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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
近日,由湖南高院、長沙市開福區法院共同撰寫的論文《風險分配視角下超標的查封的行為規制與審查認定》,在湖南省法學會應用法學研究會2026年年會暨第五屆瀏陽河應用法學論壇評選中獲得一等獎。該論文從風險分配視角出發,對超標的查封行為的規制與審查認定進行了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本文摘選了論文部分核心內容,僅供參考。
風險分配視角下超標的查封的
行為規制與審查認定
作者簡介
李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委會委員、執行局局長
肖錠,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四級高級法官
文蘭,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審管辦(研究室)副主任、三級法官
摘要:民事執行中“超標的查封”問題長期困擾司法實踐,不僅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也與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及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要求相悖。本文基于風險分配理論,對超標的查封的行為規制與審查認定展開系統研究。
研究發現,當前超標的查封面臨三重困境:一是財產類型日趨多元,股權、數據資產等新型財產加劇了價值確定與選擇難度;二是“應活封卻死封”、形式合法實質超標等新型失范樣態頻發;三是審查標準不一,對“明顯超標的”的量化尺度、舉證責任分配、不動產可分性判斷等存在顯著分歧。此外,救濟環節存在解除查封順位失范、國家賠償運行低效、外部監督響應滯后等問題。
論文指出,超標的查封的深層邏輯在于執行場域中的風險轉嫁:法院為規避“執行不能”風險,傾向于擴大查封范圍,將不確定性負擔轉移給被執行人。而規則供給不足、程序功能超載、信息不對稱等因素進一步放大了這一風險分配失衡。
為此,論文提出以“全流程風險管控”為核心的規制路徑:構建從保全到執行的預防性程序,包括查封告知、財產審查、執行協商與擔保程序;建立動態調整與異議審查機制;創設“合理超標的查封容忍”制度,并設計“四步審查法”量化“明顯超標的”標準,即以債權總額為基準,界定查封財產范圍,評估可變現價值,對超過債權總額一定比例的初步認定超標。同時,論文還探討了以檢察監督為代表的協同治理機制,明確了監督時機與實施規范。
此論文旨在將抽象的“善意文明執行”理念轉化為可操作的制度規則,推動執行程序從“效率優先”向“正義平衡”的現代化轉型,為切實解決執行難、根治執行亂提供理論支撐與實踐指引。
文章來源:湖南高院執行局
編輯:以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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