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女子睡前邊充電邊刷手機,手機電池熱失控引發火災致其嚴重燒傷,構成兩處六級傷殘、一處九級傷殘。東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女子自身擔責40%,手機銷售商承擔60%賠償責任,賠付63.45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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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外》欄目7月20日披露,該院審結這起由手機充電熱失控起火引發的人身侵權責任糾紛案。
刷著視頻睡著了,被疼醒時已被重度燒傷
2024年2月4日清晨,東莞市長安鎮霄邊社區一出租屋突發火災。過火面積僅約1平方米,但火勢迅猛,瞬間引燃周邊物品,屋內女租客陳小姐被嚴重燒傷。
陳小姐自述,案涉手機于2021年8月在某電商平臺購入。事發當晚,她臥床一邊為手機充電、一邊刷短視頻,隨后不慎入睡。其間手機突發電池熱失控起火,劇烈火勢將其疼醒,她強忍傷痛逃離火場,但已造成不可逆的身體損傷。
廣東鏈信司法鑒定所鑒定顯示:陳小姐雙手、軀干及四肢燒傷構成兩處六級傷殘,面部燒傷構成九級傷殘。"十個手指頭沒有一個是完整的"。僅首期治療費用就超過30萬元,后續仍需長期手術修復與專業康復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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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鑒定:手機鋰電池典型熱失控
廣東震華痕跡司法鑒定所對手機、充電器殘骸進行檢測研判,確認案涉手機鋰電池存在典型熱失控痕跡,排除外部環境、電路等外力因素影響,系本次火災的直接誘因。
三級責任劃分:銷售商賠63萬,二手房東補充清償
因賠償協商無果,陳小姐將手機銷售商家、房屋房東及二手房東一并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后續治療費、康復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18萬余元。
一審法院核定原告各項損失合計1,057,518.91元,依據事故成因與各方過錯程度作出責任劃分:
責任主體 責任比例 賠償金額/方式
陳小姐(自身) 40% 自行承擔
手機銷售商王某 60% 634,511.35元
二手房東劉某 — 對銷售商不能清償部分,在10%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銷售商王某不服上訴,認為一審未追加手機生產廠商為訴訟參與人,存在程序瑕疵,并申請再次司法鑒定。東莞中院審理后對一審認定事實全部確認,認定審判程序合法合規,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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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釋法:為何銷售商"舉證不能"就要擔責
本案承辦法官楊粵欣作專業釋法:《民法典》規定,因產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有權選擇向產品生產者或產品銷售者主張賠償。原告明確選擇向銷售方追責,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未追加生產商不屬于程序違法。銷售商承擔賠償責任后,若認定事故責任源于生產環節,可另行向生產商追償。
針對再次鑒定申請,法院不予準許。關鍵原因在于:銷售商王某無法提供完整的進貨、銷售臺賬記錄,無法舉證證明售出產品的原始狀態,亦無法證實消費者存在私自更換電池等行為,再次鑒定不具備實質意義——這正是銷售商被判承擔60%主要賠償責任的核心法理依據。
青科新聞綜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庭內外》欄目 廣州日報
編輯:山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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