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
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以下簡稱“《生態環境法典》”)經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共五編1242條,自8月15日起施行。作為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這部“綠色法典”究竟有哪些核心內容?又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
即日起,大理州生態環境局和大理市融媒體中心將共同推出《“典”亮生活》系列普法專欄,用十期內容帶大家一起翻開這部法典,解鎖其中的“綠色密碼”。讀懂法典、用好法典,今天推出第三期:《必看!企業環保紅線劃到哪了?》
如果你是企業家、個體戶、創業者,這一期請一定看完!
《生態環境法典》整合了大氣、水、土壤、固廢全套環保法規,處罰力度大幅升級。很多個體戶、小微企業老板覺得“環保是大廠的事,小生意不用管”,一不小心就踩線被罰,甚至停業、負責人拘留。
這不是嚇唬人,以后環保合規不再是“選擇題”,而是關乎企業生死的 “必答題”。今天,咱們就把這部法典給企業劃的紅線捋一捋。
以后企業要負哪些環保責任?
簡單來說,企業的環保責任比以前更全面、更嚴格了。法典里“企業”這個詞出現了202次,是絕對的責任主體。
1.排污許可:沒證?別排!
法典強化了以排污許可制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監督管理體系,將排放標準、總量控制、監測要求等整合到一張許可證中,實現“一證式”精細化管理。
企業必做:
? 依法申領排污許可證
? 按許可證載明內容排污
? 自行開展監測并保存原始記錄
? 無證排污=違法!
2.環評前置:未環評,不開工
法典明確:建設項目必須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未環評不得開工。
而且,“三同時”制度寫入法典——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投產使用(第162條)。
注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環評編制單位。
3. 管不好供應鏈,也得擔責
法典新設了綠色供應鏈制度。這意味著,如果你的上游供應商環保不達標,作為采購方的你也可能要承擔相應責任。以后選合作伙伴,不光看價格和質量,環保表現也是關鍵。
4. 企業違法,個人也跑不掉
法典強化了 “雙罰制” 。企業違規,不僅公司要挨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也得跟著承擔個人責任,甚至可能面臨刑事追訴。
5.違法成本大幅提高:按日計罰不設上限
·按日計罰:對持續性違法行為,依法實行按日連續處罰,直至違法行為停止——拖得越久,罰得越多,上不封頂!
·資格處罰:對嚴重違法企業,可吊銷排污許可證、生產經營許可證,限制其生產經營活動。
·刑事責任: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嚴厲打擊環境犯罪行為。
6.環境信用:失信了,貸款招標都受影響
法典建立了生態信用評價制度,將企業環境行為納入信用檔案。
后果:
? 失信企業——貸款受限、上市受阻、招標被拒
? 嚴重違法——列入黑名單,聯合懲戒
但法典也給了一條出路:信用修復制度——主動改正、積極修復生態環境的,可以申請修復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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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碳寫入國家法典
對于高耗能企業,這次的變化堪稱“地震”。
在這部法典里,專門設立了第四編 “綠色低碳發展”,并在該編第四章“應對氣候變化”中,用專門章節搭建了雙碳目標的法律制度框架,這是我國第一次以法典形式,對雙碳作出全面、剛性的規范。
法典正式把碳排放權交易寫進了法律(第1037-1038條),碳配額清繳成為了法定義務。
法典明確規定,國家實施碳排放總量和強度控制制度(簡單說,就是給碳排放劃了總額度和強度紅線),把雙碳目標全面融入國家發展規劃。這意味著什么?對地方政府來說,碳達峰不再是“軟指標”,而是必須完成的法定任務;對企業來說,減排不再是“可選項”,而是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
不管是制造業、建筑業,還是交通運輸、金融投資,只要你在市場里經營,就繞不開雙碳合規。
生產者的責任延伸到“廢品回收”
以后賣產品,不能只管賣,還得管“善后”。
法典首次將“生產者責任延伸(EPR)”制度以專章形式確立為法定義務,標志著該制度從政策倡導正式上升為國家基本法律。
EPR制度的核心是要求生產者對其產品全生命周期(設計、包裝、流通、回收、再利用和最終處置)承擔資源環境責任,推動循環經濟與綠色低碳發展。比如,賣電器電子、機動車的,得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公開信息。相關行業的企業得趕緊布局逆向物流回收渠道,不然就得面臨處罰。
同時,企業的環保合規要從“產品設計”階段開始,優先選用無毒無害、易降解的材料,全生命周期對環境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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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新型污染”得注意
法典還盯上了一些過去容易忽視的領域:
光污染:戶外廣告屏、玻璃幕墻反光擾民,可能要受罰。
電磁輻射:基站、變電站等設施必須符合標準,做好防護。
新化學物質:從事精細化工的企業,生產進口新化學物質必須辦理登記許可。
就連大家關心的“噪聲擾民”,處罰標準也明確:違規造成噪聲污染,單位可能被罰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
守法的企業有“甜頭”
當然,法典不是光知道罰,也給了守法的企業很多激勵。
綠色金融支持:國家強化金融支持,推動綠色信貸、綠色債券、綠色保險、綠色信托等產品發展(第132條);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土壤修復、綠色低碳項目的信貸投放(第411條、第950條)。
財政稅收優惠:明確規定國家對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稅收優惠;鼓勵社會各界捐贈,同樣給予稅收優惠(第129條)。
資金補貼與基金:設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支持責任人不明確或土地使用權人實際承擔修復的情況(第4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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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法典》的施行,對企業來說,陣痛難免,但也是轉型升級、淘汰落后對手的機遇。早點行動起來,把環保做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才能在未來的市場中行穩致遠。
今日【法典小考·第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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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排污必須取得什么許可?
(點擊選項查看正確答案)
來源:大理州生態環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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