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鹽城快遞物流圈內一則消息令人唏噓。曾經的申通快遞加盟商——鹽城閃馳速遞物流有限公司(下稱“閃馳公司”),在與申通快遞有限公司(下稱“鹽都申通公司”)的特許經營合同糾紛中,盡管付出了巨大代價,最終卻僅獲得了區區6萬元的裁撤獎勵,而其所主張的數百萬元車輛補助、人員工資、租金設備損失以及出港件返利差額,均被上海青浦區法院一一駁回。一審判決結果,結合申通公司一貫的市場作風,不得不讓人質疑:這究竟是法律的公正裁決,還是申通作為總部在上海的“地方保護”之下的必然結果?目前原告(報料人)已經提起二審。
回顧本案,閃馳公司的遭遇堪稱加盟制快遞體系下,弱勢加盟商艱難生存的縮影。2021年,閃馳公司響應申通號召,投入重金加盟經營鹽城鹽都區域。然而,合作基礎很快被動搖——申通公司單方面裁撤鹽城集散中心,將閃馳公司的運營模式從“零距離”操作變為需自行派車往返118公里外的淮安轉運中心。這一變更直接導致閃馳公司人員工資、車輛運輸、場地租賃等各項成本急劇飆升。
![]()
面對這一因申通公司戰略調整給加盟商帶來的巨額損失,申通省區負責人曾口頭及書面承諾給予裁撤獎勵、車輛補助及派費補貼等扶持政策。閃馳公司基于對申通品牌的信任,選擇了配合與付出。然而,當閃馳公司依據承諾主張權利時,申通公司卻搖身一變,成為規則的最終解釋者。裁撤中心不僅未進行補貼 而且在裁撤中心之后立馬將網點的派費與出港返利全部下調。
![]()
在上海青浦區法院的判決中,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一種“形式正義”下的失衡。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約定,申通公司有權調整費率,閃馳公司應“獨立核算、自擔風險、自負盈虧”。這一判決邏輯,完全采納了申通公司的抗辯,卻忽視了特許經營合同中特許人(申通)與被特許人(閃馳)之間事實上的不平等地位。更令人遺憾的是,判決書顯示,法院對于閃馳公司所主張的數百萬元損失,大多以“缺乏事實依據”或“屬于企業自主經營管理權”為由不予支持。但對于申通公司內部系統數據中的“車線補貼”、“補貼派費”等名目,卻直接采信為申通公司已經履行了扶持義務。這無異于讓閃馳公司承擔了申通公司單方變更合作模式所帶來的全部經營風險,而將申通公司的承諾變成了一紙空文。
![]()
當初承諾的相關補貼
![]()
![]()
申通快遞的加盟制之殤由來已久,近年因“以罰代管”、網點經營不善引發的糾紛屢見不鮮,其背后正是品牌方與加盟商之間權責嚴重不對等的制度性頑疾。此次判決,雖然僅是個案,但其中折射出的司法傾向令人深思。當品牌總部所在地的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如果過分強調合同文本的字面意思,而忽視加盟商在締約和履約過程中的弱勢地位,以及特許人濫用優勢地位進行單方調整的實質不公,那么法律的天平便已悄然傾斜。
![]()
閃馳公司的巨額損失,不僅僅是商業投資失敗那么簡單。在一個本應追求合作共贏的加盟體系中,如果品牌方可以憑借“總部優勢”隨意調整規則,甚至無需為其單方變更行為給加盟商造成的損失負責,那么所謂的加盟合作,就異化為一場對加盟商的精準收割。
申通公司贏了官司,卻可能輸了人心。目前原告公司也申請了二審。而閃馳公司的遭遇,也為我們鹽城乃至全國的創業者敲響了警鐘:在加盟制的游戲里,如果缺乏公正的外部監督和法律的有力制衡,加盟商永遠可能是那個“人為刀俎,我為魚肉”的犧牲品。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