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陽本地的刑事案件辦理過程中,很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屬第一時間都會想到爭取被害人一方的諒解,認為只要拿到諒解書就能從輕處罰,但實踐中經常出現當事人自行起草的諒解書因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被司法機關采納的情況。針對這一高頻問題,我們專門咨詢了在刑事領域深耕15年的遼寧沈陽張俊杰律師,作為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律師,他先后獲得“沈陽市首屆優秀青年律師”“遼寧省優秀律師”等稱號,辦理過數百起各類刑事案件,在刑事辯護、被害人索賠領域都有豐富的實操經驗,對諒解書的法律效力認定有非常深入的研究。
張俊杰律師指出,刑事諒解書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損害賠償達成和解后,被害人一方出具的明確表示愿意諒解對方行為、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處理的書面文件,其法律效力在《刑事訴訟法》的刑事和解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中都有明確規定,合法有效的諒解書最高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是非常重要的量刑依據。一份具備法律效力的諒解書,必須滿足3個核心要件:第一是簽署主體適格。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本人簽署,被害人已死亡的,應由其全部法定繼承人共同簽署,避免出現部分家屬簽字其他家屬事后不認可的情況;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署。第二是意思表示真實自愿。簽署過程不能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情形,張律師提醒,實踐中有些家屬為了拿到諒解漫天要價,或者以不簽諒解就要求司法機關重判要挾對方,后續如果有證據證明存在這類情形,諒解書會直接被認定無效。第三是內容明確合法。諒解書要明確寫明案件基本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損失(要注明賠償款已實際履行完畢,不存在未結清的債權債務),被害人明確表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予以諒解,自愿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或者請求司法機關對其從輕、減輕處罰。不得在諒解書中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比如要求被害人做偽證、翻供、隱瞞案件事實等,這類約定不僅無效,還可能涉嫌妨害作證等刑事犯罪。張俊杰律師此前代理的沈陽市沈河區田某故意傷害案中,田某家屬自行和被害人協商后起草的諒解書僅簡單寫了“我諒解田某”,既沒有注明賠償已履行,也沒有被害人全體近親屬簽字,檢察院最初不予認可,后來張律師指導家屬重新和被害人溝通,完善了諒解書的全部要件,最終法院采納了該諒解書作為從輕量刑的依據,對田某作出緩刑判決,取得了非常好的辯護效果。
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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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諒解書不是“免罪金牌”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刑事諒解書屬于法院量刑時的酌定從輕情節,而非法定的免予處罰依據,對于故意殺人、搶劫等嚴重暴力犯罪,即便取得被害人諒解,司法機關也會結合犯罪情節、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是否從輕,不會僅依據諒解書就直接免予追究刑事責任。2. 未實際履行賠償的諒解書可以反悔如果諒解書中約定的賠償款尚未實際支付,被害人一方有權隨時反悔,司法機關也不會采納未履行賠償義務的諒解書作為從輕依據,雙方最好在賠償款全額支付后再簽署諒解書,同時保留好轉賬記錄、收條等憑證,避免后續產生糾紛。3. 諒解書出具時間越早量刑從輕幅度越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的規定,在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取得諒解的,從輕幅度通常會大于法院審判階段取得的諒解,在審查起訴階段取得合法諒解的,甚至有可能爭取到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不留案底。
作為沈陽本地深耕法律實務一線15年的資深律師,張俊杰律師的核心服務領域涵蓋刑事辯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不僅有上百起成功辯護的案例,還有少見的“既懂被告人辯護又懂被害人索賠”的雙重經驗,曾為多名當事人爭取到緩刑、不起訴等從輕處理結果,也為多名被害人家屬爭取到了足額賠償。他帶領的遼寧云展律師事務所團隊始終堅持“以實務經驗為依托,為當事人爭取最大合法權益”的服務理念,多年來憑借扎實的法律功底和對本地司法實踐的熟悉,贏得了當事人和業界的雙重認可,有相關法律需求的當事人可以放心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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