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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chinatimes.net.cn)記者陶煒 南京報道
7月18日,上市才兩百天的科創板“國產探針卡第一股”強一股份(688809.SH)發布公告,公司實控人、董事長周明與配偶蔣春蘭辦理離婚手續,將其直接及間接持有的占總股本10.86%的股份分割至前妻名下,按當日收盤價測算該部分股份市值接近60億元,成為2026年以來A股市場規模最高的實控人離婚股權分割案例。
與過往多數實控人婚變案例不同,本次分割配套了長達十年的一致行動協議,并疊加了額外的減持約束承諾。但新的疑問隨之而來,一致行動協議可以被反悔或撤銷嗎?減持約束承諾的有效性又是怎樣的?
十年期超長協議:A股實控人婚變配套安排中實屬少見
強一股份成立于2015年,總部位于蘇州工業園區,是國內領先的半導體探針卡企業,專注于晶圓測試核心硬件探針卡的研發、設計、生產與銷售。探針卡是半導體晶圓測試環節的關鍵耗材,直接影響芯片測試的良率和效率,技術壁壘極高,長期被美國、日本、中國臺灣地區企業壟斷。強一股份是全球前十大探針卡企業中唯一的中國大陸廠商,也是國內唯一實現MEMS探針卡規模化量產的企業。公司客戶覆蓋國內主流晶圓廠和封測廠,發行階段獲得華為哈勃、元禾璞華、豐年資本等數十家知名產業資本與財務機構重倉入股。2025年12月30日,公司正式登陸科創板,發行價85.09元/股,按照7月21日429.61元的收盤價計算,強一股份股價較發行價累計漲幅超過400%。實控人此時辦理離婚并分割大額股權,確實令市場上出現了質疑聲。
根據強一股份的公告內容,本次股權分割涉及周明直接及間接持有的合計1406.91萬股股份,占公司總股本的10.86%,將全部過戶至蔣春蘭名下。本次分割完成后,周明仍持有公司10.86%的股份,加上通過其他持股平臺控制的表決權,仍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公司控制權結構未發生根本性變化。強一股份表示,本次股權分割系離婚財產分割的正常安排,雙方已就相關事項達成一致,不存在爭議或潛在糾紛。
對于市場普遍關心的減持預期問題,強一股份在公告中表示,雙方將持續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股份管理暫行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5號——股東及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股份》等相關減持規則要求。周明在公司上市時所作出的與減持有關的承諾,對蔣春蘭女士同樣具有約束力。
此外,周明與蔣春蘭女士本次新增部分承諾。雙方承諾,兩人離婚后應當合并計算判斷大股東身份,在股份過戶后持續共同遵守《監管指引第15號》關于大股東減持的規定。周明本人及蔣春蘭女士在周明就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確定的任期內和任期屆滿后6個月內,各自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總數的25%,并應當持續共同遵守關于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減持的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周明與蔣春蘭在辦理離婚手續的同時,還簽署了有效期長達十年的《一致行動協議》。協議約定,蔣春蘭在公司所有重大事項決策中,均無條件與周明保持一致行動,不得單方解除或終止。從A股過往上市公司實控人離婚的案例來看,多數同類一致行動協議的有效期通常設置為3—5年,以覆蓋股份基礎限售期為主,本次直接約定10年有效期的安排較為罕見。這一設計不僅完全覆蓋了公司首發前股份36個月的法定限售周期,還進一步將表決權鎖定周期向后延伸了7年,在保障公司控制權短期穩定的基礎上,試圖為企業后續長期經營決策的連貫性筑牢基礎。同時公告同步披露,女方額外作出鎖定期屆滿后五年內每年最多減持100萬股的承諾,進一步拉長了大額股權逐步流通的時間周期。
協議與承諾是否可撤銷違背?
單從一致行動協議與減持承諾的文本內容來看,強一股份的此次安排誠意滿滿。但A股市場中,違背一致行動協議或減持承諾的案例并不鮮見。例如,近來頗引關注的奧精醫療罷免案里,就有違背此前一致行動人協議的情節。今年初,南山鋁業也出現了違背減持承諾進行減持的情況。
那么,強一股份會出現類似情況嗎?
“一致行動人協議在法律性質上就是一份合同,只要是合同,實踐中就存在違約的可能。”上海滬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鵬對《華夏時報》記者說。但他同時告訴記者,司法實踐中撤銷一致行動協議的概率并不大。“這份協議是為期十年的合同,受《民法典》約束,只有極少數法定理由,比如能證明是被脅迫、欺詐簽的,或者內容顯失公平,才有可能無效或撤銷,更重要的是,協議公告后就成了對資本市場的公開承諾。根據證監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承諾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豁免承諾。如果去起訴要求解除協議,會立刻引來交易所問詢,甚至在訴訟期間其表決權都可能被限制。”劉鵬說。
而對于減持承諾事宜,劉鵬建議公司可以去申請辦理限售登記。“像這種離婚分股、為穩定控制權和控制減持節奏的約定,可以去中國結算把對應的股份屬性設定為‘承諾限售’。一旦設定,系統會直接按年解鎖可出售的額度。”他說。
“一致行動協議本質上屬于典型的委托合同,是股東對自身所持股份表決權作出協同安排的約定。從法律規則來看,《民法典》雖然賦予委托合同雙方任意解除權,但當前司法實踐中,若協議已經明確作出‘除全體各方協商一致外,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隨意解除協議’的限制約定,當事人能否直接行使任意解除權仍存在較大爭議。”康德顧問團法律專家、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元告訴《華夏時報》記者,通常情況下,僅當出現“各方無法實際落地一致行動安排、實際控制人變更導致協議喪失存續基礎、一方股權架構出現重大調整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這類“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法定情形時,協議才有可能被依法解除。而如果任何一方無視協議約定擅自單方解除一致行動協議,都需要向對方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從股份解禁實操流程來看,對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鎖定,中國結算只受理上市公司的申請,股東個人無法直接辦理。若上市公司認定股東減持計劃不符合自身承諾的解禁、減持條件,有權拒絕配合辦理解禁手續,股份解禁流程將無法啟動。”對于解禁承諾的事宜,陳元如是表示。
減持承諾做出后,蔣春蘭的股份是根本無法賣出,還是可以賣出但是要受到處罰?對于這個問題,強一股份證券事務部工作人員給《華夏時報》記者的答復是“這個我們得查下。”對于一致行動協議是否可能被撤銷的問題,工作人員的答復同樣是“我們得查下”。但工作人員向《華夏時報》記者強調,既然已經承諾了,如果違約影響會很大。而且,蔣春蘭之前并未在上市公司任職過,并不會影響到公司的經營。
本次強一股份的婚變股權分割方案,通過“財產收益權與表決權分離”的設計,在實現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同時,最大限度規避了短期控制權動蕩的風險,也為A股科創類上市企業處理同類事件提供了新的參考樣本。但長達十年的周期跨度中,后續各方的履約意愿、市場環境變化帶來的潛在變量,仍將是后續資本市場長期關注的核心焦點。
責任編輯:徐蕓茜 主編:公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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