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飲酒后駕車上路,發生交通事故致重傷,湖北十堰一男子將所有同席親友訴至法院,索要全額賠償。一審法院依法駁回其全部訴訟請求。男子不服,提起上訴。
日前,記者從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院二審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此案現已審結。
周某與朱某、郭某夫婦系十堰市竹溪縣新洲鎮某村村民,平日往來密切。2023年3月18日下午,朱某夫婦在家設宴,邀約周某等四名親友聚餐。用餐中途,同席蔡某突感身體不適,周某第一時間撥打120急救電話,參與救助。醫護人員到場開展急救后,轄區民警同步抵達現場處置。
二審判決書顯示,民警見周某車輛停放在郭某門前,周某除口頭表達不清晰外意識較清醒,遂提醒他切勿酒后駕車。周某隨口答應,民警隨即離開現場。餐后周某駕車將同席兩人送回家,又獨自駕車往新洲鎮方向行駛,于當日17時50分許發生交通事故,身受重傷。
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酒后駕駛機動車是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應負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周某將聚餐組織者及所有同席人員一并訴至竹溪縣人民法院,主張由眾人共同賠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全部經濟損失。
周某認為,眾人一同飲酒,事故損害應由所有人共同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次聚餐屬于親友間正常人情往來,席間不存在強迫飲酒行為。現場事實顯示,周某能夠獨立救助身體不適的同席人員,民警到場后亦確認其意識清醒、未達醉酒狀態,據此可認定聚餐組織者、共飲親友不負有護送、照料周某的法定安全保障義務。
判決同時明確,公安機關是查處酒駕的法定執法機關,民警當場作出的禁駕警示具備法定權威,效力遠超親友口頭勸阻。周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清楚知曉酒后駕車違法、潛藏巨大安全風險,仍執意駕車上路,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根本原因。
一審法院最終作出判決,駁回周某全部訴訟請求。周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定,一審判決事實認定清晰、法律適用準確、裁判結果公正,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 | 法治日報
編輯 | 余凱揚
審讀 | 陳建國
二審 | 蔡志軍
三審 | 王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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