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侵犯女兒,人倫大忌,人神共憤。
兩年前,廣東清遠女孩周曉藝報警遭父親侵犯。父親一審被判無期徒刑。
兩年后二審開庭,女兒當庭翻供說誣陷了父親,寫信稱“我愿意承擔所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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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原因,用她的話說:
“因為那段時間我談了一個男朋友,偶爾把他帶回家,有一次被我爸發現了,我爸說要打死那個男的,我和爸吵了一架,男朋友也跟我分手了,我就想一個人搬出去住,就想到了這個辦法(報警)。”
她的指控很嚴重,說自己從7歲起就遭父親的猥褻與強奸。
根據檢方指控:2015年至2018年,周大明在公司宿舍等地持續對女兒實施猥褻;2018年至2024年2月,還在宿舍和家中多次強行與女兒發生性關系。
基于此,公訴機關建議判處無期徒刑。
周大明在庭審中全盤否認,說女兒是誣告,因為不滿他的嚴格管教;且女兒患抑郁癥,服用精神類藥物后會出現幻覺。
周曉藝的母親一點都不相信丈夫會性侵女兒。她說:“這些年來她和丈夫感情一直很好,他們也一直住在一起,這是根本不可能的事。”
女兒可以告,但是,法律也應該是講證據的不是?
辦案人員對涉案地的床墊和被單等做了DNA鑒定,結果都與父親無關。
辯護人也指出:周曉藝陳述前后不一致,關于案件細節的描述前后矛盾,且多次向其他證人提及其虛假報案,存在明顯誣告可能。
但一審法院仍然采信了女兒的陳述。
因為在司法實踐中,親屬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隱蔽性極強,幾乎沒有旁觀者,物證也難獲取。
法院往往傾向于采信未成年被害人的陳述,出于保護受害者。
畢竟,一個孩子平白無故會用自己聲譽做賭注,誣陷自己的至親?
這是基于常識和信任。
但當這份“信任”被濫用,就成了刺向無辜者的刃。
2025年8月5日,清遠市中級法院一審宣判:周大明犯強奸罪,判處無期徒刑,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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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犯罪性質極其惡劣,嚴重違背人倫道德。”
沒有物證。沒有痕跡證據。沒有任何客觀證據證明犯罪事實。
她親手把父親送進了監獄。
兩年后,2026年4月15日,二審開庭。周曉藝已年滿18歲,主動要求出庭作證。
法庭上,她全盤推翻了一審的所有指控。
她說:“我在一審階段所作的關于父親對我實施強奸、猥褻的陳述均系捏造、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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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后,她給法官寫了一封手寫信:
“事情發生已有兩年之久,大部分時間我都在夜里輾轉,我自省、后悔,我所犯下的錯誤太大,大得令人痛苦,讓母親總是憔悴,讓父親在獄中煎熬。”
“我想擁有一個挽回的機會,一個承擔錯誤的機會……我愿意承擔我所犯下的所有過錯。”
但是說著容易,這個過錯的代價不是她能夠承擔的。
被關了兩年的父親,就算拿到無罪判決,這輩子的名聲也早就爛透了。
女兒則要背著誣告的案底和“弒父”的罵名活一輩子。
母親、丈夫和孩子,早已經形同路人、仇人,雪上再加霜,這個家還能團得起來嗎?
這個案件的恐怖在于:這個孩子的家庭是正常的。
單親家庭孩子出問題的幾率大,文中的小周是一直跟父母生活在一起。
孩子小時候還很不錯,母親說她“從小就乖巧聽話”。
轉折發生在初中,她學會了抽煙喝酒,被診斷為“青少年情緒障礙、重度抑郁”。
叛逆和抑郁,雙管齊下。
所以在這個期間,究竟發生了什么?
強烈建議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士,好好走訪學校和同學,以及她本人,找到這個“轉折”的根源。
治病救人,懲前毖后,才可能避免更多的悲劇。
在此案中,父親的管教有沒有問題?
有,使用對待仇敵的方式管教。孩子交了個“男朋友”,要帶到家里來,他選擇的不是因勢利導,而是決絕,甚至“要把他打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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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沖動的孩子聽來,天都塌了。好啊,你要毀掉我的一生幸福,來啊,互相傷害吧!魚死網破了。
所以,對普通家庭的教訓是,父母教育不缺位,關鍵時候更要講方法。
另外,管教孩子要趁早。
在現實中,很多孩子到了青春期,已經油鹽不進,完全脫韁了。
父母要管,孩子要死要活,吃藥,割腕,而且是來真的。
最后妥協的是父母。好好好,你要怎樣就怎樣,只要好好活著,小祖宗。
父母已經被孩子拿捏得死死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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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不寒而栗的地方在于,一個16歲的女孩,僅憑一張嘴,就能讓一個父親被判無期徒刑。
法律成了兒戲,或報復工具?
當然要保護性侵受害者,尤其是未成年人,更要相信那些勇敢站出來的女孩。
但“相信”不能替代“證據”,“保護”不能成為“一邊倒”。
法院一審時單憑女孩口述就認定重罪、頂格判無期,證據鏈漏洞委實巨大。
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甚至違規,二審必須完整核查。
《刑法》第243條規定: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周曉藝的行為算是“造成嚴重后果”了吧。
目前二審尚未宣判。
無論結果如何,該案件留下的傷痕和漣漪都是深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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