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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宜賓市翠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云餐飲店虛假商業宣傳案
2026年3月24日,翠屏區市場監管局接到舉報,消費者在網絡餐飲平臺某云餐飲店花費14.73 元購買1份“肉松咸蛋黃飯團”,反映該產品標稱用料為肉松,實際使用原料為肉粉松。
經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貨架上,查獲用于制作上述三款食品的原料“牛肉味豆粉松(焙烤預拌料)”,配料:豌豆粉、雞肉等,凈含量:2.5kg,生產日期:2026年3 月11日。依據GB/T23968-2022《肉松質量通則》中 3.1 肉松、3.3 肉粉松的定義進行界定,該原料因添加豌豆粉等輔料,屬于肉粉松。該店鋪平臺外賣在售肉松咸蛋黃飯團、奧爾良腿排飯團、經典原味飯團三款食品,均標注含有“肉松”,但實際使用肉粉松制作。
當事人對商品的制作成分、質量作虛假的商業宣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翠屏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處罰款 500元。
案例二:宜賓市南溪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英蛋糕店涉嫌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生產的食品和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6年5月14日,南溪區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檢查時,發現當事人現場不能出示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并在其操作間發現已開封的復配著色劑。經查,已開封的復配著色劑包括:1.復配著色劑天空藍,生產日期 2020年10月13日,保質期24個月,數量 1 瓶;2.復配著色劑酒紅色,生產日期 2024年4月8日,保質期24個月,數量 1瓶,均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涉嫌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添加劑復配著色劑生產的食品和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和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案件正在進一步查辦中。
案例三:宜賓市高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餐飲食品店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網絡餐飲經營活動案
2026年4月17日,高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核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問題線索時,發現某旋轉餐飲店公示的《營業執照》已注銷卻仍在平臺上經營。經查,當事人在平臺公示證照中標示的地址經營了一家餐飲店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持有有效的證照。當事人為了增加流量和收入,利用原經營者已注銷營業執照同時在網絡餐飲平臺上開展經營活動。
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網絡餐飲經營活動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高縣市場監管局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并作出罰款 2000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宜賓市筠連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粥店涉嫌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案
2026年5月15日,筠連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整治檢查時,發現當事人在網絡餐飲平臺上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與店鋪內公示的《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信息不一致。
經查,當事人原有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到期,其妻子李某找到某網絡餐飲平臺的業務員劉某,提供偽造的《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的照片讓其通過審核并重新上線。后當事人雖依法取得了《四川省食品小經營店(餐飲服務)備案證》,但并未在平臺上進行更新。
當事人提供虛假信息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者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目前該案件正在辦理中。
案例五:宜賓市江安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農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食品經營者進行實名登記、審查許可證案
2026 年 5 月 21 日,江安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時,對當事人經營的電子商務平臺進行監督檢查。經查,涉及江安縣轄區內入駐的食品經營商戶共 105 家,存在部分僅收集營業執照未收集許可證明、部分未收集任何經營資質或許可證明的問題。且當事人自運營以來未向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備案,未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信息,未向平臺內食品經營者提供信息公示技術支持,未明確有負責食品安全管理的機構并配備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當事人未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收集相關經營資質、許可證明、未備案及落實主體責任等違法行為,違反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第一款,《網絡餐飲服務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二條、《網絡餐飲服務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江安縣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 1.警告;2.罰款 80000 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宜賓市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查處某火鍋店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案
2026 年5月22日,珙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網絡餐飲食品安全集中整治工作時,現場發現某火鍋店廚房干鮮區貨架上、與廚房連通的存放食品原材料的小房間內有 24 袋“番茄火鍋底料(半固態復合調味料)”,均已超過保質期。
當事人經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依據《四川省食品安全條例》第一百零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珙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作出 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168元;3.沒收超過保質期的番茄火鍋底料24袋;4.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來源:宜賓市場監管
【正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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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范賓丨責編:小站長丨編審:殷靖翔
監制:易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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