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中,員工因工作需要先行墊付資金的情況時有發生,但有的員工墊付后,公司卻以“無書面委托”“未事前審批”為由拒絕返還。7月15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披露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悉,陳女士于2020年8月入職某公司,擔任銷售,主要負責客戶對接、訂單處理及款項結算。工作期間,因客戶催款緊急、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她基于工作職責及業務慣例,使用個人資金并向親友籌措,先后為公司墊付客戶貨款、代付貨款等多筆經營開支。每次墊款后,她都會通過微信告知公司老板楊某。當她要求公司返還時,某公司卻稱陳女士的墊付行為“未經公司授權”“屬于個人交易”,且公司早已與客戶對賬結清全部欠款,故無需承擔返還責任。案件經勞動仲裁后,陳女士訴至法院。
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某公司一次性返還33萬元款項及資金占用費,公司唯一股東楊某承擔連帶責任。雙方均不服,提起上訴。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員工履職過程中為用人單位墊付經營款項,本質上是基于勞動關系產生的資金代付行為,若款項真實用于公司經營、符合崗位慣例且已告知負責人,依法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本案中,陳女士提交的轉賬記錄、與客戶的微信聊天記錄、與公司負責人的溝通記錄等證據,證明了部分墊付款項真實用于公司經營、墊款行為符合崗位慣例,且有的墊款在轉賬前后,其將墊款金額、用途、收款人等信息告知公司負責人,公司負責人不僅沒有否認,還會追問墊款的具體數額,這說明陳女士的墊款行為并非個人交易,而是為了公司經營需要,是在客戶催款緊急、公司資金緊張的情況下采取的合理措施,且公司負責人對此也是知情的。因此,這部分墊付款公司理應返還。
從業務流程和崗位慣例看,該公司長期通過陳女士的個人賬戶與客戶交易,難以要求陳女士每次墊款都有書面委托或事前審批,該公司以“無書面委托”“未經事前審批”為由拒絕返還,理由不能成立。至于該公司辯稱“已與客戶結清”,但實際與客戶結清的是公司債務,而員工墊款是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債權,兩者屬不同法律關系。對于陳女士主張的其余部分款項,因其無法證明曾告知負責人或款項用于公司業務,未獲法院支持。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規范、透明的費用報銷與款項墊付制度,及時結清員工代墊的合理開支,不將經營壓力與資金風險轉嫁給員工;員工在墊付資金時,也應注意留存轉賬記錄、溝通截圖、用途說明等證據,遇到拒不返還的情況,可通過勞動仲裁、訴訟等途徑理性維權,雙方共同維護公平誠信、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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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信息港整理編輯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廣州日報
編輯:李貴芳
審核:叢 林
終審:宋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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