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想過
順手為“愛車”插上電源
這個再平常不過的舉動
讓溫馨的房間深陷火場
并讓自己面臨法律制裁
案例回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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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廣東消防消息,2026年4月3日,廣東佛山一小區發生一起火災,所幸消防員及時趕到將火撲滅,火災未造成人員傷亡,但房間內部分家具和電器設施被燒毀。
據了解,系該住戶違規在室內為電動自行車進行充電,導致短路引發火災,火災撲滅后,派出所工作人員將事主帶走進行詳細詢問,并根據消防法相關規定,處以行政拘留13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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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發生后
街道消防救援所約談了物業管理公司
要求加強小區安全巡查管理
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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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自行車及電池“進樓入戶”
存在極大安全隱患
一旦發生火災
燃燒速度快、火勢蔓延迅猛
后果不堪設想
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
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條個人有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筑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拒不改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規范使用電動自行車
這些安全要點請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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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應急管理部 廣東消防
▌編輯:王艷
▌校對:楊詩韻
▌審核:貴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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