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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拿別人房產抵押,到期還不上就是詐騙?法院居然判了無罪
拿不屬于自己的房子抵押借錢,到期還不上,算不算詐騙?絕大多數人第一反應都是斬釘截鐵:當然算!房子都不是你的,拿來當幌子騙錢,不是詐騙是什么?
可真翻法院的生效判決就會發現,這類案子的邊界,遠比普通人的樸素判斷要精細得多。今天張智勇律師拆解的這份呼和浩特中院的無罪裁定,就剛好踩在這個爭議最大的節點上。
被告人拿公司名下的房產做抵押,隱瞞了房屋并非自己所有的事實,借了 600 萬元到期沒還清,檢方以詐騙罪起訴,一審法院判無罪,檢察院抗訴,二審最終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案子一審案號(2019)內 0103 刑初 58 號,由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作出;二審案號(2019)內 01 刑終 240 號,呼和浩特中院出具終審裁定。一份判決,把「民事抵押有瑕疵」和「刑事詐騙」之間的那條核心分界線,劃得明明白白。
看似鐵證的指控:拿別人的房子抵押借錢,不是詐騙是什么?
先把案情攤開說,乍一看,這案子的「詐騙相」確實很足。
被告人高某當時在做房地產項目,資金鏈吃緊,經人介紹向阿某借 600 萬。雙方說好借款用途是流動資金,借期 6 個月,月息 2 分。為了讓出借人放心,高某提出拿供水大廈一整層的房產做抵押,用的是民間借貸里很常見的操作:簽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把買受人直接改到出借人指定的人名下,相當于用「名義買房」給借款做增信。
但這里藏了一個關鍵問題:這套房子根本不是高某的個人財產,是某公司的資產,是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同意借給高某,用來做融資擔保的。說白了,高某既不是房主,也沒有完整的處分權,卻拿著這套房子給自己的借款背書,全程沒跟出借人說清真實的產權歸屬。
600 萬到賬之后,資金去向也很容易招人質疑:150 萬拿去還了欠陳某的錢,200 萬用來結清了其他幾筆債務,并沒有直接投到他說的房地產項目里。借款到期后,高某也沒能按時還本付息。
拿著他人房產抵押、隱瞞產權真相、借款拿去還債、到期無力清償 —— 這幾條湊在一起,檢方認為詐騙罪的構成已經很清楚了,遂對高某、陳某二人提起公訴。一審判了無罪之后,檢察機關不服,依法提起抗訴,堅持認為二人虛構抵押物權屬、騙取他人錢款,已經構成刑事犯罪。
法院逐層說理:為什么最終認定不構成詐騙?
兩級法院審下來,都給出了一致的結論: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二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隱瞞產權的行為也夠不上刑法意義上的詐騙手段,最終判決無罪。
拆解法院的裁判邏輯,其實就是圍繞詐騙罪的兩個核心要件展開:主觀上有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觀上的隱瞞算不算刑法上的欺騙行為。
先講主觀:有沒有非法占有目的,不能只看最后還沒還錢
很多人判斷詐騙的邏輯特別簡單:錢沒還上,就是詐騙。但做刑事的都知道,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從來不能只看最終結果,必須結合借款前后的完整行為鏈條綜合判斷。
法院首先明確了一個很務實的尺度: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是「流動資金」,那償還到期債務、維持資金鏈正常周轉,本身就屬于流動資金的應有范疇。
當然,這話絕對不能反過來理解 —— 不是說所有「借新還舊」都不算詐騙。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沒有任何還款能力,也沒有穩定的經營收入,純粹靠拆東墻補西墻借錢填窟窿,得手后也沒有任何還款行動,最后無力償還,照樣可能被認定有非法占有目的。
但本案不一樣。高某本身在實際經營房地產項目,借款用于結清到期債務、盤活整體資金,屬于正常的商業周轉范疇。檢方也沒有拿出證據,證明他把借款拿去揮霍、轉移、用于違法活動,單靠「沒投到約定項目、拿去還債」這一點就推定詐騙,法律上站不住腳。
真正左右判決走向的,是借款逾期之后的一系列動作。
高某沒按時還上錢,既沒有跑路失聯,也沒有偷偷轉移名下財產,反而主動找出借人溝通協商,雙方重新簽了協議,延長了還款期限。更關鍵的是,為了實打實保障出借人的債權,雙方又補了好幾層擔保:出借人和相關公司簽了新的借款合同,追加了估值遠高于 600 萬的林地做抵押,同時還簽了保證合同,找了好幾個連帶責任人共同兜底。
這一系列操作的法律分量很重。真正抱著騙錢心思的人,拿到錢之后只會想著怎么銷聲匿跡,絕不會主動回頭跟債權人協商延期,還主動追加足額抵押和擔保。恰恰是真想做生意、只是暫時資金轉不開的人,才會想方設法補全保障、爭取還款時間。
至于一同被起訴的陳某,也就是房產所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院認定他不構成共犯的邏輯也很清晰:他只是同意出借公司房產做擔保,自始至終沒有和高某形成共同騙取錢款的犯意聯絡,也沒有占有使用這筆借款,缺少共同犯罪的主觀合意,自然不能按詐騙共犯追責。
法院正是基于這些持續的協商、多重的擔保安排,認定高某、陳某二人有積極償還債務的真實意愿,不具有將他人財物非法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
再講客觀:不是所有隱瞞,都算刑法上的詐騙手段
檢方一直緊抓不放的核心論點,就是「房子不是他的,卻拿來抵押」,認為這就是典型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
但法院的判斷顯然更深一層:不是所有的隱瞞都能叫刑法上的詐騙行為,關鍵要看兩點:一是這個隱瞞,是不是導致對方愿意借錢的核心原因;二是這個隱瞞,會不會從根本上導致出借人的債權徹底打水漂。
首先說第一點。這種簽商品房買賣合同為借款做擔保的操作,在民間融資里非常普遍,嚴格來說屬于「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款擔保」的民事增信安排。而且本案只是變更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并沒有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本質上只有合同層面的約束力,不產生擔保物權的效力,出借人也不能直接憑這份買賣合同就拿房子抵債。
出借人同意放這筆款,也不是單純因為相信這套房子是高某個人所有,而是綜合了利息約定、正式借款合同、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公證等多重因素,相信自己的債權有法律保障、可以通過民事程序直接追償。
換句話說,房產抵押只是增信手段之一,不是出借人決定借錢的唯一依據。不能簡單粗暴地認定,出借人就是「被假抵押騙了才借的錢」。
再講第二點。即便這套抵押的房產權屬有瑕疵,也不代表出借人的債權就徹底沒了保障。后續雙方又補充了價值更高的林地抵押和連帶保證,整體擔保資產足以覆蓋借款本息,出借人的債權始終有合法的實現路徑
高某二人隱瞞產權的行為,確實不講誠信,也屬于民事層面的欺詐,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掏空債權的保障,遠達不到刑事詐騙要求的「虛構事實、騙取財物」的嚴重程度。呼和浩特中院在二審裁定里也明確表態:二人隱瞞抵押物權屬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意義上的欺騙行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不能成立。
必須掰透的邊界:絕非所有抵押瑕疵都不算詐騙
說到這兒必須把邊界講死,這個案子判無罪,絕不代表「拿別人的房子抵押借錢都不算詐騙」,更不代表隱瞞產權是合法的。
這里必須先掰明白一個最容易被誤解的常識:刑事上判無罪,絕不等于這筆錢就不用還了。高某隱瞞房產權屬的做法,毫無疑問是不誠信的,民事上該承擔的違約責任、擔保瑕疵帶來的賠償責任,一點都跑不了。出借人手里有公證過的借款合同,完全可以走民事程序申請強制執行,還有后續補充的林地抵押和連帶保證人,債權本身是有充分救濟渠道的。民事糾紛有民事的解決路徑,不能動不動就往刑事犯罪上靠。
那什么情況下才會構成詐騙?如果行為人從一開始就偽造房產證、虛構自己是房屋所有權人,壓根沒有任何還款打算,借到錢就立刻轉移揮霍、失聯跑路,那毫無疑問構成詐騙罪,該怎么追責就怎么追責。
本案最終能無罪,是多重事實疊加出來的結果:抵押房產是公司法人知情同意的,不是憑空偽造的;借款用于正常的資金周轉,沒有非法揮霍;逾期后積極協商解決方案,主動追加足額擔保;出借人的債權始終有民事救濟的渠道。這些情節湊在一起,才讓案件停留在了民事糾紛的范疇,沒有升格為刑事犯罪。
反過來講,哪怕你有真實的資產做抵押,只要從一開始就抱著騙錢的目的,虛構核心事實、隱瞞關鍵信息,照樣可能被追究刑責。罪與非罪的核心,從來不是有沒有抵押物,而是行為人從始至終有沒有非法占有的主觀故意
最后幾句實在話
回到最開始的問題:拿別人的房子抵押借錢,一定是詐騙嗎?這份判決給出了非常清晰的答案:不一定。
做這行見了太多類似的糾紛:生意周轉不開,找朋友借錢,拿別人的資產臨時做增信,本想著周轉過來就還,結果資金鏈越繃越緊,最后還不上錢,被對方安上詐騙的帽子報警。
平心而論,這種隱瞞權屬的行為確實不地道,民事上的責任一點都逃不掉。但刑法是社會治理的最后一道防線,不能把所有的民事不誠信、所有的履約失敗,都一股腦裝進刑事的籠子里。
最后也給兩邊都提個務實的醒:
對出借人來說,做大額借款一定要核實抵押物的真實權屬,依法辦理正式的抵押登記,別只靠一份買賣合同就輕信增信,真出了糾紛,沒登記的擔保是靠不住的;
對借款人來說,哪怕再急著用錢,也要如實告知資產的真實情況,別抱著僥幸心理隱瞞真相,哪怕最后不構成犯罪,也會陷入沒完沒了的糾紛里,得不償失。
商業有商業的規則,法律有法律的邊界。區分民事欺詐和刑事詐騙,既不能靠樸素的情緒判斷,也不能用結果倒推主觀。守住主客觀相一致的底線,既是對市場交易活力的保護,也是對刑法謙抑性的堅守。
(一審判決書 · (2019)內 0103 刑初 5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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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裁定書 · (2019)內 01 刑終 24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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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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