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海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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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裁判書字號:(2024)閩02民終1536號民事判決書
案由:民間借貸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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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2日,汪某某作為出借人、耿某某作為借款人、蔣某作為保證人,三方簽署《借款協議》,載明:借款金額17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9年8月15 日至20 2 1年 8月14 日,借款人應于2021年8月14日前采用分期(每期不低于200000元)或一次性方式歸還上述借款;借款用途為個人用途;借款利息按照年化12%計算,利息隨本金歸還同時支付;逾期還款,則應當根據延期的天數按照借款總額每日0.05%向出借人支付違約金;本協議項下借款由保證人提供擔保,保證范圍為依據本協議產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耿某某與蔣某系夫妻關系。
2022年10月17日,汪某某就案涉借款起訴耿某某、蔣某,要求其雙方共同償還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2022年11月24日,汪某某當庭撤回對蔣某的起訴,并在本院的主持下與耿某某達成調解,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載明:(1)汪某某與耿某某共同確認:耿某某尚欠汪某某借款本金1700000元 、利息205534.25元、逾期付款違約金(截至2022年11月30日的違約金為373720.55元;此后以1700000元為基數,自2022年12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計至實際還款之日止)。(2)耿某某支付汪某某款項2279254.79元以了結本案。該款項分5期支付 ……因耿某某未依約還款,2023年4月6日,汪某某依據民事調解書向法院申請執行。2023年5月10日,法院向汪某某作出執行情況告知書,告知“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凍結被執行人名下銀行賬戶、網絡資金賬戶和公積金賬戶,余額不足;此外,未發現有可供執行的財產”“逾期未能提供或提供的財產線索不明確無法執行,本院將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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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焦點】
案涉借款是否屬于蔣某與耿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借款協議》載明的借款人系耿某某,保證人系蔣某,不屬于“共債共簽”。《借款協議》載明的借款用途為個人借款,汪某某無法證明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綜上所述,汪某某主張案涉借款屬于蔣某與耿某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證據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因此,汪某某主張蔣某對案涉《借款協議》項下的債務承擔還款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汪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汪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汪某某的上訴請求缺乏充分的事實與法律依據,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一審判 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 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甘海濱律師案件評析】
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一邊牽著債權人,一邊牽著未舉債配偶,中間還系著婚姻家庭穩定與交易安全,向來是裁判難點。本案的癥結在于:蔣某雖在《借款協議》上簽了字,但身份是"保證人"而非"共同借款人",這是不是就能推出"共同舉債意思"?
司法實踐中對這類模糊簽字有三種處理路徑:一是認為僅代表"知情",不等于愿擔責;二是認為可認定為認可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以共同財產為限清償;三是認為以"配偶/代理人"身份簽,直接連帶。可見,身份怎么寫,后果大不同。
本案法院運用穿透式審判思維,從四個維度拆開看:①主體——《借款協議》借款人是耿某某,蔣某列在保證人中,無"共債共簽"形式;②用途——明寫為"個人用途",170萬也遠超家事日常;③金額與舉證——債權人既證不了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又在訴訟中主動撤訴放過蔣某,自身都不認有借款合意;④催討方式——無后續追認行為補強。四層下來,"夫妻共同債務"立不住。
實務提示:對債權人而言,想讓配偶擔責,寧可多一句"共同借款人"也別圖省事寫"保證人""共有人",身份措辭就是勝敗分水嶺;對配偶一方而言,在配偶的借款合同上"簽字見證"未必等于"簽字背債",關鍵看簽的是什么名、負的是什么責。穿透式審判要的就是不被字面綁架,回到"是不是真的夫妻倆一起借、一起用"這個根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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