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交通委員會印發了新修訂的《北京市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服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辦法》)。
此次調整的內容主要涉及“共享電動自行車”部分,將共享電動自行車納入監管范圍,同時明確:共享電動自行車的集中充電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充電場所應配備24小時監控設施,并定期對電池進行抽檢。車輛應依法申領、懸掛專用號牌,配備乘員頭盔。同時,經營者不得向未滿16周歲人員提供共享電動自行車服務。
不得向未滿16周歲人員
提供共享電動自行車服務
《管理辦法》明確,從事共享電動自行車運營服務的主體,應當具備“集中充電、分散換電”服務能力,有符合標準要求的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投放運營的車輛性能應符合《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等要求,安裝具有衛星定位功能的車載智能終端,具有唯一車輛識別編碼;并依法申領、懸掛專用號牌,乘員頭盔,制動、鳴號、轉向等安全部件性能完好;電池、充電設備等符合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標準要求。
關于騎行者年齡限制的要求,《管理辦法》也予以明確:運營服務平臺不得向未滿16周歲的人員提供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出行服務。運營服務平臺應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如實名認證、人臉識別等,防止未成年人違規使用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
將共享電動自行車納入監管
細化全鏈條安全要求
本次修訂《管理辦法》在保持原有管理框架連續性的基礎上,將電動自行車的特殊管理要求有機嵌入車輛條件、備案要求、充電場所、電池運輸及充換電作業、電池檢測回收、專用號牌等各環節,相應增設專門條款。
例如,集中充電場所應符合消防安全標準,充(儲)電柜應通過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北京市管理部門會同區管理部門,聯合城市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加大對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集中充電場所和存放場所的安全檢查,督促經營者落實安全管理責任等。同時,《管理辦法》細化了經營者更新置換型號的具體流程,包括回收、電子標簽注銷與重新發放、專用號牌注銷等要求。
充電場所應配備24小時監控
電池定期抽檢
在運維方面,《管理辦法》規定:互聯網租賃電動自行車經營者應按照車輛投放數量0.8%至1.3%的標準配置車輛運維人員,滿足停放秩序管理、車輛運營調度和充換電等要求。同時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按照危險品運輸要求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車輛,安排專人、專車實施日常充換電作業,嚴禁超載運輸。
此外,經營者還應當在充電場所配備24小時監控設施以及完善的消防設施和警報裝置,依據相關標準規范,定期對配套的鋰離子電池進行安全性抽樣檢測和健康評估,建立廢舊蓄電池回收體系,回收利用經營期間產生的廢舊蓄電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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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日報 央視新聞客戶端
編輯:王小艾
校對:趙翩翩
審核:婁雪
終審:冉陽 郝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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