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期《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警示錄》聚焦違法排放水污染物案件,包括利用“COD去除劑”、稀釋排放、未實際采樣等手段篡改自動監測數據,以及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未保證自動監測設備正常運行等案件,通過典型案例曝光與法治解讀,警示企事業單位認清法律后果、壓實污染治理主體責任,引導其主動合規、綠色發展,從而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案例:通過稀釋排放逃避監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關鍵詞:稀釋排放 逃避監管 環境污染犯罪
事件經過
執法人員在對某自行車公司檢查時發現,其總排口處安裝有化學需氧量、氨氮自動監控設備,在總排口巴氏槽前端水坑內有一根軟管正在排水,經取樣監測,軟管內排放的是自來水,而污水處理站排放的則是高濃度且超標的廢水。該公司工作人員承認,將自來水通入總排口巴氏槽前端的水坑,從而稀釋超標的廢水,確保自動監控設備數據達標。
法律規定
根據《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稀釋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將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經規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自動監控設施監控的,屬于篡改監測數據。本案中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具有《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七)項規定的情形,構成環境污染犯罪。生態環境部門已及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目前公安機關已立案。
經驗教訓
1. 對稀釋排污心存僥幸,終將觸碰法律紅線。利用自來水稀釋超標廢水、刻意干擾自動監控設備,屬于篡改監測數據的違法行為,并非合規治污手段,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企業及相關責任人需承擔刑事后果。
2. 認清監管判定標準,杜絕規避監控行為。稀釋排放、旁路排放等刻意逃避自動監控的行為,已被明確界定為監測數據弄虛作假。任何花式規避監管的手段,都會被依法從嚴查處。
3. 壓實環保主體責任,堅持依法依規排污。企業必須正視污染治理工作,靠整改工藝、完善治污設施實現廢水達標排放,切勿動歪心思走捷徑,合規排污是企業不可逾越的底線。
案例:超標排放水污染物案
關鍵詞:超標排放
事件經過
執法人員對某公司檢查時,委托監測部門工作人員對其排放的廢水進行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廢水中化學需氧量和總氮的排放濃度分別超過《污水綜合排放標準》(DB 12/356-2018)中間接排放限值的8.72倍和2.58倍。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明確規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據該法第八十三條,超標排放將面臨責令改正、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款的嚴厲處罰。目前生態環境部門已向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
經驗教訓
1. 嚴守排放標準,杜絕超標排污。該公司廢水多項指標大幅超出地方污水排放標準,超標排污違反水污染防治相關法律,企業必須嚴格對照標準管控污染物排放。
2. 認清違法后果,敬畏執法懲戒。廢水超標排放將被依法責令整改、限制或停產整治,還會面臨高額罰款,違法成本極高,切勿漠視法規。
3. 落實治污舉措,主動合規管控。企業應常態化做好廢水治理與水質自查,保障治污設施穩定運行,從源頭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來源 | 天津生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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