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章服制度之外,棨戟也是一種與職官品級相聯系的特權(棨是戟的織品裝飾)。官員到一定的品級,就應該門列棨戟。這是與車服制度相似的一種官場規定,見于已經散佚的《儀制令》。簡而言之,“凡戟,天子二十四,諸侯十”。此為古制。“今之藩鎮,古之諸侯也。在其地則施于公府門。爵位崇顯者,亦許列之私第。”那么,究竟什么是爵之崇顯者呢?這就有了很多變通。
景龍三年(709)七月,韋氏皇后掌權,“表請婦人不因夫、子而加邑號者,請見同任職事官,聽子孫用蔭,門施棨戟。”唐玄宗撥亂反正,重新規范了這一立戟制度。天寶六載(747)四月八日,敕改《儀制令》:“廟社門、宮殿門,每門各二十戟。東宮每門各十八戟。一品門十六戟。嗣王郡王,若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散官光祿大夫已上、鎮國大將軍已上,各同職事品,及京兆、河南、太原府、大都督大都護,門十四戟。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三品,上護軍帶職事二品,若中都督、上州、上都護,門十二戟。國公及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中下州,門各十戟。并官給。” 王勃所謂“都督閻公之雅望,棨戟遙臨”,就反映了這一制度。洪州是上都督府,閻公指洪州都督閻伯玙,自然要列戟,而且應該是十四支戟。天寶六載的這一規定,在安史之亂以后依然遵循,如貞元五年(789)十二月十九日,中書門下奏文就重申了這一制度:“應請列戟官準《儀制令》,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 、嗣王、郡王,并勛官上柱國、柱國等帶職事三品已上,并許列戟,準天寶六載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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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戟圖,唐李壽墓壁畫
唐代后期的立戟制度,雖然大體遵循了天寶舊例,但是也有若干細節規定。
比如,貞元四年(788)七月詔,“試大理評事兼監察御史李愿,為銀青光祿大夫(從三品)、兼太子賓客(正三品),仍賜上柱國(比正二品)”。李愿是名將李晟之子,德宗朝救駕之功高,故朝廷寵異之。“賜勛,俾與父并列門戟。”受賜上柱國后,再加上太子賓客屬于正三品正員官,李愿就可以與父親同樣門插棨戟了。
貞元六年四月八日敕文再次重申正員官三品為必備條件:“散官光祿大夫、鎮軍大將軍已上,各同職事品。近日散試官,使帶高階者眾,恐須商量者。伏請準舊制令本文,取帶三品已上正員職事官為定。”敕旨:“宜依。”這一規定完全可以理解。因為藩鎮幕職帶散官、試官動輒高品,人人立戟,有礙觀瞻。這種顧慮與章服制度類似,人人朱紫,掛在眼前,就彰顯了官品貶值。加入“帶三品已上正員職事官”這一條,就過濾掉了許多虛名職官“棨戟遙臨”的狀況。元和六年(811)十二月敕文進一步明確:“立戟官階勛,悉至三品,然后申請。仍編于格令。”
元和六年歲末這一重申的起因是因為當年處罰了兩起不按照制度立戟的案例。敕文針對立戟的申請者和批準者。獲得立戟的官員有二人。一個是京兆尹(從三品)上柱國賜紫金魚袋元義方,另一個是朝議大夫(正五品下)、戶部侍郎、護軍(比從三品)賜紫金魚袋盧坦。朝廷敕文認為這次立戟不符合制度:“立戟雖令式所著,似有闕文。造次而行,殊乖審慎。宜令各罰一月俸料,其戟仍令所司收納。”立戟的審批者三人受到了嚴格批評:“左司郎中陸質,勾檢不精;禮部員外郎崔備、工部員外郎元佑等,守官假器,其過尤深,各罰一季俸料。緣兵興以來,勛官超越。其所立戟,須有明文。宜令所司準舊制,待官階、勛并至三品,然后申請。仍編于格令。”
立戟官待遇為什么會被取消,并且涉事官員受罰呢?下面的注文作了說明:“近列立戟官,率有銀青階。”“銀青階”只有從三品,這說明多有違規。“而元義方獨據令文,上柱國官三品者,十二戟。無以階敘戟之文,牒省申請。省司不能議,準式立戟。后轉為四品官,自非貶受。兼判勛階,其戟不奪。”上柱國雖然是三品,但是要帶正三品正員官。
第二例盧坦的場合:“既而盧坦以前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兼護軍,又請立戟,以列于門。議者以坦居四品官,狀亦無據。臺司將劾而未舉。”盧坦曾任宣州刺史,是三品官。但是,盧坦入朝為戶部侍郎后,已經是四品官,卻以此前的宣州刺史申請立戟。盧坦申請的理由是三品立戟改為四品不應追收,這一點是對的。但是,盧坦在宣州刺史任上并沒有立戟。解任后成為四品官則不應申請。
以上兩例立戟的合法性,處于合理與不合理的邊緣,遭到了吏部尚書鄭余慶的質疑。“臺司(指尚書省都省)因移牒給禮部狀,稱令文內只言勛官,并不言階。自貞元以來,立戟一十八人,并無銀青色下階者。”就把這個情況上報,“遂以上聞,故皆坐罰”。左司郎中陸質“勾檢不精”,是說禮部的審核在都省勾檢時,左司郎中要追責,因為左右司郎中員外郎有“舉正稽違”之責 。禮部員外郎崔備則是具體審核立戟申請的部門負責人。工部員外郎元佑的責任在于,棨戟是朝廷制作賜予的,而他批準了制作棨戟的命令。“凡興建修筑,材木、工匠,則下少府、將作,以供其事。”禮部與工部兩位員外郎,一個是從禮制上批準,一個是從制作上批準,都是違規的,所以說他們“守官假器,其過尤深”。
元和十一年十月,禮部奏,寧武軍節度使李愿奏云:“貞元三年,立戟十二竿,經今三十余年,戟竿及衣幡破壞。準《儀制令》,官戟五年一換。”敕旨:“李愿立戟年深,稱要修換。有司詳檢,在格無文。以其家承忠勛,身著勞效。特宜賜與,用示恩榮。即與重換其戟。收納舊者。” 這一旨敕回復是有分寸的,首先官方只有給官府立戟換發的規定,沒有為私家棨戟換發的規定,故說“在格無文”。早在開元八年(720)九月敕就已經對此作了規定:“廟社宮門,正一品,開府儀同三司、嗣王、郡王、上柱國、柱國帶職事二品已上,及京兆河南尹、大都督、大都護、開國及護軍帶職事三品,若下都督、諸州門,其門戟幡有破壞,五年一易。”以上都是指的官署。下文明確稱:“百官門不在官易之限。”相反,“薨者葬訖追納。若子孫合給者,聽準數留,不足更給。?其以理去任,及改為四品官,非被貶責,并不合追收”。
還有宦官立戟的問題。玄宗時期,“中官稍稱旨,即授三品左右監門將軍,得門施棨戟”。穆宗已經即位的元和十五年三月,左右神策軍護軍中尉馬進潭、梁守謙,左右監門衛將軍魏簡、陳弘慶、劉承偕、韋元素、仇士良、李藏用、李朝盛等奏:“臣等準格令,合有棨戟之榮。”此事下發到禮部審查,禮部員外郎賈餗認為,馬進潭、梁守謙、魏簡等三人,“合立棨戟”。至于陳宏慶已下六人,“緣官是員外郎(郎字衍)置,與節文不同。奏罷之”。
梁守謙(779—827)弱冠入宮,貞元末位學士使。元和十三年,拜右軍中尉、開府儀同三司(從一品)、內侍監(從三品)。元和十五年,遷驃騎大將軍、右武衛大將軍。 所以,梁守謙等三人情況大約類似。仇士良(781—843)順宗時得侍東宮,是憲宗為太子時的宦官。 陳弘慶等人則因為是員外置,不是正員官。可見,左右中尉盡管享受正二品職分田待遇,立戟的條件還是要按照正員官三品以上的標準來審核。
(摘自張國剛著《唐代官制:官吏體系與機構運行》,中華書局2026年版,標題為編者所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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