緬甸財政與稅務部于7月6日發布命令公告,正式公布了在辦理貨物出口或進口時必須遵守的相關操作程序和規定。
公告指出,財政與稅務部是依據《海關法》第204條第(二)款賦予的權限,制定并發布上述辦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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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有關貨物進出口的規定:任何人不得出口或進口被禁止的貨物。
對于受限制貨物以及其他允許進出口的貨物必須符合現行法律、實施細則、規章制度、公告、命令、指示及辦理程序等相關規定,并取得相應許可后方可辦理,不得未經批準擅自進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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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出口方面:出口貨物必須符合出口許可證(Export License)、出口許可(Export Permit)及出口報關單所列明的內容,不得超出許可范圍出口。
出口時還必須隨附出口許可證、出口許可、出口報關單以及與出口有關的其他文件。
關于進口方面:進口貨物必須標明商標及原產國,并符合有關商標標識的各項要求。
對于車輛和機械設備,還必須符合商務部規定的生產年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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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必須與進口許可證(Import License)、進口許可(Import Permit)以及進口報關單所載內容一致。
此外,公告還規定:不得在貨物提前到港后或貨物到港之后再補辦或修改進口許可證、進口許可。不得在進口許可證或進口許可過期后,貨物才抵達進口口岸。
最后,公告強調:任何人如有下列行為-出口或進口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未經許可出口或進口受限制貨物;將依據《海關法》《陸路海關法》或其他現行相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
主要內容概括:
1. 嚴禁進出口禁止類商品。
2. 限制類商品必須取得相關批準和許可證。
3. 出口必須與許可證、報關單內容一致,不得超量或超范圍出口。
4. 進口商品必須標明品牌和原產地,并符合相關規定。
5. 進口許可證不得在貨物到港后補辦或修改,也不得過期后才到貨。
6. 違反規定者將依法受到海關及其他相關法律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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