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溫州一個高檔小區,業主嫌外賣員進出影響安全,聯名要求保安把外賣從小區門口送到家門口。保安照做了,可有一天因為幫另一位業主查訪客記錄,送餐慢了幾分鐘,就被一個年輕男業主抓住不放,先是辱罵數落,接著動手就打,拳打腳踢整整十幾分鐘,保安口鼻出血蹲在地上不敢還手。事后業主理直氣壯:他來晚了,打一下怎么了?家屬更是甩出“有精神病史”當擋箭牌。這事兒到底誰過分?今天咱們就來掰扯清楚。
一、業主聯名要求保安送外賣,保安有怒不敢言
事情得從頭說。這個小區是高檔小區,業主特別在意隱私和安全,外賣員頻繁進出讓他們很不爽,覺得保安監管不力。業主們一合計,聯名上書要求保安阻止外賣員進小區,外賣只能送到大門口,剩下的路由保安送上門。物業扛不住壓力,只能照辦。可保安們心里憋屈啊,本職工作是看門巡邏保安全,怎么還兼職跑腿了?但業主是上帝,有怒不敢言,只能硬著頭皮干。保安隊伍里年齡參差不齊,跑腿的活兒自然落在年紀較大的保安身上,這就為后來的事埋下了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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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遲了幾分鐘,外賣是藥品,業主暴打保安十幾分鐘
出事那天,一位業主點了外賣,是藥品,需要冷藏。外賣員照常把藥送到大門口,交代保安盡快送上去。保安嘴上答應著,可手里的活兒沒停——正巧另一位業主打電話來,要查某個時間段的訪客記錄。保安只好先翻登記簿幫人查,等查完了才想起手里還有份外賣,趕緊拎著往業主家趕。結果半路上迎面碰上一個年輕男子,正是點外賣那位。男子一看自己的藥在保安手里拎著,當場炸了,質問他為什么不第一時間送。保安解釋剛才在幫人查記錄,男子根本不聽,越說越氣,抬手就打。保安雙手抱頭蹲在地上不敢還手,男子卻越打越狠,從用手打到用腳踢,左踢右踢持續了十幾分鐘,直到保安口鼻出血才停手,然后揚長而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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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負責人討說法,業主:我付了物業費,打他怎么了
其他保安趕緊把受傷的同事送醫,物業負責人得知后氣得不行,直接找業主索賠。結果業主理直氣壯:他來晚了,我打他一下怎么了?負責人反問:你這叫打一下?人都被你打出血了,再踢下去命都沒了!男子繼續嘴硬:他耽誤了我的事,這么慢的保安就該開除,我付物業費,提個要求過分嗎?負責人忍無可忍:送外賣本來就不是保安的工作范圍,是你們聯名逼著我們干的!雙方談崩,物業報了警。更離譜的是,業主家人一聽報警了,立馬改口說男子有精神病史,打人時正在犯病。負責人直接懟回去:監控拍得清清楚楚,哪個精神病人能說出那么精神的話?
法律分析:
第一,根據《保安服務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保安的核心職責是門衛、巡邏、守護、安全檢查等安全防范工作,送外賣不屬于法定職責范圍。物業答應業主額外要求,不等于保安就該挨打。
第二,業主毆打保安,造成口鼻出血,已涉嫌故意傷害。若傷情鑒定達到輕微傷及以上,可處行政拘留及罰款;若達到輕傷以上,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可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事發后有家屬聲稱打人者有精神病史,但能否免責需經司法鑒定確認。如果監控顯示其思維清晰、行為具有明確指向性,很難被認定為發病期間的無意識行為,家屬拿病史當擋箭牌在法律上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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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兒看完,真是又氣又心疼。保安大叔為了掙份工資,本職看門之外還得兼職跑腿,干著不是分內的活兒,還得挨著最狠的打。打人的年輕業主呢?仗著付了物業費就把自己當大爺,把保安當奴才,遲了幾分鐘就往死里打。這是拿錢買命嗎?物業費買的是服務,不是尊嚴和人格的踐踏。
第一,花錢買服務不意味著可以買斷別人的尊嚴。保安是服務人員,不是私有奴仆,任何服務都有邊界,這邊界是法律和人格,不是物業費。
第二,業主聯名要求保安送外賣,本身就是管理上的權宜之計,不是保安的本職。物業答應了,不等于保安就該為每一分鐘的延誤承擔被毆打的代價。
第三,遇見糾紛,講理不動手是底線。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動手打人就是違法。事后甩出“精神病史”當擋箭牌,更是對精神疾病群體的污名化,監控面前,誰是誰非一清二楚。
保安大叔沒有還手,不是理虧,是知道還了手可能賠不起。可這份隱忍,不該成為別人得寸進尺的理由。希望法律給這位大叔一個公道,也給所有靠勞動吃飯的普通人一個交代。
討論話題:
1. 高檔小區業主讓保安送外賣,你覺得這個要求合理嗎?物業該不該接這個活兒?
2. 保安送餐遲了幾分鐘就被暴打十幾分鐘,你覺得打人者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3. 事發后家屬聲稱有精神病史來免責,你覺得這種說法站得住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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