態、脅迫場景的證據,就會像方女士一樣陷入“名是我簽的”泥潭,最后只能靠調解換補償。
法官給打工人的兩句話
曹嘉俊提醒:
對員工——入職核對每頁文件,離職申請、空白審批表、婚育承諾,沒填完別簽;真簽了,拍照留底+留聊天記錄+找同事佐證時間。
對老板——別用預簽離職單規避責任,省了補償金,賠的是企業信用和訴訟風險。
方女士拿回8萬,但丟的是孕期本該有的安穩。一張八個月前被迫簽下的白紙,在她懷孕那天被“喚醒”,把她從工位上挪走——這不是個例,是部分企業算計女職工的成熟套路。
青科新聞綜合:工人日報
編輯: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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