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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議!醫生報警自救被醫院處分!
院領導:要顧全大局,受點委屈怎么了?
7月14日,一位來自安徽的醫生發帖稱,被病人罵了半小時,無奈之下選擇了報警;病人非要超量開藥,拒絕后被動手拖拽,嚇得直接報警。沒想到,事后竟遭到醫院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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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醫生透漏,她來自某三甲中醫院,沖突發生后,她曾向患者解釋自己無法超量開藥并想給患者退號,沒想到患者鬧得更兇,揚言要到12345舉報她。后來沒辦法,她喊醫院保衛科幫忙解決,但一下午都沒人來,打電話給醫務科,領導直接讓超量給病人開。本來她想著用記錄儀拍下來,但是領導又說侵犯了患者的肖像權。
據了解,這位醫生兩次報警都受到待崗處分。而待崗意味著,雖然要繼續上班,卻沒有獎金,基本工資被扣的只有幾百元,為此,她已經抑郁三個月。想要去衛健委去投訴,但為了前程,父母并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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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這位醫生的困境清晰可見,她找了科主任,也找了醫務科,但是領導的意思就是讓她超量開藥,讓她一個人承擔違規的風險。她想按照規章流程辦事,但保衛科、從始至終都沒站出來過。哪怕她想拍攝視頻自證清白,領導還是覺得她沒事找事。也就是說,在這件事上,醫院就把她一個人推出去與患者對峙,身后沒有一個人為她撐腰,那么此時,面對暴力威脅的患者,報警幾乎成為了最后的退路。
從同行的反饋中可以看出,醫院不讓醫護報警并非個例。7月18日,一位來自湖北的護士表示:“我們醫院也不讓職工報警,但是病人可以,哪怕是懷疑傷口感染都報警。”很多醫生表示,他們所在的醫院,發生醫患糾紛只能先上報保衛科和醫務科,由他們決定報不報警。
按理說,當自己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人格尊嚴受到侵犯的時候,每個公民都有報警的權利。醫生首先是個公民,因此他們同樣擁有這樣的權利。那么,為何醫院要限制呢?
或許,此前一則醫院的內部通知可以給出答案!
該通知寫到:“因為患者集中、投訴增多,院里開了會。領導原話是,‘年紀輕輕受點委屈就知道報警,干什么不知道丟人么?穩定最重要,要懂得顧全大局。再被投訴、事情鬧大,由所在科室自行溝通解決,不要牽連院里領導。上面要求怎么道歉怎么整改就按照要求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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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話說得很明白,家丑不可外揚,年輕醫護受點委屈怎么了,非要報警把事情鬧大丟人。
7月17日,一位來自浙江的醫生表示:“領導真的很怕影響他們。我們醫院一位小護士被詐騙了7000元,然后報警了,沒想到院領導直接把她叫過去罵一頓,因為醫院交的幾萬塊防詐騙押金被扣沒了,理由是防詐騙宣傳不到位。后來小護士的錢也沒追回來,醫院每周反詐騙宣傳都會再加一句,如果被詐騙的錢不多就不要報警了。”
看到這里,似乎就能明白,醫護人員作為維權方反而常常變成了過錯方。因為部分醫院總是喜歡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態度去處理任何事,哪怕是患者無理取鬧、率先施暴鬧事,醫院第一想法不是懲戒鬧事者、保護本院職工,而是擔心患者投訴、輿論發酵,從而一而再再而三的要求醫護無底線退讓。
醫生可以報警,沒有任何前置條件
醫務人員受到威脅時可終止診療
不準醫生報警,醫院可謂是錯得十分離譜。
7月22日,一位來自湖北的醫生表示:“既不想得罪患者,又想把風險都轉移到醫生頭上,作為醫生自然不樂意。其實她完全可以保留好證據,上訴衛健委,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說別的,醫務科慫恿醫生超量開藥,這一條明晃晃的違規,醫院就得占據下風。”
超量開藥,簡單理解就是醫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藥品說明書、國家級臨床用藥指南、教科書等所列相關規定的用法用量開具西藥、中成藥等藥品。在臨床較為常見的是,慢性病患者要求開具超過規定的用量。而違規超量開藥,一直也是醫保監管和打擊的重點。
再回到不準醫生報警這件事上,目前沒有哪一項法律法規規定醫生報警前,必須要知會醫院,必須把“先上報領導或醫院”作為前置條件。
早在2020年北京頒布的《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明確,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制止對醫務人員的辱罵、威脅、恐嚇等行為;情節嚴重的,警示行為人離開現場,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發生對醫務人員的暴力威脅,醫院治安保衛人員應當迅速控制違法行為人,立即報告公安機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保留固定證據,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偵查。
2021年上海實行的《上海市醫療衛生人員權益保障辦法》,第三十五條(回避診療與避險)中規定,醫療衛生人員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采取避險保護措施;治安保衛人員應當及時制止違法行為,報告公安機關,同時保留或固定證據,配合公安機關進行案件調查。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醫療衛生人員的避險行為提供支持,并可以在不危及醫療安全的情況下暫停相關區域診療活動;安全威脅消失后,應當及時恢復診療活動。
可以看出,醫院治安保衛人員在此時充當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角色,包括制止違法行為、報告公安機關等。那么,像上文中的保衛科,等了一下午都不來的情況,醫生不積極報警自救,還能怎么辦?
事實上,法律賦予了醫生受威脅狀態下可終止診療的權利,當人身安全存在危險時,醫生完全可以撂挑子走人。
今年1月份,山東省全面出臺《山東省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辦法》。該辦法提到全社會應當自覺維護醫療秩序,尊重醫務人員。該辦法第二十一條明確,醫務人員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脅或者侵害的,可以立即采取緊急避險保護措施,在不危及醫療安全的情況下暫停相關診療活動。醫療機構應當制定工作場所人身安全暴力侵害等突發事件處置預案,為醫務人員的緊急避險行為提供支持。同時第二十二條也明確,發生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犯罪行為的,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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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求公安機關的介入,本就是人身安全受到威脅之后的無奈之舉,有些醫院私下層層加碼,甚至設立“前置條件“,無論如何都說不過去。
因沒主動報警,2名醫生被通報,1人被停診半年
說起“不主動報警”的話題,近期福建省泉州市安溪縣衛生健康局的一則案例通報,值得所有同行警示。
7月15日,安溪縣衛生健康局發布通報,2名醫師因未落實未成年人侵害強制報告要求被行政處罰。情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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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安溪縣某醫院醫生甲在接診一名未成年人時,發現其疑似遭受不法侵害。該醫師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相關規定,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履行報告義務。
最終,安溪縣衛生健康局依法給予該醫師警告,并處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3年11月,安溪縣某醫院醫生乙在接診一名未滿14周歲未成年人時,發現其疑似遭受不法侵害。該醫師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等相關規定,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公安機關履行報告義務。
最終,安溪縣衛生健康局依法給予該醫師警告的行政處罰。
近年來,因不主動報警,醫生甚至醫院被處罰的新聞常有報道。在今年1月份,湖北省十堰市竹溪縣人民政府網站公布了一則處罰信息,竹溪仁和醫院于2024年12月27日接診一位未成年患者,為該患者診斷為早孕并開展清宮術治療后未向竹溪縣衛生健康局報告該事件,也未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此,竹溪縣衛生健康局依法給予竹溪仁和醫院警告并處15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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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醫生接診發現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有法定強制報告義務。據6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白皮書(2025)》顯示,2025年,全國檢察機關批準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56338人,其中,檢察機關起訴強奸、猥褻兒童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2873人,起訴侵害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犯罪38384人。因此,在嚴峻的現狀面前,醫生身處篩查侵害線索的前沿,是及早發現未成年人受害的關鍵關口,因此強制報告義務,有著不可替代的現實意義。
根據我國現行的《關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強制報告制度的意見(試行)》,第四條明確規定,醫務人員在工作中發現以下九類情形,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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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醫師法》第三十三條第(五)項第(六)項規定明確規定,醫生發現患者涉嫌傷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亦或是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所在醫療衛生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機構報告。同時,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未按照規定報告有關情形,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直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
由此可見,醫生在法定情形下,具有報警的義務,不主動報警,反而需要承擔警告或被暫停執業甚至吊銷證書的后果。因此,上文不準醫生報警的情形與現行法律相悖,而醫院只是用人單位,無權限制、剝奪。
這里,需要反思一下,為何這個現象在醫院并不少見呢?
深層次的原因在于,在不少管理者的潛意識里認為,醫患矛盾和糾紛屬于臨床工作的附帶成本,“不激化矛盾”比醫生的感受更重要。此外,管理者眼中最容不下不服從管理的人,而“私自報警”似乎就是一種反抗,因而要重點打壓。
但其實,醫務人員首先是普通公民,同樣難以承受無端的宣泄,更無法容忍暴力侵害。而執業環境、自身人身安全面臨現實威脅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是一種本能且正當的選擇。
撰文 | 江畔
編輯 | 目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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