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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XX年3月,被告人高某為實現其子高小某在“20XX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即俗稱“單招考試”)中取得較好成績的目的,通過被告人林某聯系了考生韓某等人,要求上述人員在前述考試中,如遇其子高小某,則故意讓球給高小某,林某因此獲利2.1萬元。同年6月9日,被告人高某、林某又共謀,考試當日由林某在考場內尋找與高小某對賽的考生,安排讓球及談妥報酬等事宜,事后由林某向高某報賬。次日,被告人林某在與高小某考試對賽中故意讓高小某贏球,又當場收買與高小某對賽的多名考生,故意讓高小某贏球。案發后,被告人高某、林某經公安機關電話聯系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羈押于清豐縣看守所。那么,本案中的“單招考試”是否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二被告人在“單招考試”中組織作弊是否屬于組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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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豐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分析認為,涉案考試全稱為“20XX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XX考區乒乓球項目考試",屬于“20XX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也是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的核心途徑,該考試決定了考生能否進入普通高校就讀,取得相應的學位學歷證書,且最終通過該考試進入高校就讀的學生畢業后取得的學歷學位等均和通過統一高考進入高校就讀的學生沒有差異,該考試的性質、地位、作用以及對高校招生工作的實際功效、影響,均和全國統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沒有明顯差距,故可以認定其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故被告人高某、林某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且屬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刑事處罰。但是,基于二被告人在案發后經公安機關電話聯系主動到案且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處罰。且二人均系初犯,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因此,可以對二被告人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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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涉案“單招考試”是否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具有豐富的律師執業經驗,專業從事刑事辯護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中組織作弊,依法屬于組織考試作弊情節嚴重的情形,應當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從考試內容和實質看,“單招考試”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的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將在“高考”中組織作弊作為從重處罰的情節,是因為“高考”的關注度、影響力、涉及面等超過一般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故應認定為情節嚴重。“單招考試”全稱為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特定專業招生的最主要途徑,普通高等學校的特定專業主要就是通過該考試招生,單招考試成績直接決定參加考試的學生能否進入普通高校就讀,最終學生通過該考試進入高校就讀畢業后取得的學歷學位等均與通過統一高考進入高校就讀的學生沒有差異。從關注度看,特定專業的考生及家庭對該考試的關注與參與統一高考的考生對統一高考的關注并無差別;從影響力看,單招考試決定考生能否進入高校就讀取得相應文憑,對考生的影響亦與統一高考一致;從涉及面看,單招考試系特定專業核心招生方式,招生廣度甚至超過一定地區的統一高考。認定“單招考試”屬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既符合一般語義認知,亦符合其實質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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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從法律規定上看,相關行政法規已將“單招考試”納入“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進行管理。
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單招考試”符合上述規定,通過該考試合格的學生,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專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學資格。《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管理辦法》中亦明確“普通高等學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招生考試是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一部分”。《2020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規定中,均對“單招考試”等特殊類型的考試進行了規定。長期實踐中,教育行政單位將“單招考試”等普通高校特殊類型考試作為高考的一個類型進行管理,教育部下發的多個通知中,均明確普通高校特殊類型招生是高校招生考試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從法律規定和管理構架看,“單招考試”也是“高考”的組成部分。清豐縣看守所家屬委托律師會見電話: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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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從法理角度上看,《解釋》第一條第三款“前款規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是“注意規定”而非“法律擬制”。
法律擬制是指將原本不符合某種規定的行為也按照該規定處理,一般表述為“......的,依照本法......的規定定罪處罰”。《解釋》在起草過程中,就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曾存在不同理解,為此制定機關專門聽取了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單位的意見,最終將此類型考試認定為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這種認定并非突破法律規定的擬制,而是對考試性質的明確,即單招考試即高等教育法第十九條所指的考試,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定的考試,《解釋》的定性并非擴大入罪范圍的法律擬制,而是明確屬性的注意規定。【如您有法律問題需要咨詢,請致電要永輝律師: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專注于刑事辯護,具有豐富的執業經驗,熟悉清豐縣看守所會見流程,熟知清豐縣公檢法辦案程序,可以為羈押在清豐縣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申訴控告、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辯護專業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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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豐縣推薦刑事辯護律師:要永輝律師,清豐縣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咨詢熱線:15824811815。要永輝律師執業十五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詐騙罪、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盜竊罪、搶劫罪、搶奪罪、敲詐勒索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經營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串通投標罪、強迫交易罪、開設賭場罪、賭博罪、虐待罪、強奸罪、強制猥褻罪、聚眾淫亂罪、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貸款詐騙罪、貪污罪、受賄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律師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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