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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通訊員 馮嘉惠)近日,沁縣法院故縣人民法庭針對一起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考慮到當事人年事已高、行動不便,且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將庭審現場“搬”到農家院舍,開展巡回審判。
申請人李某某、王某系李甲(已故)的父母。2010年,李甲與被申請人劉某某相識后開始同居生活,兩人未辦理結婚登記,于2013年4月9日共同生育被監護人李乙。2015年,被申請人劉某某外出打工,近十余年來未盡到監護職責,且其于2016年已與他人結婚并生育兩個女兒。李乙一直由申請人李某某、王某撫養照料。李甲常年在外打工,于2025年10月19日因病去世。申請人李某某、王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撤銷劉某某的監護資格,并指定李某某、王某為被監護人李乙的監護人。“現在開庭!”隨著一聲清脆的法槌聲,庭審正式開始。承辦法官按照法定程序,組織法庭調查、辯論,認真傾聽各方陳述,仔細審查證據材料。整個庭審過程規范有序、嚴謹高效,既保障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又彰顯了法律的威嚴與司法的溫度。經審理,法庭當庭宣判,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巡回審理并當庭宣判的做法表示感謝。
從“坐堂辦案”到“巡回審判”,法官邁出去的是腳步,收回來的是和諧與民心。巡回審判不僅減輕了群眾的奔波之苦,更以公開促公正、以溝通促理解,讓司法帶著溫度走進群眾心里。下一步,沁縣法院將持續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法庭扎根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將司法服務進一步延伸至鄉村院落、田間地頭,靈活開展就地調解、就地審判,不斷創新便民訴訟舉措,用司法力量守護鄉村和諧,為基層社會治理現代化貢獻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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