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受資本市場關注的中信建投原投行業務管委會執行總經理、保薦代表人杜鵬飛涉嫌受賄案,迎來終審結果。
據財新7月初報道,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于6月中旬作出二審裁定,駁回杜鵬飛上訴,維持原判。
這意味著,杜鵬飛因受賄罪去年12月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2個月,并處罰金60萬元,410.64萬元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的一審判決正式生效。
本案自進入司法程序以來,最受市場關注的焦點之一,是杜鵬飛是否屬于刑法意義上的“國家工作人員”。
財聯社報道指,作為兼具市場化選聘身份與國資管理職責的投行人員,杜鵬飛被以國家工作人員身份認定受賄罪,這與過往許多同類案例形成了鮮明反差。
從杜鵬飛案終審裁定釋放出的信號來看,司法機關對于國資券商核心崗位人員身份的認定,更加注重其實質履職職責,而非僅依據聘任方式或行政職級。
這一裁判思路意味著,對于國有金融機構特別是國資券商核心業務崗位而言,刑事合規標準進一步趨嚴。
未來,凡依托國有資源開展業務、履行國資經營管理職責的人員,其執業行為均可能按照職務犯罪相關規定進行評價,投行業務領域的合規要求也將進一步提高。
不過,案件司法程序雖然已經終結,但相關爭議尚未完全結束。據財新報道,杜鵬飛家屬對二審結果仍表示不服,并稱將繼續向更高層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據財新此前報道,2019年7月,振華新材進行股東增資擴股期間,作為IPO項目負責人的杜鵬飛安排盧某出資150萬元,通過老股東代持方式取得股份,而相關股份來源于老股東放棄認購的定增額度。
然而,在振華新材IPO申報過程中,杜鵬飛未如實披露上述代持安排。
此外,2021年9月,振華新材高管參與IPO戰略配售時,杜鵬飛違規出具核查報告,認定認購資金全部來源于自有資金,而實際上,其已知曉大部分資金來源于借貸。
隨著振華新材登陸科創板并于上市次年9月迎來限售股解禁,上述代持股份出售獲利約410萬元,其中杜鵬飛分得約200萬元。
從判決結果來看,很明顯法院是按照杜鵬飛整個受賄犯罪行為所涉及的全部非法利益總額來判的,并非以個人實際到手利益為準沒收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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