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是外包的關系,實際是在用工。
田某甲(2002年生,全日制專科在校生)2022年7月利用暑假在某甲物流公司上海青浦場地從事快遞裝卸。7月6日凌晨3:38許,在密閉集裝箱內搬運快遞時中暑,送醫診斷為熱射病、肺部感染、多臟器功能衰竭,輾轉多家醫院救治后至今無自主活動能力。田某甲起訴請求甲物流公司、乙勞務派遣公司連帶賠償截至2024年2月7日的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共129萬余元。
青浦法院一審判決甲公司賠償 1113822.98元,乙公司不擔責。上海二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26)滬02民終3307號。
簡要說明以下就是,田某無基礎病,密閉集裝箱(夏季內溫可達50℃+),強體力搬運導致熱射病直接誘因在工作環境,甲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所以原因在于甲公司。
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按原勞動部意見不視為就業,所以田某與甲/乙公司均不構成勞動關系,不能走《工傷保險條例》路徑,除非按《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走職業性中暑認定,但前提仍要先認勞動關系,本案中家屬選了更直接的法律關系,本案定性為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適用《民法典》第1192條: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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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約定是對內不對外。甲公司的核心抗辯理由是我把裝卸外包給乙公司了,乙公司自主招人、按件計費,田某是乙的人。
一二審法院沒有認定這層法律關系,理由是甲公司單方面把田某登記在乙名下,無田某或乙公司確認,乙公司和田某之間無建立勞務關系的合意,場地考勤是由甲公司負責,田某的勞務屬于甲公司的主營業務,甲直接管理控制。甲乙公司的外包責任約定僅約束雙方,不對田某發生法律效力
。所以,田某實質是為甲公司提供勞務,甲公司是接受勞務方,所以甲負安全保障義務。
乙公司為啥免責?即使真是乙公司派過來的,中暑是工作環境導致的,乙對甲的場地無管控力,無過錯,不承擔。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8、11、19條規定,高溫天氣用人單位應合理排班、輪換作業、減強度。應供給足夠防暑飲料及必需藥品。因高溫作業中暑診斷為職業病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總結一下,
外包/派遣合同里的"責任由供應商自擔"條款,無法免除實際接受勞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場所是誰的、活是誰的、人由誰直接管,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責任主體認定。在校生勤工助學雖不認勞動關系,但《民法典》1192的侵權賠償額度(含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往往不低于工傷,公司別以為沒簽勞動合同就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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