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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娃哈哈集團創始人宗慶后家族遺產糾紛案作出最新裁決,駁回被告方宗馥莉(第一被告)及JianHaoVenturesLimited(第二被告,下稱“建浩創投”)的上訴申請,維持原審法官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資產保全及披露命令,并下令宗馥莉須支付25萬港元的訴訟費。
判決文件顯示,截至2024年5月31日,建浩創投持有香港匯豐銀行賬戶凈資產值約18億美元,而宗馥莉自2024年2月2日起成為該公司唯一股東,并在宗慶后辭世后接任其唯一董事職務。此次判決也意味著該筆資產將繼續被凍結,直至杭州中院相關訴訟審結為止。
本案的核心背景是,2024年12月,三名原告宗繼昌、宗婕莉、宗繼盛(與宗馥莉同為宗慶后子女,但由不同母親所生)將宗馥莉告到香港高等法院,建浩創投亦被列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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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方稱,宗慶后生前在香港為他們設立信托基金,而宗馥莉卻從信托基金內轉走資產。原告方同時已在杭州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宗馥莉按協議完成信托設立,并要求其支付相關資產的利息收入,以及就擅自處置信托資產作出賠償。
2025年8月1日,香港高院曾公布娃哈哈遺產繼承案的聆訊結果:宗馥莉在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訴訟有結果前,除非法庭有其他命令,否則不得從建浩創投的香港匯豐銀行賬戶提取款項或任何資產。與此同時,宗馥莉需披露該匯豐賬戶的最新余額、資產去向及收支完整賬目。若在2024年2月2日或之后,戶口內的資產轉至第三方的,宗馥莉方亦需交代相關資料。
根據此前相關信息,彼時香港高院的法庭判決書中曝光了三份原告提供的文件,其中一份是2024年1月宗慶后的手寫指令,他指示其下屬郭虹在香港為原告三兄妹設立各自7億美元的信托。
宗馥莉不服及申請上訴許可被拒后,于2025年10月再次提出申請,提出了5項上訴理由。據本次判決文件,5項理由均被香港高院駁回,其中要點包括:
1.宗馥莉方主張,原告方應適用瑪瑞瓦禁令(Marevainjunction)標準,需舉證自身具備充分可爭辯實體權利,同時證明資產存在實質流失風險。香港高院表示,本案保全令為依據《高等法院條例》第21M條項下的資產保全令,兩者存在區分,無需套用雙重舉證標準;該保全機制設立目的,在于保全境外資產,保障內地法院后續作出的強制履行;
2.宗馥莉方主張,原告應當優先向杭州中院申請資產保全,不應直接赴港申請。香港高院表示,原審法官已充分審閱雙方專家證據,確認中國法院對境外資產具有保全管轄權,并詳細評估了原告未向內地法院先行申請的具體解釋。
3.宗馥莉方主張,原告據以主張權利的三份核心文件(手寫指示、委托函、協議),無法在案涉資產之上設立合法有效的信托與受信義務。香港高院表示,跨境保全階段僅需審查“實體糾紛具備可審訊的重大爭議”,無需最終判定信托法律關系是否真實成立。
4.宗馥莉方主張,一審僅認定資產存在輕微處置風險,未達到批準保全令所需的高風險標準。香港高院表示,跨境保全令的核心審查要件為“案涉資產是內地訴訟核心標的,具備保存必要”,無需證明資產存在高度流失風險。
5.宗馥莉方主張,披露令范圍過寬,且該披露內容與杭州訴訟中的實體救濟請求高度重疊。香港高院表示,本次保全范圍包含2024年2月2日起賬戶轉出資產及其可追蹤收益,完整調取歷史交易記錄是核實保全標的的必要手段。
綜上,香港高院認定,宗馥莉方提出的5項上訴理由均不具備合理勝訴前景,駁回被告全部上訴許可申請。
回顧過往,宗馥莉于2024年8月正式接掌娃哈哈。但僅15個月后,2025年11月,杭州娃哈哈集團完成工商變更,宗馥莉卸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及總經理職務,由原宏勝集團法務部長許思敏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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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宗馥莉的工作重心逐步轉向自己實際控制的宏勝集團,并擔任集團總裁。據悉,宏勝集團是娃哈哈商品的實際生產和銷售方,而娃哈哈集團是商標擁有方。企查查顯示,目前宗馥莉仍是娃哈哈集團實控人,持有公司29.4%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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