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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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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紅星新聞7月21日報道,53歲的陳某因工死亡后,哥哥陳某丙在聯系其繼子后,以近親屬名義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獲得工亡賠償金116萬元。事后,與陳某2009年結婚,但分居已有10余年的妻子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丙向她和兒子(陳某繼子)返還賠償款9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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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陳某與王某雖然是法律上的夫妻,一直沒有辦理離婚手續,但是,不到16年的婚姻,有10多年都是分居狀態,這樣的夫妻,還算夫妻嗎?還有資格訴索賠償金嗎?
對王某的訴求,法院給出的判決是,王某與陳某長期分居、陳某丙對陳某盡主要扶養義務等因素,確定王某可分得40%的份額,陳某丙可分得60%的份額,在扣除喪葬事宜、委托律師處理賠償事宜共花費20萬元后,判決陳某丙向王某返還36.64萬元。
王某不服,上訴到上一級法院,被駁回,維持一審判決。
對法院的判決,絕大多數網友認為,王某獲得的比例偏高。分居10多年了,誰知道期間發生了些什么事。假如分居期間,王某又在與其他人同居,甚至與其他人有再有婚姻行為。
也就是說,當地法院有沒有對王某在與陳某分居這段時間的行為有過調查,王某的與陳某分居的10多年,潔身自好。但凡王某與其他人有染,這次陳某的工亡賠償金,就與王某沒有任何關系。就算沒有其他方面的問題,與丈夫分居了10多年,也不該來索要賠償金,更不應該提出訴索全部賠償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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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需要的是相互幫助、相互攙扶、共同生活。王某作為再婚妻子,更應當珍惜婚姻,與新一任丈夫共同度過剩余人生。然而,王某卻帶著與前夫所生之子,離開了陳某,過自己的日子去了,而陳某的生活等,則由哥哥照顧。
如果陳某沒有工亡死亡,哪怕再過10年,王某也不會過問。更重要的,如果王某因為患病背上了沉重的債務,王某會來承擔一部分嗎?肯定不會,有可能會提出立即離婚的要求。
看到陳某工亡獲得了一筆不菲的賠償款了,就眼紅了,要享受妻子的利益了。單純從法律的角度來講,王某的行為確實無可指責。但是,站在道德和正義的角度來看,王某這個名存實亡的妻子,真的沒有資格提出分配賠償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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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10多年,就因為那張結婚證還在,就一定要承認這是合法婚姻嗎?一方就可以參與另一方的財產分配嗎?我們說,法律是揚善的,是弘揚正義的,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像王某這樣的人,其所做的一切,與善良、正義、道德是格格不入的,是不能夠在利益上給予其亮綠燈的,而必須亮紅燈。
由于王某與陳某之間,還有一張結婚證聯系著,但是,事實上的離婚,比這張結婚證更加重要。也正因為如此,面對法院的判決,我們還是要提出質疑,王某在與陳某分居的10多年里,有沒有新的婚姻、同居對象。一旦有,就沒有資格參與陳某工亡賠償金的分配。
反過來,如果王某與陳某是分居不分心,平時仍然保持著密切聯系,有在陳某生病時對其實施照顧等方面的行為,就可以參與賠償金分配。否則,就沒有資格參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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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法院做出的王某可以享受40%賠償金的判決,還是有一定問題的,給予王某的分配比例實在太高了。對這種見責任就躲,見利益就上的人,就應當在利益分配時,一切從嚴,一切從小,避免出現分配不公現象,也可以有效避免因此發生新的矛盾,更要弘揚社會正義和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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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譚浩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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